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證“商代三印”的印文

--“中國第一部婚姻法”的發現與研究

摘要:

臺北故宮博物院的“商代三印”,應該是“印”的更為早期之“標本”、與今之認識更為一致。……它應該是殷商早期、盤庚遷殷、嚴明法律、發展經濟、實現了正如司馬遷《史記》所說:“行湯之政,然後百姓由寧,殷道復興。” 的一個佐證。

……堪為“中國第一部婚姻法”法典。……如然,亦應該是把活字印刷術發明創造的歷史由北宋向前推至約2348年的殷商時期,即距今約3320年。這是一個偉大的創造。

第一章 印章的起源

印章,是文化的一種載體,是意識表達的一種形式。其,至秦漢《倉頡篇》曰:“印,驗也。”至東漢·許慎《說文解字》曰:“印,執政所持信也。”至漢末《小爾雅》曰:“璽謂之印。按,古上下通曰璽。秦以來,天子諸侯王稱璽,獨以玉;列侯至二千石曰章。千石至四百石曰印。”

印章的起源是怎樣的?此前,始終還沒有人能夠說的很清楚。我認為:

廣義的說,它是與文字符號的起源是同步的。如:舊石器時代晚期已有的磨、鑿、刻、劃、乃至塗繪的巖畫;如:從新石器時代已有的彩繪、捏塑、刻、劃、模印的陶器;如:新石器時代已有的磨、刻、劃有文字符號的骨器、玉器。

狹義的說,它是與文字的起源是同步的。如:倉頡造字、夏禹書、禹王碑,其儘管還是如同很多的骨刻紋、玉刻文、石刻文、古陶文一樣有待再考與詳解;其“冊”,或以竹木、獸皮、麻布等其它載體的“書”也一定很多,只是因載體不堅而不易保存、造成腐朽毀滅、致使至今尚且不得發現。其,應該是確實存在的,不然時至殷商時期就已經非常成熟的甲骨文則會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有悖常理。

早期的文字符號或文字都是以象形會意的,由圖畫而來,漸漸簡化形成文字。其中,有些是以很多的單個象形字經過組合為一個複合字、會意出一個完整事物的描述。遠古先民,以其體現在岩石、骨器、玉器、石器、陶器、竹木、獸皮、麻布等載體之上,表達意識,或前去禮拜祭祀、或手持把握、或隨身佩戴、或陳設彰顯、或以冊傳世、或文書交流......

在實際應用中往往會出現“一字複用”、“一文複用”的需要,這就誕生了“印”,即:可以重複表現而使用的“印章”。

此,從意識萌動到具象實物應用的形成存在一個極為漫長的發展過程,現在可考,距今9000年-7800年的河南賈湖文化已有骨刻文字符號和陶印“十”字模。其中,一個獨立明顯的骨刻符號“目”與殷商甲骨文已經普遍廣泛應用的“目”字完全相同,陶印之“十”字與殷商文化相關諸多表現之處也完全一致。

印文,往往是從圖畫、到簡化了的符號、再到文字而發展下來的,並且逐漸的將“圖畫”剝離出去成為了繪畫藝術、將“符號”剝離出去成為了標識的功用、最終將剩下的“文字”定格在了表明持有者身份--即:稱謂,或功用。其中“文字”者,亦即:印之歸屬,或及相應擁有的權利、或及相應應盡的義務、或及相應其它使用事項的憑證,等。

起始,適用範圍:1.佩戴、手握、陳設,為憑。2.製陶模印。3.鑄造模印。4.奴隸、犯人、牲畜,烙印。5.“冊”之封印。6.獸皮、麻布載體“文書”之蓋印。等......

在這個延續的脈絡中,不同時期各個元素的表現雖有側重,可其也是會互相交融發展的,直到今天仍是如此。

之前,單單就目前所知,最早於上個世紀30年代後期於河南安陽殷墟遺址發現的現藏於臺北故宮博物院的“商代三印”(注:以下簡稱三印),應該是“印”的更為早期之“標本”、與今之認識更為一致。可,其實、其文、其義在學術界尚且眾說紛紜,就好像猜謎一樣臆想臆斷,從而致使“印章的起源”隨之也就又是難以定論了。

第二章 “三印”其實

“三印”,雖有文獻記載發現於“遺址”,但是因為沒有出土的詳細記錄致使人們產生質疑,長時間人們還是不能確定它準確時代的真實性。

我認為:它,就是殷商之物,並且不會晚於商代武丁時期。其理由:

一、在它之後,又有明確記載的出土文物、反映出與它有著密切的相互關聯的文化信息,可謂“第四枚印章”、或“第五…”、或“第六…”,等。尤其是1998年河南安陽市水利局院內出土的一枚所謂獸面紋青銅印章,與它完全應該是同胞姐妹(注:以下稱其為“第四枚印章”)。

二、印文,原始古樸、絕非殷商武丁時期婦好墓所出土甲骨文的風格,以致人們至今難以辨識。從而,即不會是武丁以降所作。

三、結合印文,破解為相關“婚姻法”內容進行分析判斷,它應該是殷商早期、盤庚遷殷、嚴明法律、發展經濟、實現了正如司馬遷《史記》所說:“行湯之政,然後百姓由寧,殷道復興。” 的一個佐證。

第三章 “三印”其文

第一節 “三印”之一

“三印”之一,象形明瞭,於縱向長方形的印面下方居中處有一個“十”字形,在甲骨文中為“甲”字。其甲字,自《爾雅》:“魚鱗謂之甲。”之始論起,又有《說文解字》:“東方之孟,陽氣萌動。從木,戴孚甲之象。”;《六書故》:“象草木戴種而出之形。”;《易˙解》:“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坼。”等等,大意皆為:皮裂開的形象,多指種子萌芽後所戴的種殼。

我認為,其言皆已是引申意義的產物而絕非本源。即,僅僅是承襲了原始本義借植物之特徵反映出了生命起源的內含,究其本源則有失全面、確切。

甲,應為中原文化四面設有階梯的方形祭壇俯視平面的象形、與古亞字相同、由繁雜形體發展至“十”字形時已經成為簡化縮寫,會意:以祭祀的禮儀形式祈求天、地、祖之神靈使得萬物開啟,亦為開啟之處--即,開啟生命起源,開啟萬物滋生。

商代祭祀禮器特別是容器中多有“十”字形穿孔出現於底邊的事實足以證明這一點。

“三印”之一的“十”字形的上方有一個應該是將門“栓”取下縱向放置、兩扇門戶左右開啟的“門”字形,此“十”應為先人--祖、公、王之廟義,又引申特指為部族、乃至王朝的廟堂。

簡而言之:就是,宗廟之門、因故而開啟之意。亦,印文應是一個複合文字,譯為“開”、“開啟廟門”,為準許“行事”的憑證。其,具有具象和抽象的共同含義,此處則應為抽象所屬。

宗廟,宗廟之祭,是祖先崇拜的產物。其根本源於最原始本能的生息繁衍、生殖崇拜--亦即最原始宗教文化的需要。如然,其它無本之木、無源之水的毫無主題意義的“臆想臆斷”顯然頗為不妥,此處無需一一論之。

第二節 “三印”之二

“三印”之二,形簡意深,於正方形的印面中有一個滿布的甲骨文“亞”字形,其形應為“十”的原始象形、與祭壇相關,引申之義、如“三印之一”所述極為廣泛;“亞”字形中左右各有一個“T”字形,在甲骨文中為“示”、祭臺之形、多有祭祀的意思,引申之義、有為“神”意;“亞”中上部有一個甲骨文中的“昏”字形,史料解釋:昏之本象日落人下乃昏沉之形之意,我認為更像是伏臥之人之下有一交合器官之形之意,故自古以來先有“昏”而後衍生“婚”字、“婚”字晚、先以“昏”同“婚”最終被後者所取代或分而用之;“亞”中之中心至下部有一個較大的甲骨文中的“幹”字形,《說文解字》:“幹,犯也。從反入,從一。”“犯,侵也。”“侵,漸進也。”我認為,此處之左右“T”應為“神”意與“婚”者兩方;此處之“幹”應為對女性主要特徵的表現、如甲骨文尚無而其之後才有的“奸”、用途專一、用意原始,《說文解字》:“奸,私也。”“奸,犯淫也。從女,從幹,幹亦聲。”

簡而言之,其印文應是反映於廟堂之上舉行祭祀禮儀以求得天、地、祖之神靈允諾又一雙成人“新婚”的開始。亦即,表示獲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新婚”憑證。其,具有具象和抽象的共同含義,此處則應為抽象所屬。

在神權社會、或以神權主導的政權社會里,凡事都有神權主宰一切的烙印。商代的貞事、卜辭就很好的詮釋了這一問題。如然,其它無本之木、無源之水的毫無主題意義的“臆想臆斷”顯然頗為不妥,此處無需一一論之。

第三節 “三印”之三

“三印”之三,畫意十足、會意彰顯,於正方形的印面中有一個十字格或稱田字格,每個分格方塊之中有文。如以右上角為起始逆時針辨識,則分別為:

其一、“太陽照耀之下,男子拉拽女子。”複合字。由:太陽+用力、變體、拉拽的男子+長髮飄逸、甩袖、變體、被拉拽的女子,三部組成。即,男子“光明正大”的向女子求婚的象形之會意。

其二、“男子懷抱女子。”複合字。由:跪坐、頷首、壯男子+長髮向後下垂、坐在男子腿上、嬌女子,兩部組成。即,男女相擁相抱、相親相愛的象形之會意。

其三、“懷孕。”複合字。由:雙手上舉+撫摸雙乳+鼓腹+腹內胎兒,四項細部組成。即,懷孕的象形之會意。

其四、“懷抱嬰兒。”複合字。由:含胸曲體+懷中--無發大首、捲曲小體嬰兒,兩部組成。即,懷抱嬰兒的象形之會意。

簡而論之,其應是在表現:1.正當而娶;2.相親相愛;3.生兒育女;4.撫養成人。正是因由“新婚”而獲得“新生”的希望和祝願。同時,也是賦予了神祗和法律的相應約束。

第四節 “第四枚印章”

此印,出土時間雖晚於“三印”約60年,但同屬一地,均在殷墟。其,文化信息之風格與“三印”完全相同,應為一套,堪為姐妹。其,可與“三印”互為佐證。

如然,其文,亦理應與“三印”或關聯、或匹配、或順延,譯為:

“雙葬。”複合字。由:伏臥、頷首、“C”形捲曲身體的小個女人+頭上遠離了的“宅”

+兩個並排的“坑”+伏臥、垂首、突出雄性器官、“S”形曲體的大個男子+頭上隔離了的“天”,五部組成。即,“雙葬”的象形之會意。

第五節 破譯印文的要素

之前,在近百年的時間裡,為什麼一直沒有人能夠破解這“三印”印文,主要原因還在於它確實需要具有多學科的視角去審視它方能奏效。如:

一、印文--字體,整體佈局,更偏向於“畫”風,是“畫”意十足的複合文字、每一個文字都像一個短文、每一枚印文都像一部經典,表現遠古。這些,在武丁時期、及其以降的甲骨文之中是難以見到的。而若僅僅以這個“甲骨文”、及其以降文字去直譯“三印”印文則難以做到。這就需要了解和掌握這個“甲骨文”之前文字的起源、及其發展的歷史,否則不然。

二、印文--載體的金屬特質,歷經3000多年、紋樣已是今非昔比,或有氧化腐蝕致使局部缺損、或是生鏽凸起致使線紋變異,亦即已經有了或增或減的變化、絕非所見之初始狀態。而若僅僅以其現有印跡狀態的慣性意識去直譯“三印”印文則難以做到。這就需要了解和掌握這個金屬特性、及其3000多年之間有可能產生的變化,從而正確的追溯本該有的初始狀態、以解印文,否則不然。

三、印文--文化歷史的背景,破譯、首先要在全方位的360︒之中明確破譯的方向,其根據主要來源於印文有可能的用途、用意。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中每一個階段的政治、經濟、文化都有其自身的特性,如“三印”之文與武丁時期、及其以降的甲骨文相似卻又不同,那就可以去想它應該更有可能是更早期的遺物。而若僅僅以現有所知之字典文字去直譯“三印”印文則難以做到。這就需要了解和掌握這個之前殷商起始、盤庚遷都、復興盛世的歷史,從中受益、以解印文,否則不然。

四、印文--鑄造工藝的特性,原始鑄造,通常是以陶範為模,且須通過澆鑄、打磨等多道程序完成,“原件”與“鑄件”會有差異,如此也會產生一定的失真效果。這就需要了解和掌握這個原始鑄造工藝的特性所產生有可能的變化、以解印文,否則不然。

五、印文--“銘文”文化的規律,以“骨刻”、“玉刻”、“金文”為例,越是早期“銘文”數量越少,致使每“字”所含意義也就越是豐富、深刻,可謂“一字千金”。這就需要了解和掌握這個“規律”的變化、以解印文,否則不然。

六、等等……

第四章 “三印”其義

“三印”,附及“第四枚印章”,已經具有法律性質、法律意義,堪為“中國第一部婚姻法”法典。是每一對正當相識相親相愛的成人男女經過審核批准、進入廟堂、並以祭祀禮儀而獲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證明,正如《說文解字》所言:“執政所持信也。”可謂《詩經》所言:“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之先論法典。

它包括:

1.“結婚”的“神權”與“政權”下的法律性質;

2.“正當相識”、“相親相愛”的法律條件;

3.“生兒育女”、“撫養成人”的法律義務;

4.“生死相聚”的法律義務和權利;

5.“准入廟堂”的法律審核、批准的機構和程序;

6.“祭祀禮儀”的法律公示形式。

這個廟堂,應該是族群的祖廟,或應該是殷商王朝直接管理的祖廟、及其相應各級負責的機構。

“三印”,附及“第四枚印章”,之文字、文書、文化,填補、或豐富了歷史資料的空白:

1.如,“開”字。至此前止,尚未發現有甲骨文的體現。直至金文大篆、特別是小篆時,已與今日繁體相近、以至無異,可後者均不及前者更為簡潔、象形、會意。

2.如,風華正茂的“女子”,以“長髮飄逸”、“甩袖”、“拖裙”表現活力,以“長髮下垂”“靜坐”表現淑柔;風華正茂的“男子”,以“曲體拉拽”表現活力,以“身軀高大”、“懷中抱女”表現強壯;這是武丁時期、及其以降甲骨文所未見有的。

3.如,以“雙坑”表示“雙葬”,以遠離生“宅”或隔離上天而俯臥、頷首(垂首)、捲曲身體表示死亡,以軀體大小、以及雄性器官表示男女屍體,這是武丁時期、及其以降甲骨文所未見有的。

4.如,以多個單體的圖畫式象形字如此分佈複合會意成文,這是武丁時期、及其以降甲骨文所未見有的。

5.以往,我們只知“盤庚遷都”、“復興盛世”、卻而不知是如何實現這個“復興盛世”的--缺失歷史資料。此,正反映了當時撥亂反正、建立法律、完善政治的一個方面,正反映了人類文化進程的一個進步狀況。此,恰是這個歷史極為有力的一部佐證實物資料。

6.當然,《說文解字》所指“信也”與“三印”性質相同、而表現形式卻頗有殊異。前者,此且勿論。“三印”,是以成組、或稱成套的形式來表現一個完整所需的“文書”,除有“執政所持信也。”之外,尚有“印刷”功用的意義。如然,亦應該是把活字印刷術發明創造的歷史由北宋向前推至約2348年的殷商時期,即距今約3320年。這是一個偉大的創造。

第五章 結論

至此,應有結論:商代“三印”屬實,並且附及“第四枚印章”。其,文化的物化特徵和相應的文化內涵決定了它的時代特性。

如,其為後期所屬,則與漸漸成熟的文字進化程度和應用狀況不相符合,應予否定;如,其為後期任何一個階段蓄意偽作所屬,則小至動機驅使為何目的、大至文化無知為何借鑑、於情於理、都是說不通的,應予否定。

商代“三印”,並且附及“第四枚印章”,載體為青銅質、形制已為帶弧形鈕的方餅形、印面已出現田字格分佈、字體已有“方塊字”美學意識萌芽,印文已是壓地凸起的陽文、達到了極為成熟的藝術境界。世間本來就不會有無緣無故一蹴而就的結果,凡是總是要有一個發展的過程。故而,這個“印章”不可能就是“印章的起源”,在距今9000年-7800年的河南賈湖文化已有的骨刻文字符號和陶印“十”字模、與“其”之前更早的時期之內必定還有其它存在!

第六章 後序

印,又名璽、寶、章、鈐、記等,俗名為戳子。在古代:一是,受命當官的憑信;二是,為了封固簡牘以保守秘密;三是,私用以作為個人的憑信。此為,有史以來相關諸多文獻的論述。

其,並未涉及“印章的起源”,“印”之本義尚且仍無說明、從而使人知曉。其緣由應該是:

一、可考,最早的相關文獻,就是成書於東漢的中國第一部字書《說文解字》,其也僅僅是對“印”的性質和在發展之中所形成的實用性進行了解釋--即,“執政所持信也。”而對“起源”和“本義”,沒有涉及,致使無從溯源。

二、自甲骨文發現以來的研究者們,對“印”之甲骨文象形會意的解釋應該是存在錯解--即,“象用手製服壓抑一人之狀。”或,“象以手抑人使之跽伏之形。”其,與《說文解字》所述脫節、失去關係,致使難以溯源。


其實,甲骨文之“印”應為:以手持物上舉於首之前方上端虔誠崇拜的跪姿人形,是祈福於天、地、祖神靈,表達“心心相印”夙願的一種狀態;是信仰神靈、神權的一種方式;是新石器時代文化發展而來的一種體現。其中,手中之“物”已省略,或因其為心物難以具象、或心物種類眾多難以擇其一而覆蓋全面的表現,故而只能抽象會意。

正如,在發展之中,分別時至凌家灘文化、紅山文化,其各有雙手置於胸前之站立玉人所表達的意境。

因此,也就形成了這個“印”之文化始終如一、而形式卻存在不同的物化現象,即“印”的形式及其文字內容、數量的表現或有差異。

簡而言之,“印”:是神權社會原始先民與神靈互通而獲得允諾心願的一種物化體現,是對某一種原始宗教文化所崇拜的一種有形偶像、或謂禮器,是具有神聖不可侵犯的一種權威象徵,是《說文解字》之“執政所持信也。”最早的原始表現形式--亦即為其始祖。

“印章的起源”很早,狹義之狹義的說、起碼應該是在商代,而廣義之廣義的說、則遠遠不止是商代,應該是在象形會意文字符號已經很發達的新石器時代就已經誕生了。諸如,著名的賈湖文化“文字符號”骨器、紅山文化“文字符號”玉器、大汶口文化“文字符號”象牙梳、等等。在此,為了進一步說明這一文化現象,另舉例說明、乾坤文物網絡博物館館藏三件學術性實證:

新石器時代 紅山文化附刻文字符號魚形玉璜

弧長7.5釐米,底長5釐米。

黃綠色,一側有兩塊不規則凸起灰白色附著物次生斑晶,斑晶表面局部泛金屬光澤且有與器體原始工藝磨製痕跡同向、同線吻合"相連"的隱現紋線,凹坑處有黑褐、白色沁染,多出表面有輕度霧狀白化、孔內較重。玉質油潤細膩,色均無雜。

尖嘴大頭至尾漸小,平顎平尾,狀如弓背鯨魚形狀,頭上對鑽象鼻穿孔、巧飾雙眼,構思、形制簡約至極。

下顎與尾平面及周身多處磨製刻畫有如早期甲骨文中或立或跪的人、日、口、卜字形;以及“V”、“X”、“Y”、“T”、“=”、“(”、“O”、“8”、三角形、雙聯和多聯的冰糖葫蘆串的形狀等符號;以及有如不同姿勢的人群或為狩獵的圖畫。主紋以有如早期甲骨文各種姿勢的“人”字形為多,有些因“沁蝕”變化而不易辨識尚有待進步研究。

玉魚、以及各類玉獸、很早時期就已成為了原始先民表現圖騰文化的載體,特別是被神權社會的巫師或及後期發展產生的集神、政、軍權於一體的部族或族群的領袖視為權力的象徵。其,之上磨製刻畫大事記是客觀需要、必然驅使。此,也是取締結繩記事且與骨刻、石刻、巖畫同生同輝的文化,更是之後期甲骨刻文記事和青銅鑄造附文彰顯的先驅始祖,亦即可謂文字起源的所在。

曾以如此優質的黃玉、魚形、玉璜並附有諸多文字符號作為佩飾的主人必定至尊高貴。相輔相成,其物必定是極為罕見珍稀。

此物,來自遼寧省朝陽市地區民間。

其,諸多元素表明應為紅山文化的遺珍,可為研究此領域文化發展史,提供一個極為罕見、彌足珍貴的資料。

新石器時代 龍山文化煤精石附刻文字符號蠶繭形佩飾

長徑5.7釐米,短徑4.1釐米,孔口直徑0.9釐米。

煤精石,橢圓體。狀如兩端弧度相近一致的蠶繭形,漆黑光亮,蒼古深邃,寶蘊盈然。短徑中央對鑽穿孔,器面弧度微欠規正,經久歷史自然脫水徹底、體質極輕。

表面鑿磨劃刻有條條點點的文字符號,在鑿磨劃刻之處有些以順其原始紋絡走向自然開裂、有如夜空閃電,如此混淆了原有文字符號、增加了辨識難度。鑿磨劃刻文符以圓形、三角形、線條形有規則和無規則的大大小小、粗粗細細、深深淺淺、坑凹斑點的單體、“三”道並排線或橫或豎或三角等分排列組合、單體點線組合表示,似有早期甲骨文“人”、“三”道並排線“丫”、“鳥”、“太陽”、“旦”、“土地”等字形。

特別是,一處極其鮮明的鑿磨劃刻有一個上為倒置的水滴坑點,下為左端淺顯且尖窄、右端深凹且粗寬、下邊平齊、上邊參差如斜坡山峰或土丘連綿的橫向陰線,其又與之下緊密相連一個線紋粗細差異、由深至淺、似如早期甲骨文中俯視的“人”字形的組合字體。其,象形會意應該是“元”。

所有“刻”紋古拙粗獷、偶有細微飄逸、好似水墨書法。

煤精石,亦稱煤玉,早在距今7300年左右的新樂文化就已被極為成熟的使用,但在新石器時代人類用以表現刻記文化的載體尚屬僅有發現,可謂始祖。其,如同其它美玉一樣也是被神權社會的巫師及後期發展產生集神、政、軍權於一體的部族或族群領袖視為權力的象徵。其,之上附有大事記是客觀需要的必然驅使。此,也是取締結繩記事且與骨刻、石刻、巖畫同生同輝的文化,更是之後期甲骨刻文記事和青銅鑄造附文彰顯的先驅始祖,亦即可謂文字起源的所在。

此物,來自河北省張家口市地區民間。

其,諸多元素表明應為龍山文化的遺珍,可為研究此領域文化發展史--特別是蠶繭形制和優質極品的煤精石與鑿磨劃刻文字符號集於一體的特性的文化,提供一個尚屬鮮見、彌足珍貴的資料。

新石器時代 紅山文化附刻文字符號印章形原始宗教文化禮器

高5.6釐米,最大直徑2.8釐米。

透閃石,微透明,開窗見地處顯現本質為青綠色、色調純正鮮明、細膩溫潤、夾雜不同性質的不規則的顆粒晶體,經久歷史,內應力的變化致顏色微微深暗、表面且有微波狀起伏。另,整體大部已被深入沁為白化的灰白、黃白色斑點,其中個別部分產生了較為嚴重的凸起現象,沁色有暈染狀深淺色差的過渡表現和次生雲母狀斑點閃光;局部沁色為褐紅色,其中個別之處顯現星點狀鮮亮的硃紅,尤以底部“印面”的凹處更為明顯;局部極度嚴重受沁、顯現明顯的裂隙,其中兩處以至達到令人難以置信的罕見程度,使之形成邊沿寬0.3-05釐米、深度達約1.5釐米、長約1.5釐米的大肚子“溝壑”,鏡下觀察“溝壑”內石筍如峰、景如仙境;另一處凹坑的表現同樣令人驚歎;邊緣均有極為明顯的“玉縮”現象,以致產生熟透、光潤、勝似原始打磨的效果;表面明顯有柔和、含蓄且強弱不一的蠟質光澤。

形制:由上下兩個幾何形體構成,印章形。

其上部,如“碑”,以直立較厚的梯形板塊為主體,板面微有弧形鼓凸、即由中軸向外邊緣漸漸趨薄,而邊沿寬平,四角微有磨圓。其“碑”:正面,中部以3條+1條陰線構成一個較窄的等腰、等分、三角形文符;反面,底邊上方橫向對稱兩個漏斗狀圓孔、分為由粗至細兩步琢制、工藝極為精細規矩、並又以細孔使之相互連接成為象鼻穿,兩孔之精工至極的標準、不僅僅是反映了穿孔的功用、還應是反映了其刻意兼顧的某一種文符;根部,如收斂的頸項與下部過渡連接。

其下部,如“壇”,以較矮的圓柱形圓臺為主體,“壇”之上面、在中心偏後處與“碑”結合。其“壇”之底面以雙陰線構成一個較大而明顯的“八”字形痕跡、“雙陰線”並非平行而為變距開口有似“描紅”,“八”之中及之下有“短橫”、“短豎”、“短弧”的單陰線或平行相隔或垂直連接,又與“八”者共同組成一個完整而較大的文符。其線條,粗粗細細、寬寬窄窄、深深淺淺,表現工藝原始之極。因有“玉縮”所形成的凹坑、孔洞致使線紋已有部分不清或缺失,但仍然存留有刻、劃端點的磨製殘痕從而可知其對稱性和完整性。

破譯其文符象形和會意:

一、“碑”,正面的“三角紋”應是女陰的象形和會意,反面的“雙圓孔紋”應是“太陽”東昇西落的象形和會意。

二、“碑”,兩面共同表現,應是母系社會生殖崇拜及女神權威之會意。

三、“壇”,底面、即“印面”的文符,籠統觀之外廓形似“盒”或古體“金”字的外感,臨摹繪製而觀之則完全是一個建築體的剖面、更準確的說應該是一個具有建築性質的寓意通天的“廟堂”。即:

1.“八”形,上端開口,“通天”。

2.“八”形之中,“二”形,上短下長,“階梯”。

3.“八”形之下,有如古體“門”形,“戶”中有“卯”,且有“栓”縱向置於兩戶及兩卯之間、此與“商代三印之一”的“門栓”表現完全相同。

簡而言之:其,應是已經具有狹義“印章”特性的母系社會生殖崇拜原始宗教文化的禮器、彰顯女神權威的憑證之信物,應是原始部族或族群最高統治者、或巫師、或合二為一兼具者所掌握之聖物。1980年巴林右旗出土的石人雕像的面貌特徵與此“文符”要素之一“三角形”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簡而言之:其,應是天、地、人為一體的文化縮影,應是母系社會、至高無上的女神象徵,應是《說文解字》:“執政所持信也。”之更早期的實證。

如然,“印章的起源”,遠非有文所述:“中國印章起源於殷商。”而是,早在殷商之前約1680-2680年之間、亦即距今約五六千年時,就已經有了“印章”之形、之文化內含的器物。

此物,來自內蒙古赤峰市地區民間。

其,可為研究此領域文化發展史--特別是集形制奇特、構思絕妙、工藝樸拙卻而不失精湛、文符鮮明、文化豐富於一體的或為“禮器”或為“憑證”或為“印章”的文化,提供一個尚屬僅有從而珍貴的實物資料。

至此,謝過有可能引用了前輩的著作知識而又無法知其姓名的人們!

乾坤文物網絡博物館 創始人 張濤

2017年10月完稿

2020年04月12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