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认定是否 “不明知”应足够严格审慎

保护孩子平安需要社会合力

文| 若夷

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认定是否 “不明知”应足够严格审慎

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认定是否 “不明知”应足够严格审慎

湖南安化县13岁的女孩子芬芬,被29岁男子李某带到宾馆发生性关系,事后芬芬家人报警称被强奸,警方调查后不予立案,并释放了李某。5月18日,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称: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不明知”芬芬未满14周岁,不属强奸,两人属“约炮”。对此,5月21日,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官微发布通报,目前已成立复查工作小组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结果将及时通报给公众。(环球网 5月21日)

成年男子与不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却被当地警方以“不明知”为由“不予立案”,安化县警方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的强烈质疑,显然并不令人意外。众所周知,依据我国《刑法》236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意味着,与不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是否自愿,都应一律按强奸罪论处。

不过尽管如此,同样仍需承认,安化警方以“不明知”认定“不属强奸”,也并非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据2003年1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也就是说,如果符合“确实不知”等前提条件,与不满14周岁女孩自愿发生性关系,确实是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

但现在的问题是,在上述案件中,29岁的男子李某是否当真“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安化警方做出这一“不知”认定的依据是否足够严格审慎,足以令人充分信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并结合相关案情,其中恐怕还存在不少值得推敲斟酌之处。

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认定是否 “不明知”应足够严格审慎

如对于之所以作出“不明知”认定,此前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给出的主要依据和理由仅是:“(女孩)不告诉他”、“女孩长得比较成熟”。

2013年最高法等四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曾明确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种背景下,安化警方仅凭“长得比较成熟”便简单认定当事成年男子“不明知对方是幼女”,显然并不足够严谨审慎,既不完全契合上述《意见》要求,也并不符合“充分保护幼女”的立法精神。

而且,在该案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重要细节:据女孩父亲介绍,其女儿芬芬不仅未满14周岁,而且还存在“智障”。这种背景下,作为一名无论在年龄还是心智上,实际上都十分幼稚的智障幼女,如何可能显得“比较成熟”?而面对这样的智障幼女,成年人男子李某又如何可能当真“不明知”?显然都非常值得怀疑。

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认定是否 “不明知”应足够严格审慎

事实上,即便“长得比较成熟”属实,从尽可能充分保护“幼女”免受性侵的角度,笔者以为,相关警方在处理此类涉及“幼女”权益案件是,在认定是否“明知”过程中,也应秉持一种“宁严勿宽”、“宁枉勿纵”的最严标准。

因为只有这样做,才不仅有利于强化对“幼女”权益的绝对保护,尽最大可能减少杜绝幼女性侵案件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震慑力,确保产生足够的“以儆效尤”社会效果,进而最终充分彰显我们整个社会在捍卫未成年人权益上的文明程度,所谓“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容忍程度就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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