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以案說法:朋友圈發文須規避侵權風險

惡意吐槽同行構成不正當競爭

但甲公司稱,該公司是將真相告知大眾,所有的澄清與言辭均是客觀、適度的。就算因為氣憤有些語言上的使用不當,也完全是普通大眾樸素的情感,這與法律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本質區別。

擅自發布他人圖片賠償6000元

【案例③】王女士是一位全職媽媽,在照顧孩子的閒暇之時做起了微商,在朋友圈銷售某品牌化妝品。王女士精心拍攝了帶有該品牌商標標識的商品圖片發佈在朋友圈。

朝陽區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李自柱介紹,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李自柱法官提醒,從事微商,一是要堅持誠信無欺,做到正規渠道進貨;二是要保留好相關憑證,以備必要時說明商品的合法來源。

【法官提示】

朝陽區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巫霽認為,名譽是他人就其品性、德行、名聲、信譽的社會評價。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人民日報以案說法:朋友圈發文須規避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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