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适用破产重整制度
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处理破产清算案件时
应当注意区分企业的不同情况
并考虑其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
破产清算
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来看一个关于破产清算的案例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返还多付的钢材预付款872522.4元并计付逾期利息。
甲公司了解到存在以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大量执行案件且执行金额巨大后,担心欠款无法执行到位,遂以乙公司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甲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乙公司积极向法院申报财务、财产、生产、用工等情况,并与甲公司协商分期履行债务。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甲公司愿意与乙公司达成分期偿债协议,撤回了破产申请。
典型意义
此案为我国供给侧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典型案例。虽然,当前企业低效率运行的情况仍然存在,但在处理破产案件时,仍应注意区分企业因偶发资金问题导致的违约,与持续缺乏偿债能力、丧失自我造血功能而导致的根本性违约之间的差异,并综合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
本案中,乙公司虽债务繁重、资金周转困难,但仍能正常生产经营,而且生产设备较多、资产规模较大,且雇请有大量员工从事生产,而申请人的债权金额较小。
法院经综合考虑各方利益,通过督促乙公司及时申报财务、财产、生产、用工等情况并积极与甲公司开展平等协商,在不足3个月时间内化解了双方纠纷。
“撒网捞鱼”不如“放水养鱼”
当企业资金链紧张导致违约情形时,出现负债大于资产现值的情况比较常见。
对本案中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乙企业而言,破产清算显然并非最佳出路,“放水养鱼”比“撒网捞鱼”更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通过督促乙公司与各债权人积极协商,在取得各债权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后,最终化解了破产危机,企业得以继续经营,也保障了员工的生存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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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沙自贸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