罪犯苏莱曼诺娃·买苏吐热西尔麦夫瓦减刑一案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甘01刑更398号

甘肃省女子监狱报请罪犯苏莱曼诺娃·买苏吐热西尔麦夫瓦减刑一案,本院已经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

罪犯苏莱曼诺娃·买苏吐热西尔麦夫瓦,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乌孜别克族,吉尔吉斯坦国人,高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8日作出(2007)喀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苏莱曼诺娃·买苏吐热西尔麦夫瓦犯贩卖毒品(未遂)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将罪犯苏莱曼诺娃·买苏吐热西尔麦夫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2月24日止)。

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以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三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为五日(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15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直接拨打电话0931-8563463或寄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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