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憑祥一男子獲刑十年

近日,憑祥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寧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一案向憑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憑祥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寧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扣押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沒收。


案情簡介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寧某某在憑祥市北環路某路口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時被公安民警抓獲。民警當場在其駕駛的電動車內查獲蛤蚧13只、蛇類6只,均為活體。隨後,民警對寧某某在憑祥市憑祥鎮的住所進行搜查,在其家中查獲松鼠死體3只、貓頭鷹死體3只,蛇類活體2只、竹鼠活體2只,動物製品泡酒30瓶。經鑑定,涉案的蛤蚧活體13只,蛤蚧死體23只,均為壁虎科大壁虎,系

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貓頭鷹死體3只,為鴞形目鳥類產品,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經價值鑑定,上述涉案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經濟價值共計人民幣225000元。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被告人寧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法院審理後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槍響之後,沒有贏家。”

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我們自己。

敬畏自然,尊重生命,

共同建設和諧美好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