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
喝了酒就發飆
不爽就衝動行事
4月10日
我局浛洸派出所依法查處一起尋釁滋事案件
行政拘留違法人員1人
3月27日2時許,我局浛洸派出所接到報警,稱一男子酒後在浛洸鎮某賓館鬧事。接報後,該所值班民警立即組織警力趕到現場,並將涉事人員巫某鋒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查,違法嫌疑人巫某鋒喝酒後到浛洸鎮某賓館住宿,工作人員要求巫某鋒出示身份證登記入住,巫某鋒因沒帶身份證,以為工作人員有心刁難,隨後摔壞賓館前臺定製的溫馨提示牌子和裝飾品。經詢問,違法人員巫某鋒對其尋釁滋事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違法人員巫某鋒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相關規定,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
務必要按規定如實登記姓名、身份證件號碼
等相關信息
市民在入住旅館酒店時要主動配合前臺
如實登記個人信息。
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