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法之你對流放了解多少?

說起古代的刑罰,人們馬上便能想起“五刑”:笞、杖、徒、流、死。這是所謂“封建五刑”,初立於隋文帝開皇元年(581)的《開皇律》。此“五刑”以勞役刑為中心,區別於之前以肉刑為中心的“奴隸制五刑”,即“墨(刺字)、剕(砍腳)、劓(割鼻子)、宮(割雞雞)、大辟(殺頭)”。從隋唐開始,直至清末,五刑都是“笞杖徒流死”。

這一變化,是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轉變,最主要的,便是損傷、割裂人身體的肉刑大大減少。“奴隸制五刑”太過殘酷(秦漢時更是經常“夷滅人三族”),早在秦漢時代,便有了“流宥五刑”——“宥”者,寬宥之意,就是將本該遭受慘酷肉刑乃至死刑的犯人流放到邊鄙之地,“以流放之法寬五刑也”。寬宥的對象,包括老耄或年幼、情節輕微(情輕可恕)、當事人“弗識”(蠢愚),以及過失等等。對這些人,“則全其肢體,不加刀鋸,但流以宥之,屏之遠方,不與同齒”(朱熹語)。

封建五刑不是完全廢除肉刑,如笞、杖二刑,這兩樣,簡單說就是“打屁股(大腿)”。現代法制思想是不允許有任何施之於犯人身體的刑罰的——什麼上夾棍、關籠子、吊起來打,都不行(似乎新加坡的鞭刑是個例外),對古代需要打一頓(笞杖)的違法行為,今天主要處以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要在於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令其身體遭受折磨。

其實,流放這項刑罰殘酷程度僅次於死刑,但比死刑有更深遠的意義。

古代中國是繁榮的農業文明國家,大多人被束縛在土地上,安土重遷,人們強調家族主義,嚮往子孫滿堂、四世同堂的生活。在這樣的環境下,遭受流放者背井離鄉、難享人倫之樂,實為人生之不幸。

中國國土廣闊,而歷代君王對流放之地的選擇也是煞費苦心,西北絕域、西南煙瘴、東北苦寒以及一些荒蕪的海島都前後成為過流放地。流放者跋涉千里,走到荒無人煙之地,永世不得離開,簡直生不如死。

被流放的一路,是由官兵押送,長路漫漫的苦差事,官兵心裡也不痛快,對犯人必然是連打帶罵。要想少受點罪,就得賄賂官兵,可是一般被流放的犯人都被抄家了,哪還有錢打點啊,所以皮肉之苦是免不了的。

就算活著到了流放地,也要給戍邊的戰士為奴為婢,每天干著苦力,吃糠咽菜,還少不了棍棒伺候。若是女眷被流放,勢必淪為押送官兵和戍邊戰士的洩慾工具,生下孩子一樣為奴為婢,所以許多犯人在流放之前索性自殺了。

被流放的一路,是由官兵押送,長路漫漫的苦差事,官兵心裡也不痛快,對犯人必然是連打帶罵。要想少受點罪,就得賄賂官兵,可是一般被流放的犯人都被抄家了,哪還有錢打點啊,所以皮肉之苦是免不了的。

就算活著到了流放地,也要給戍邊的戰士為奴為婢,每天干著苦力,吃糠咽菜,還少不了棍棒伺候。若是女眷被流放,勢必淪為押送官兵和戍邊戰士的洩慾工具,生下孩子一樣為奴為婢,所以許多犯人在流放之前索性自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