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對物業公司不滿意,應由哪個部門來監管?

樓市指南

從現實看,存在不滿一般都是忍讓或是向街道居委會反映,若是向高級別房管部門反映,也多是推給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所以從總體看應該說小區存在問題的處理大多是力度不夠的,也讓很多業主與物業公司“積怨”嚴重。

存在了管護問題也是多多,具體如下:

1、利用小區內道路及樓前空地設置汽車停車位,嚴重擠佔了消防救援通道與救援用地,給消防救援的及時性及人員應急疏散帶來了巨大障礙。

2、利用電梯、路燈、院內空地甚至綠地等,做各類廣告。

3、設置收費淨水機、充電樁等,部分小區存在高樓頂部可能會設置移動轉向塔。

4、高樓電梯存在蹦迪現象較為普遍,樓內各戶及地下室門上張貼廣告多多。

5、對於外租戶房管理太差,騷擾四鄰有些“難眠”,養狗、養雞等住戶同樣騷擾鄰里難安現象也存在著,小區內遛狗放肆現象不少,地上狗屎經常出現,狗汪汪時常會讓孩童害怕流淚。

6、綠化及草坪地燈管理失養現象較普遍,造成綠地成了空地或是雜草叢生地,地燈成了破爛不堪的裝飾。

7、道路上各類井蓋損壞嚴重,有不少已是成為了“隱形陷阱”,部分道板式鋪裝路面存在走人走車時會嘎嘎作響,每每有雨時還會地下“噴水”,可能還會讓不幸的業主轉身回家換衣物。

8、小區裡各單元張貼的管服警察與城管也多是形同虛設。

如此等等問題多多,若地方政府再不重視明確綜合管理部門,再不依法嚴格治理小區問題,再不切實維護絕大部分業主的合法權益以保障小區居民居住的舒適與安寧,以後問題還會多多,甚至可能會大爆發……但願也祈願地方政府能明確責任部門走入人民生活服務於民,紮紮實實做好小區的各項事情,讓個個小區真正成為安寧幸福和諧的好小區!🙏🙏🙏🙏🙏🙏


風拂來心易醉

業主對物業公司不滿意,按理應由小區的業主以及社區對物業公司實施監管,沒有第三方的監管都易出現令業主不滿意的地方。

當然物業小區的問題首先應由物業公司去管理,想方設法把物業小區存在的問題解決掉並做最好,才能讓物業公司物管部門的人員獲得回報,拿到他們該得的薪水。

現在有一些物業公司都是開發商直接指派的,本身開發商就存在問題,比如:地下停車位地上停車位等等設施的成本都已經被開發商核算在房價的成本之中,整個小區的房子賣掉後,開發商己賺了太多的錢,但有的開發商非要把所有停車位還要拿出去銷售,價格還不低。

所以,相關職能部門應堅決制止開發商的這種行為,強制開發商停車位不許賣,把所有停車位建設的質量最好,交給物業公司管理,每年收取合理的停車管理費。(三,四線城市後停車位管理費每年收1OO0元左右)

有個別開發商和物管把小區物管費收的高高的,就一個三四線的城市每平米收2點7元的物管費,就有些不合理了,每平米1元左右較合理。

所以,停車位不許開發商賣,不僅可提高停車位的利用率,而且讓物業公司每年收的停車位費和物業管理費兩項合計一年可達300萬左右。

收取300萬左右,這些錢用於小區的管理,就可以把小區管理好好的了,每年可能還有節餘,每10∽15年把小區每棟樓房粉刷維護一遍,讓每個小區都以新的面貌展現在人們面前。

最後,要想把小區問題解決掉,把錢管好用好,離開監督,就易產生腐敗等問題,社區必須介入,派一從大學擇優招聘的大學生到小區物管裡任書記,和業主共同監督物業公司的所作所為,物管部門就一定能把小區治理的美美的,讓廣大業主滿意。


環境保護達人

那說到投訴,那怎麼樣提高投訴效果呢?怎樣促使物業公司重視投訴改進物業服務呢?

首先得明確自己小區物業的服務範圍或邊際,不要認為小區的所有事情都是物業應該承擔的責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主要負責共有部分的設施設備的維護、小區公共秩序(消防、停車)的維護、小區保潔和綠化的維護等。最重要的還是要看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跟物業公司簽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的具體約定。我們很多業主朋友不清楚物業服務的邊際,給小區裡供電、供暖、供水、網絡、房屋質量(保修)、小孩上學、鄰居扯皮打架、流浪狗流浪貓等都搭在物業服務範圍裡,當然好的物業服務會熱心協助業主解決上述問題,但有時不是物業出力就能解決上述問題的。所以投訴要找準問題,做到有的放矢,這樣投訴效果會更好。舉個例子,小區上學問題,有的業主給矛頭對準物業去向物業科投訴,難道物業不想讓業主小孩不好好上學?如果是這類問題直接向教育局和市長投訴,不然回到物業還是沒有辦法解決,耽誤的還是自己的利益。

二、在交付完後小區及時成立業主委員會,簽定詳細的《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委員會按合同約定負責監督物業服務。有的業主認為物業跟業主委員會是穿一條褲子的,這是對自己業主權利的不重視。很多業主選舉業主代表或業主委員會時不參與選舉,但有不信任其他人選出的業主代表或業主委員會。不可否認,有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履職不稱職,原因是打醬油的有之、心有餘而力不足的有之。所以,業主委員會成員自我學習很重要,我所在的武漢市還專門對業主委員會成員進行專業培訓。業主的積極理性地參與最重要,其實小區是每個業主的家園,自己不關心誰給你關心?不要不滿意時埋怨這個那個,平時參與業主活動時鬼影見不著。只要業主積極參與,業主委員會就會很快順利地成立起來,小區也就有了自己的代言人和對物業服務的法定監督機構。簽定合同時,要詳細約定服務服務範圍、標準,約定公共收益收支管理。不要事後馬後炮。

三、積極交納物業費。物業跟業主的目標應該是一致的,創文明和諧宜居小區,讓業主住的舒心,使房產保值增值。在明確物業服務的範圍和邊際的情況下,積極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反映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物業服務的監督。但監督絕對不是不積極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物業費收繳率低,投入肯定下降,服務品質下降。這會導致惡性循環,最終受害的是小區業主。正確的辦法是:積極交費,積極監督。當然服務總是有讓人不滿意的地方,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好的服務,絕大多數業主是感覺得到的,不好的服務絕大多數業主也是感覺得到的。對服務確實感覺質價不符,跟合同約定差距明顯的沒有改進希望的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應該及時介入,發揮作用,啟動更換物業公司的程序,不能久拖不決。


吾家天龍

我個人覺得如果業主對物業公司不滿意,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解決此事:

1.投訴到業主委員會,將物業不作為的行為記錄好,以便由委員會成員督促物業及時解決業主的問題,如果多次投訴物業無效,則可以有業主委員會走流程更換物業公司。

2. 投訴到街道房管科或政府小區辦,房管局物業科等部門,由於業主委員會成立時間週期相對較長,有些新樓盤小區的未及時成立,所以需要向相關部門投訴,以便督物業給業主解決問題。

3.團結業主:對於不負責任的物業,讓更多的業主知曉並引起共鳴,並共同抵制物業,拒交物業費。

4.告知媒體,讓媒體爆光,相信很快能解決。


物業小區問題由誰管?遇到問題我們應該怎麼辦?

1、 物業小區裝修活動和建設單位工程質量問題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制止,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報告。

2、物業小區違規收費問題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價格公示,違規收費活動。

3、物業小區電力設施問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圍擋、通知業主,聯繫供電經營單位。供電經營單位負責對小區用電設施設備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

4、物業小區燃氣以及供暖問題

燃氣、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燃氣運行、集中供熱活動;熱力和天然氣專業經營部門負責維護、養護和管理。

5、物業小區供水設施建設及供水設備運行問題

供水行政主管負責供水設施建設和監督管理及供水設備運行的監督檢查;供水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維修養護和管理。

6、物業小區電梯登特種設備問題


綜合來講,一個好的開發商好的物業直接影響業主的住房舒適度等等方面,如果物業每年收取大額的物業費而不作為,這是多麼可怕的一件事,相比較,如果物業一心一意為業主著想,盡心盡力的為業主解決所遇到的問題,雙方都滿意,何樂而不為呢?


徐小徐

你好:

沒有物業的時候,是怎樣協調這些問題的?中央要求拆除圍牆,沒有照做,算違反國家級命令嗎?圍牆拆除後,物業又怎樣管理?佔其位,沒有忠其事,要之有何用?陽奉陰違,無所作為,只知收錢、背後整人,小區維修推諉房開,等無恥行為,你又怎麼看?

其實,問題就出在物業的責任心太差,導致了眾業主們的不信任,而這種部信任,從又物業以來,就越來越不信任,所以物業已經沒有必要存在了。

在就是,中央要求拆除小區圍牆。其中包括了物業不能勝任其工作職責,反倒是矛盾製造者,所以,要取締。只是沒有明說而已。

物業由誰來管。在物業取締後,由協警管好嗎?由電子警察來管好嗎?由特勤來管好嗎?由綜合執法大隊來管好嗎?由社區來管好嗎?由電子物業來管好嗎?其中,由任何一個來管都不比物業差吧?管理方法總比物業多的多吧?

不要挑戰百姓的智商。要知道,管理者在小區時,也是屬於百姓;物業人員下班後還是百姓。

順勢則昌,逆勢而忘。物業被取締是早晚的事。原本是為了便民的服務體系,變成有償經營體系。已經違背了物業體系成立的初衷,所以,沒有必要存在了。


章聖228

題主問的這個問題是目前幾乎所有業主都關心和頭大的一個問題,豐子本人也回答了很多類似的問題,這裡再分享點自己的心得吧。

首先我們要知道誰能制約物業,這個問題我們分開兩個方面討論。

一:物業的婆婆是誰,也就是說,誰能決定物業是否能繼續留下來。這個問題很簡單,成了業委會之前,物業公司的婆婆是開發商,因為是開發商跟物業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如果有了業委會呢,那麼開發商跟物業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自業委會成立開始就自動失效,那麼就變成業委會跟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合同了。也就是說,沒有業委會,找開發商,(效果很爛,因為開發商肯定向著物業啊),有了業委會,找業委會,不過眾口難調,效果還是要看業委會的力度了。

二:其實普通的不滿,只能找開發商或者業委會,比如衛生,安保等。但是如果牽扯到違章建築,消防,治安事件,比如毀綠化,砍樹,消防通道,物業打人等問題,業主可以直接找城管,消防,民警的。去年我們小區物業想要毀掉一部分綠化,增加停車位,我們幾個業主直接報警,報城管綠化,給物業罰慘了,從那以後只要是我們幾個刺頭業主,物業都是小心翼翼的,就怕我們找茬。

總結一句話,合法維權,不要硬懟,維權的時候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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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子社評

有業主委員會的找業主委員會出面協調。沒有業委會的可以先找居委會街道辦協調。再不行就直接找當地房管局物業管理科投訴。有嚴重亂收費的也可以聯繫物價部門。

實在搞不清楚找誰,或者也沒有精力收集證據,聯繫其他業主一起投訴的話,也可以聯繫當地新聞媒體進行公開報道。現在各媒體包括當地電視臺一般都有關於百姓生活的專門欄目。

有些地方還有“百姓熱線”,負責接收群眾各種投訴不滿等等,然後分門別類交由對應部門落實、解決。

年前我家裡亂氣不行,找物業推到交換站,各種扯皮和維修都找不到原因。投訴到供熱公司還是讓交換站的人來,天天修就是搞不好。暖氣片這個熱了那個冷,那個熱了這個冷。實在沒招了,打了當地百姓熱線,一週後供熱公司直接派了五個人來家裡量溫度然後又修理。總算熱了,可是天已經不冷了。哈哈。

雖然慢,但還是管用的。不知道你們當地有沒有百姓熱線,什麼民生問題都可以投訴的。


如去佛

對物業公司的監管,主要靠業主委員會,這是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

雖然按行業歸口,當地房管局的物業管理科具有監管轄區物業公司的職責,但一般是對投訴受理、定期檢查、年度評比等行政手段。由於人員少、效率低而監督乏力。

而物價、工商、街道等部門同樣只會泛泛的程式化監督,沒有投訴就不查處。

業主委員會就不同了,可以對物業公司的工作進行日常的全方位的監管,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提出並跟進整改。更重要的是對屢教不改的物業公司,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提出辭退的措施。這是任何政府部門都無法做到的。

所以,在業主自治的法制環境下,通過能代表業主集體意志的業委會對物業公司的監管才是最給力的。


執中bj1

你提的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考慮。

一、從法律上考量。

1、在實踐當中,物業公司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事例比較多,當問題出現後,業主應當向業主委員會反映,由業主委員會出面與物業公司交涉處理。對於侵害業主權益的重大問題,雙方分歧比較大時,可以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向人民法院起訴。

2、鑑於採用上述問題的途徑比較麻煩,故應當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時候,儘可能多地對於可能發生的問題進行約定,比如業主公共部位的使用權、和受益權的分配、物業服務的標準等,業主委員會應當學會用經濟處罰的方式約束物業公司,比如在合同中約定物業公司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在物業公司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時候,輕則督促其改正,重則抵扣其保證金。

3、業主委員會主任不是官,業主委員是廣大業主選舉產生的。業主大會要認真地選舉出合適的、能夠為業主辦事的業主委員會。在實踐中,很多小區業主委員會是不負責任的,甚至與物業公司勾結,損害業主權益。我相信,廣大業主的眼睛是雪亮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罷免不負責任的業主委員,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業主委員會損害業主權益的決定,並要求人員賠償損失。

二、對於物業小區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的監管,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六章第五十六條至六十七條有具體的規定,監管部門主要為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察。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可以協商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寧靜致遠

物業管理的屬性是經營,方式是等價有償。中國的物業服務是從房改開始的,目前物業服務的矛盾突出其主要原因是:第一 我國的住房制度是伴隨著改革開放成長的,以前的住房是由政府負責,而實行住房改革以來,人們的勞動所得沒有住房支出科目。如果從工資所得中支出住房消費,顯然壓力較大。

第二 住房商品化後,購房支出掏空了腰包,且負債壓力山大。再支出物業服務費牴觸情緒隨之產生。

第三 我國的物業服務企業幾乎都是房地產開發商選擇的前期物業服務,業主入住後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造成了矛盾的再次升級。

第四 物業服務企業的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也是矛盾突出的一個點!

第五 開發商對於物業的後期投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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