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男子寫10萬元欠條做分手費,最終法院判決借貸關係不成立,對此你怎麼看?

冰焰

從題主提供的素材來看,法院最終判決借貸關係不成立主要是因為缺乏證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原告借給了被告10萬元。另外分手費也不被法律承認,更不會被保護,因為這種債權債務關係違背公序良俗,不屬於法律明確的合法合同關係。

當戀愛關係窮途末路之時,好合好散是最好的選擇,索要錢財作為分手費顯然是將感情物質化,把戀愛當成了一筆生意,這種思想及其行為不符合社會良好的道德風尚。法院的裁判具有極強的社會指引性,如果做出與社會道德風尚不符合的判決,就會引起社會思想的混亂,甚至會引發道德的滑坡。無論是根據法律規定還是因為引領道德風尚的責任,分手費的合法性合理性都不可能被法院承認。


心懷17

法海一粟認為,本案法院判決借貸關係不成立是正確的。

1、本案借貸關係不成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根據本條規定,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有兩個基本條件,一是雙方有借貸的合意,就是說,雙方有借貸的意思表示。二是約定的借款已經交付,就本案而言,如果陳曉主張雙方是借貸關係,那麼,她必須證明,涉案的10萬元已經交付給了阿軍。顯然,基於本案基本事實,雙方借貸關係是不成立的,因為雙方沒有借貸的合意,同時,也沒有10萬元款項交付的事實,因此,法院判決駁回陳曉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2、陳曉能否以其他法律規定為由維護自己的“權利”,比如,雙方訂立賠償協議,約定賠償款10萬元。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即便陳曉以其他理由向法院起訴,基於雙方之間的關係,其請求也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我國法律並不保護婚外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民法總則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而鑑於婚外男女關係違反了社會公認的公序良俗,因此,基於該關係之上所產生的法律行為均應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僅有借條並不代表雙方之間必然構成借貸合同成立並生效。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第一條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故而“資金融通”是借貸的本質。

《規定》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 \t(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 \t(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 \t(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 \t(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 \t(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結合第九條、第十條可以知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款項已經實際支付,借款合同才能成立並生效,而自然人以外的主體主張借款合同成立時即生效,無需提供銀行流水或者款項支付憑證的,也應支持。

結合本案來看顯然阿軍和陳曉之間並沒有借貸的事實,所謂的借條載明的費用僅僅為分手費而已,故而從借貸角度起訴要求阿軍返還10萬元款項必然得不到支持。


麋鹿說法

這個問題涉及到合同法上的一個重要分類,即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分類。

所謂的諾成合同即是指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成立並生效的合同,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數合同都是諾成合同,比如租賃合同;相反,實踐合同是指除了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即是典型的實踐合同,出具借條借款合同僅僅成立而沒有生效,需要出借人把借款現實交付給借款人合同才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因此,阿軍僅僅給陳曉出具借條,而陳曉並沒有實際支付10萬元給阿軍,因此他們之間的借款合同僅僅成立而沒有生效,陳曉自然不能要求阿軍返還10萬元借款。

這麼看來,法院判決駁回陳曉的訴訟請求也是理所當然的了。


冰焰

借貸關係需要真實的交易存在才能成立。



那麼分手費怎樣才能得到保護呢?


一、可以考慮用贈與的方法,但一定要注意贈與是可撤銷的,而且贈與一定要實際給付。


二、可以考慮讓對方高價買你一樣東西,比如玉石、項鍊,約定好比較高的價格,狠狠賺一筆分手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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