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行为罪名适用初探

我国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混淆了民事诈欺和刑事诈骗的界限,发生了一些明显的争议,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以澄清。仅以此文,谈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就教于国内同仁。

我国刑法第175条之一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个条文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

1、必须有骗取贷款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是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生错觉,然后将贷款给付借款人的行为。因此,在贷款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但是在银行工作人员授意下实施的,不构成犯罪;在贷款过程中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其它虚假的证明文件,但有足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覆盖债权的,也不构成犯罪;贷款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归还,而不是由于隐匿资金挥霍浪费,隐匿财产拒不归还的,不构成犯罪;贷款项目与实际用途不符的,只要能及时归还的,不构成犯罪。

2、必须具备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客体。

这个客体包括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收益的财产性利益。前者的具体表现是,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是财务报表,破坏了金融管理的规章制度;后者表现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本金和利息遭受损失,在这里所阐述的犯罪客体的两项内容是辩证的统一,缺一不可。因此,在申请贷款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证明文件,但有足够的抵押物、质押物,能保障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本金和利息不受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3、骗取贷款罪的主体。

这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种。由于这两种主体是在法条上明确规定的,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争议。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这就是本银行的股东是否可以成为本银行发生的骗贷行为的主体?我们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本银行的股东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和财务报表在本银行贷款,给银行的本金和利息造成损失的,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其行为给银行造成了本金或利息方面的损失,但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即使造成损失也不负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例如:按银监会的规定,私营企业投资银行的,可以投一贷十的比例从银行贷款。如果投资银行的个人或单位,在投资金额十倍以上(不含十倍)来贷款的,给银行造成本金或利息损失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企业或个人向银行投资以投一贷三或投一贷五实施贷款的,即使违反规定贷款,即利用虚假财务报表或证明文件,也只是违反了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合同,属于违约责任。只有发生在投一贷十及以上的情况下,才会成立本罪的犯罪主体。因此 ,在确定犯罪主体资格的时候,应严格区分是违约还是违反国家规定。

4、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的心理态度。

骗取贷款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财务报表,欺骗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并且希望或放任用这种方法来骗取贷款的心理态度。因此,按照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变通申请资料,获取贷款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按照信用额度申请贷款,而申报资料不全、不实的,不构成犯罪;在企业、个人和银行合资的银行在借贷活动中,在投资额度和贷款额度比例十倍以内的,即使贷款资料不实不全,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所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和财务报表,不是批准贷款的主要依据。贷款人是否有欺骗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对发放贷款与否并不重要。

为了正确适用骗取贷款罪的罪名,必须严格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的区别。我国刑法第193条所规定的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骗取贷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贷款诈骗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属于单一的财产性利益。而骗取贷款罪所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财产性利益。前者属于单一客体,后者属于复杂客体。

3、在客观方面,贷款诈骗罪是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上述法条的规定表明,两个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的罪状特征,存在着概括和具体,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定两个罪的区分难以取得统一的认识。这就需要从下位特征上来区分彼此之间的区别。

①.贷款诈骗罪以贷款人获得贷款为既遂,而骗取贷款罪是以银行的本金和利息受到损失为既遂标准。

②.贷款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单一客体,而骗取贷款罪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只有在金融管理秩序和财产利益全面受到侵害之后才能达到既遂的程度。

③.骗取贷款罪可以转化为贷款诈骗罪,而贷款诈骗罪不能转化为骗取贷款罪。

④.骗取贷款罪有前置豁免条件,而贷款诈骗罪没有前置豁免条件。在银行给予授信额度的情况下,银行对于申请贷款的手续,不进行实体审查,实际上对于在授信额度贷款的过程中所出现的弄虚作假的行为,免责。对于企业投资银行成为股东贷款的,在银监会所规定的投一贷十的比例之内进行贷款的过程中所出现的弄虚作假的行为,免责。这是因为,信用额度和投一贷十比例的规定,是符合银行的金融管理秩序的。不能将适序的、合法的经营行为认定为犯罪。

⑤.因果关系的链条不同。在贷款诈骗罪中,社会危害性只计算本金不计利息 ,而骗取贷款罪的社会危害性既包括本金又包括利息。

⑥.法定刑不同。犯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犯骗取贷款罪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正确适用骗取贷款罪的罪名,我们必须严格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诈欺的区别。在我国刑法上,诈骗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但是在诈骗罪的基础上,又陆续规定了一个以诈骗罪为基础的,有关诈骗的亚罪名。譬如,合同诈骗、保险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等等罪名,其内容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其主要的行为方式。而骗取贷款罪与此不同,它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它不属于诈骗罪的亚型的罪名。如果说,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主要行为方式是其共同行为特征,正是这些特征将该行为的刑事特征突现出来。而骗取贷款罪则无法用上述特征来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为了准确的适用骗取贷款罪的罪名,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研究:

1、我国刑法第175条之一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是结果犯,另一种认为是行为犯,还有一种认为既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笔者认为,由于法条在重大损失与严重情节之间,使用的是“或”字,从而构成了选择性的句式,因而认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既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样的理解不仅会使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免处于两难之地,而且使得刑事追究的范围宽窄不一,使得国家的法治统一性受到损害。笔者认为,应当这样来理解法条,骗取贷款罪是一个结果犯,必须以银行和金融机构被骗贷100万元以上或本金和利息造成实际损失达20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这是刑法第175条之一所规定的基本内涵。至于“其它严重情节”,必须是包含了社会危害结果的“其它严重情节”。只有这样才能划清在适用骗取贷款罪过程中所遇到的与民事诈欺的界限问题。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的追诉标准(二)》第27条的规定,对骗取贷款罪的规定共有四条。其中第一、第二、第四条,都是以从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金额或给银行、金融机构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立案追诉的标准。只有在第三条规定中,对“其它严重情节”作了具体的解释。其解释的逻辑仍然以从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金额或给银行、金融机构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前提,对于贷款数额未达到100万元的、损失未达到20万元以上的,但多次骗贷的,仍然列入立案追诉的范围。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刑法第175条之一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只能是结果犯。申请贷款过程中,尽管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财务报表,但是没有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没有给银行和金融机构造成本金和利息损失的,就是民事诈欺行为。

2、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本息的,弄虚作假借新还旧的,属于民事诈欺。拒不归还的,根据情况分别按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超越授信额度、超越投一贷十的比例额度,弄虚作假骗贷数额巨大又不能归还本息的,属于骗取贷款罪或者是贷款诈骗罪。在授信额度和投一贷十的比例额度之内贷款,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属于民事诈欺。

4、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之下,使用不规范的财务报表或证明文件,骗得贷款达到100万元并且造成银行或金融机构利息损失20万元以下的,属于民事诈欺,不属于刑事诈骗。

5、在贷款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证明文件且贷款时有足够的抵押物、质押物的,但因情势变更等客观原因引起抵押物、质押物贬值的,造成银行或金融机构实际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不属于刑事立案追诉的范畴。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为了正确的适用骗取贷款罪,必须准确把握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必须认真划清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必须认真分析刑事诈骗和民事诈欺的界限。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弄虚作假,但如期归还本息的,不构成犯罪。在法定授信额度内或投一贷十比例内,贷款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构成犯罪。在超过法定授信额度或超过投一贷十比例的,贷款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但有足够抵押物、质押物和保证金、保证人的,足以覆盖债权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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