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楚!单位、个人、发包人、承包人及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分清楚!单位、个人、发包人、承包人及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 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 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界定纳税人:

1.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1)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 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 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 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 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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