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钱,却无法正常收看有线电视?法院判决……

原告李某某向被告介休市城乡数字电视服务有限公司缴纳了一年的电视费,但去年6月,被告因收视系统升级改造,导致直到判决前,李某某仍然无法正常收看有线电视节目。

近日,介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电视节目停播期间的损失,并判处被告在合同期间内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恢复原告数字电视的正常收看。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原告向被告交纳了278元的数字电视机顶盒初装费及一年100元的收视费,并约定被告应提供不少于46套电视节目。随后的几年时间里,原告每年向被告交纳收视费1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地面数字电视服务业务,双方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

2017年3月27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交纳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的电视费100元。2017年6月,因被告公司收视系统升级改造,导致原告直至判决前仍无法正常收看有线电视节目。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停播期间的损失,因被告方原因导致原告自2017年6月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无法正常收看电视节目,故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电视节目停播期间损失的违约责任,即72.3元。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免费为其更换机顶盒且享受免费待遇的诉讼请求,既无双方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故对此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依法判决,限被告介休市城乡数字电视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72.3元;限被告介休市城乡数字电视服务有限公司在合同期间内,继续按照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恢复原告李某某地面数字电视的正常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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