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離婚婚前按習俗給的彩禮錢需要退還嗎

在我國各地,男女雙方確定關係後,男方會按當地的習俗在婚前給予女方及親屬一定的財物或現金,表示男方的態度與誠意,希望與女方締結婚姻,這種情況就是大家俗稱的“彩禮”。但由於男女之間在婚前缺乏瞭解,婚後或多或少會產生矛盾,導致離婚案件的發生,在離婚案件中就會產生對婚前彩禮是否退還的分歧。


假如離婚婚前按習俗給的彩禮錢需要退還嗎

那麼,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婚前彩禮到底需不需要退還?哪些情形可以退還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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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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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第三項規定中的“生活困難”如何理解?

我國《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條規定的“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所謂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

另外我們還要區分彩禮與贈予。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彩禮的含義有著嚴格的限制,而並非任何的贈與,都可稱之為彩禮。

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具有明顯的風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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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與贈與的區分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於當地的習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的。

婚前贈與可以分為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

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係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

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恰恰相反。一旦財產性權益已經交付,便不能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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