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電商平臺的CEO總裁妻子直接網上知名點名某電商主播插足婚姻的事情,因該平臺在中國的巨大影響力,該事件一時間引起網友的極大關注,該事件給電商平臺公司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電商平臺也已啟動相關的內部調查程序。在此,進一步思考,從法律角度有一個問題即“用人單位能否員工的不當性行為等私生活為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法律錦囊在此分享一個案例,參照這個案例,來談談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案例:董某某、杭州小卡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皖01民終3259號
案情簡介:小卡公司以董某某違反公司《員工手冊》制度第二章公司大忌第六條,與已婚男士曹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係。《小卡科技員工手冊》第二章第六條小卡大忌載明:3.不正當男女關係……違反以上任何一條,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即刻給予無償解聘處理。爭議焦點:用人單位以員工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一審法院觀點:小卡公司以董某某違反公司《員工手冊》制度第二章公司大忌第六條,與已婚男士曹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係,但員工手冊未具體明確解釋不正當男女關係含義,認定不正當男女關係亦無合同和法律依據,董某某不認可該理由,小卡公司也未舉證證明董某某存在所謂不正當男女關係
二審法院觀點:小卡公司上訴以董某某在崗期間與已婚男同事發生戀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主張不予支持賠償金,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一審判令小卡公司向董某某支付違反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
總結:(1)以員工的私生活如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出軌等事由解除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即使公司章程有規定,但在法律依據上也難以找到法律上的依據,就如上述二審法院的觀點直接了當的釋明“於法無據”。(2)在勞動法的理論上,非因個人私生活行為而降低企業之社會評價,企業不得干預懲戒。但若是解勞勞動關係因涉及勞動者生存權問題、對勞動生計產生重大影響,非達到“嚴重”程度,一般不能使用解僱懲戒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是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此種不正當性關係的私生活行為,在法律規範上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均有相關的規定或兜底的規定:包養情人、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若為一般的員工,私生活行為一般不會引起公眾的較大的關注,一般也不會對其所在的單位造成太大的影響,一般的員工對企業形象的影響較小;但若行為人作為企業的高級是管理人員,其行為往往也代表著企業形象,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一旦其個人私人生活不當如出軌、外遇,也將放大對企業的負面評價、對公司聲譽造成影響。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因此,也給這些高管們提個建議,你的私生活確實是你的自由,但若因你私生活行為造成企業社會評價的降低,企業有權進行懲戒。
法律錦囊,你身邊法律小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