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乾貨——建築施工行業賬務處理及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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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施工企業的基本介紹

建築施工企業是指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從事建築產品生產和經營,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鐵路、公路、隧道、橋樑、堤壩、電站、碼頭、機場、運動場、房屋等土木工程建築活動;從事電力通信線路、石油、燃氣、給排水、供熱等管道系統和各類機械設備、裝置的安裝活動;從事對建築物內、外裝修和裝飾的設施、施工和安裝活動的企業,簡稱為建築企業。

行業特點:施工生產流動性和分散性;施工生產的單件性和配套性;施工生產的長期性;施工生產的露天性;產品銷售的特色性。

建築施工企業的種類

按照項目承包內容: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

按照經驗範圍:綜合性建築施工企業,專業性建築施工企業

按照企業規模劃分:大型建築施工企業,中型建築施工企業,小型建築施工企業

按照企業制度劃分:個人業主制施工企業,合夥制施工企業,公司制施工企業

施工會計通過承包工程,提供建築產品、安裝產品等獲取收入,實現利潤。

施工會計的特點:由於建築產品的固定性、建築生產的流動性,需要分級核算,分級管理;重視內部往來的核算管理;由於產品的多樣性和施工生產的單件性,需以單位工程為對象進行成本核算;依照會計準則,核算工程價款和建築合同收入。

建築施工企業包括:建築公司、設備安裝公司、建築裝飾工程公司、地基與基礎工程公司、土石方工程工程公司、機械施工公司等。公司組織架構主要有以下四類:集團公司—子公司—項目部,集團公司—分公司—項目部,集團公司—項目指揮部—子公司—項目部,集團公司—項目部。

從模式採用上分析,一般民營企業採用“子公司 - 項目部”和“集團公司 - 項目指揮部”模式,國有單位一般採用“集團公司 - 分公司 - 項目部”和“集團公司 - 項目指揮部、子公司 - 項目部”。採用第一種模式的般為大型民營建築企業,第二種模式的為中以上型國有建築企業,第三種模式的為大型國有建築企業,第四種為中小型民營建築公司。四種模式第一種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為納稅主體,獨立法人。第二種模式分公司項當於項目公司、眾多項目的集合體,從項目到分公司再到集團公司通過數據彙總,最終由集團公司對外開票、繳稅。項目部和分公司只作為會計核算主體,分公司成本與集團成本有重合部分,項目部形成的利潤上交分公司,分公司形成的利潤上交形成的利潤上交集團公司,最終的利潤分配權利歸集團公司,同時企業所得稅的 繳納也由集團公司負責,分公司及項目部承擔集團公司分配的企業所得稅成本。第三和第二種模式類似,只是核算規模和管理層級上有所不同。第四種模式是管理層級壓縮的結果,沒有子公司、分公司,直接集團公司管轄項目部,集團公司為獨立法人機構,對外繳稅、開票。

工程價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以分部分項工程為對象,實行旬末或月中預交、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的結算辦法。

2、分段結算。指對於當年開工但當年不能竣工的項目,按照其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其工程價款可以在每月預支。

3、竣工後一次結算。對於規模較小的項目,可實行工程價款每月預支,竣工後一次結算的方式。

4、目標結算方式。即將合同中的工程內容分解為若干單元,完成並驗收一個單元,就支付該單元的工程結算款。

5、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

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建築服務。

其他建築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築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岩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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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和工業屬於第二產業,生產的結果是非生命體,無非是建築業生產對象是不動產。根據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14]159 號)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三個序列。其中施工總承包序列設有12 個類別, 一般分為4 個等級(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專業 承包序列設有36 個類別,一般分為3 個等級(一級、 二級、三級);施工勞務序列不分類別和等級。本標準 包括建築業企業資質各個序列、類別和等級的資質標準。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具備 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資產;

(二)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註冊建造師及其他 註冊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 人;

(三)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

(四)具有必要的技術裝備。

業務範圍

(一)施工總承包工程應由取得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

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

依法進行分包。對設有資質的專業工程進行分包時,應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

企業。 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時,應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

(二)設有專業承包資質的專業工程單獨發包時,應由取得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承

擔。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依法分包的專業工程

或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應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

自行組織施工,勞務作業可以分包,但應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

(三)取得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或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分

包的勞務作業。

(四)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範圍內的相應工程總承包、

工程項目管理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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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建築業內容頗多,本資料以建築工程施工總包為範圍,來介紹一下其資質標準。

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 三級。

1 一級資質標準

1.1 企業資產 淨資產1 億元以上。

1.2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師合 計不少於12 人,其中建築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師不 少於9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 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建築工程相 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30 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50 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 少於150 人。

1.3 企業工程業績近5年承擔過下列4 類中的2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25 層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1 項或地上 18-24 層的民用建築工程2 項;

(2)高度100 米以上的構築物工程1 項或高度 80-100 米(不含)的構築物工程2 項;

(3)建築面積3 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民用 建築工程1 項或建築面積2 萬-3 萬平方米(不含)的單 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2 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30 米以上(或鋼結構單 跨36 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 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 27-30 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30-36 米(不含))的 建築工程2 項。

2 二級資質標準

2.1 企業資產 淨資產4000 萬元以上。

2.2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合計不少於12 人,其中建築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不少於9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 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或建築工程專 業一級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 8 上職稱人員不少於15 人,且結構、給排水、暖通、電 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30 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75 人。

2.3 企業工程業績近5 年承擔過下列4 類中的2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 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地上12 層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1 項或地上 8-11 層的民用建築工程2 項;

(2)高度50 米以上的構築物工程1 項或高度35-50 米(不含)的構築物工程2 項;

(3)建築面積1 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民用 建築工程1 項或建築面積0.6 萬-1萬平方米(不含)的單 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2 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1 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24 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 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 18-21 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21-24 米(不含))的 建築工程2 項。

3 三級資質標準

3.1 企業資產 淨資產800 萬元以上。

3.2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合計不 少於5 人,其中建築工程專業註冊建造師不少於4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 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築工 程專業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6 人,且結構、給排水、電氣等專業 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15 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勞 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 少於30 人。

(5)技術負責人(或註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 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於2 項。

4 承包工程範圍

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240 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120 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4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39 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70 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1.2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27 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注:1.建築工程是指各類結構形式的民用建築工程、工業建築工程、構築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網管線等設施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築屋面、裝修裝飾、建築幕牆、附建人防工程以 及給水排水及供暖、通風與空調、電氣、消防、防雷等 配套工程。

2.建築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結構、給排水、暖通、 電氣等專業職稱。

3.單項合同額3000 萬元以下且超出建築工程施工 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工程範圍的建築工程的施工,應由 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承擔。

二、建築施工企業核算特點及賬務處理

一、建築業會計科目設置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了會計科目和使用說明,總共設計一級科目156個,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和適用部分科目,按照通用習慣設置明細科目。

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中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製定,涵蓋了各類企業的交易或者事項。

企業在不違反會計準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併會計科目。

企業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項,可不設置相關會計科目。

對於明細科目,企業可以比照本附錄中的規定自行設置。

會計科目編號供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查閱會計賬目、採用會計軟件系統參考,企業可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會計科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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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業的會計處理中,值得注意的是項目合同的特殊業務,體現在新準則裡面,《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2006)》可謂全面總結。

一、建造合同

1.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2.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項建造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反映一項或一組合同的實質,需要將單項合同進行分立或將數項合同進行合併。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合同:

(1)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2)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

(3)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追加資產的建造,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

(1)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

(2)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要考慮原合同價款。

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多個客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合併為單項合同:

(1)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

(2)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

(3)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二、合同收入

合同收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1. 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合同變更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1)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

(2)該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成本的款項。索賠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1)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該項索賠;

(2)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3.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客戶同意支付的額外款項。獎勵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1)根據合同目前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

(2)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三、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應當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合同的直接費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耗用的材料費用;

(二)耗用的人工費用;

(三)耗用的機械使用費;

(四)其他直接費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的費用。

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

合同完成後處置殘餘物資取得的收益等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應當衝減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不包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四、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公式: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 - 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合同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 - 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費用

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 - 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

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四)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企業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一)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佔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公式:合同完工進度=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預計總成本×100%

(二)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佔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公式:合同完工進度=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預計總工作量×100%

(三)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

採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佔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裝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合同總收入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合同預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

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與建造合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

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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