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不住压力的年轻人通过自杀骗保,保险公司理赔证据链充足

保险理赔有问题,找我们轻松理赔

购买保险已经是现如今很普遍的事情,大部分人都手持一份保险。很多人会再给自己加上意外伤害保险,做一个更加稳固的防范。

“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本身保险对我们是个很好的保障作用,但是有些意外身亡,我们又面临证明难的问题。我们都知道保险人自杀,这在保险中是不用赔的,但是怎么界定是意外身亡还是自杀,谁来证明,谁来界定,保险人是否是骗保,遇到这些问题就让保险理赔陷入比较复杂的局面。

2014年5月25日,保险人刘某在网上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意外伤害险,保险期是7天,保险生效日期是5月26日。

2014年5月26日下午,保险人的亲戚报警称刘某游玩期间失踪,警方在27日凌晨找到死者尸体并打捞上岸。根据警方现场勘测,刘某是溺水身亡吧,排除他杀,不构成刑事犯罪。

2014年8月,刘某亲属以刘某意外失足落后而亡为理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刘某是自杀不属于意外伤害死亡,拒绝了刘某亲属的理赔。刘某亲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意外伤害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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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亲属在报警的时候已经通知警方刘某可能“想不开、要自杀”,该报警电话得到警方确认。现场的痕迹及救援人员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刘某可能是自杀。

刘某在保险生效的第一天溺水死亡,不排除有为了亲属获得保险利益的可能。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明刘某是自杀的证据链完整,驳回了刘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是在我们出现意外情况的时候有一个保障作用,不是用来投机取巧的,故意诈骗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保险人不是故意意外身亡,亲属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现在社会生活压力大,持有侥幸心理期望通过自杀获得保险金的人群并不罕见,保险公司要完成被报销人系自杀的举证责任难度确实不小,但本案系少有的保险公司通过举证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自杀身亡的案件,客观上对维护正常保险行业秩序,警示通过不当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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