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允許政府強拆,被拆遷人如何維護個人權益?

法院允許政府強拆,被拆遷人如何維護個人權益?

★.在房屋徵收、違法建築拆除等領域的政府強拆是典型的行政強制。

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行政強制由有職權的行政機關自主實施,無職權的行政機關只能申請法院實施,後者法律術語稱為“非訴執行”。非訴執行設置目的在於以法院司法強制彌補行政機關職權缺陷,但未能周密考慮到近年來全國範圍內因拆遷、徵收、拆違等引發的以房屋為對象的大規模政府強拆,導致法院陷入執行困境。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確立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領域確立“裁執分離”的強制執行新機制,各地方也積極推動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國土拆違、責令交出土地以及環保責令停產停業等領域的“裁執分離”。

★.所謂“裁執分離”,即作出准予執行裁定的機關與實際執行機關分離,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同時明確由哪個政府部門執行。法院准予政府強拆就屬於常見的運用得最多的“裁執分離”。

當法院准予政府強拆,房屋所有人應當找法院還是政府?

要找對主體,首先要明確法院准予的政府強拆的性質。

從法理看,法院准予的政府強拆不屬於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法》規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行政強制執行權由法律設定。而“裁執分離”機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確認及地方各級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推動的,司法解釋並非法律,無權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此種情況下的政府強拆就不屬於行政強制。此外,如果將其認定為行政強制,則政府將面臨本身不具備法定強制執行權的先天缺陷,無論其如何實施都必然發生強拆違法的後果,故只能再次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而造成邏輯死循環。

從實務看,法院准予的政府強拆屬於司法強制。“裁執分離”確立後,全國範圍內出現大量對法院准予的政府強拆提起的訴訟,但原告訴請基本未獲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經法院准予的政府強拆屬於人民法院司法行為的繼續,不是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除政府強拆超出准予執行的執行範圍或者強制執行的措施強度超過法律規定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情況外,一般都不可訴。

綜上,法院准予的政府強拆屬於司法強制範疇,當法院准予政府強拆時,房屋所有人第一時間應當找到法院。

法院准予政府強拆的救濟途徑

1

執行異議

《行政訴訟法》對於執行異議沒有明確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所有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對人民法院異議處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2

申請再審

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生效判決、裁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是《行政訴訟法》的原則性規定。針對“裁執分離”機制的特殊情況,部分地方法院已經制定了其特殊性規定,比如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發佈《關於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裁執分離”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准予執行並適用“裁執分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監督糾正。執行裁定送達即生效,房屋所有人應當把握好六個月期限,儘早申請再審。

3

律師建議

法院受理政府的強拆非訴執行申請的關鍵條件之一是房屋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房屋。這裡的期限是指60日的複議期限及6個月的起訴期限,以較長期限6個月為準。因此,房屋所有人對於收到的拆除房屋行政決定一定要予以重視,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這樣才可以最大程度地減緩政府申請強拆的節奏,為自身維權爭取更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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