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人大常委會原祕書長黃壽貴受賄案一審宣判「799」

2018年5月23日,由靈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欽州市人大常委會原秘書長黃壽貴受賄案,靈山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黃壽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其違法所得的人民幣817.494萬元,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黄寿贵受贿案一审宣判「799」

2017年12月29日,靈山縣檢察院向靈山縣法院提起公訴指控:2004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黃壽貴利用其先後擔任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欽州市欽北區委書記,中共欽州市欽南區委委員、常委、書記,中共欽州市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中共欽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機關黨組書記和欽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便利,先後多次非法收受或者索取方某某、曾某甲、寧某某、曾某乙、馮某某、盛某某、甘某某、黃某某、吳某某、班某某、潘某某、許某某和石某某送的財物共計782.5萬元人民幣和4萬歐元(摺合人民幣34994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公訴機關靈山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黃壽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靈山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認定了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遂於2018年5月18日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並於5月23日進行了公開宣判。

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黄寿贵受贿案一审宣判「799」

檢察小知識

檢察機關七項主要職能之一:

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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