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黑社會”數罪併罰一審宣判!“老大”判刑25年!

5月17日上午,由濰坊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蘇某某等15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在濰坊高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濰坊“黑社會”數罪併罰一審宣判!“老大”判刑25年!

濰坊高新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搶劫罪、盜竊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職務侵佔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蘇某某有期徒刑2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並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李某某、王某甲、張某、唐某某、馬某某、王某乙、張某甲20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4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以尋釁滋事罪或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秦某某、梁某某、楊某某、方某、張某乙、李某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或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刑2年或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被告人蘇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進行依法追繳、沒收。

濰坊“黑社會”數罪併罰一審宣判!“老大”判刑25年!

濰坊高新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以蘇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插手他人民間經濟糾紛,製造聲勢、稱霸一方,以揚惡名,同時,多次利用惡名從事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以黑牟利,以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詐騙、搶劫、盜竊等方式非法獲利百萬餘元。

該組織將非法獲取資金用於三部分:一部分用於組織成員吃喝、住宿、吸毒、發放好處費,一部分用於購買車輛、砍刀等作案工具,另一部分則用於維持蘇某某經營的山東眾泰威聖智能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以蘇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詐騙、搶劫、非法持有槍支、盜竊、容留他人吸毒等14起犯罪,並通過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濰坊市部分區域的正常經濟、社會發展,嚴重危及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此外,蘇某某個人實施了職務侵佔、詐騙、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19日,蘇某某為逼陳某露面,指示黃某糾集李某某、王某乙、張某甲來到濰坊市小商品城孔某的床品店,在該店實施了潑墨、打人鬧事等犯罪活動,造成受害者經濟損失人民幣7329元。

此後,蘇某某通過糾集、吸納王某甲、張某、唐某某、馬某某等人先後參加該組織,通過在濰坊市城區和臨朐縣等周邊縣市多次、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架構逐漸形成了穩定勢態,其中,以蘇某某為組織者、領導者,黃某、李某某、王某甲為積極參加者,張某、王某乙、唐某某、馬某某、張某甲為一般參加者。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的規定,被告人蘇某某所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蘇某某是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黃某、李某某、王某甲是積極參加者、骨幹成員,張某、唐某某、馬某某、王某乙、張某甲等是一般參加者。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各自在整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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