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筹公寓“变”车位,南昌大唐东汇·后海涉嫌违规认筹

什么套路?认筹公寓“变”车位,大唐东汇·后海为了掩饰这个......

文图 首席记者康春华

核心提示

“说 好 的2000元 是 公 寓 认 筹金,怎么协议上变成了另一个小区的车位认筹金?”

近日,南昌市民阿明(化名)向记者投诉称,他被南昌大唐“东汇·后海”的工作人员叫去参加认筹活动,活动现场他缴纳了2000元的认筹金,可事后发现,双方签订的认筹协议书却变成了认筹另一小区东汇小区的车位。为此,记者展开调查。

投 诉:认 筹 公寓“变”认筹车位?

12月23日,阿明向新法制报记 者 投 诉 称:“ 我 在 南 昌 大 唐‘东汇·后海’参加了认筹活动,交了认筹金2000元,说是2000元可抵1 万元。但是我拿到的协议书却变成了

认筹车位,这跟购房认筹一点关系都没有。而且对方只开具了收据和认筹协议书,没有开具其他证明文件,我怀疑这是欺诈行为。”

阿明拿出参加大唐“东汇·后海”认筹活动交付认筹金后收到的收据和材料,其中认筹协议书明确载 明 为《东 汇 小 区 车 位 认 筹 协 议书》。据了解,该开发商此前开发的东汇小区,与该项目相邻。

“交了购房认筹金后,协议却写成了认筹车位,当时置业顾问说东汇小区车位和大唐‘东汇·后海’公寓是同一天发售,因此才使用同一种协议来签订。”阿明说,“ 为了让我放心,工作人员还保证一定是认筹公寓而不是车位,到时候没看上心仪的公寓,是可以退款的。”

2000元的购房认筹金为何成了购车位的认筹金?


销售人员:保证认筹金是用于认筹公寓

公开资料显示,大唐“东汇·后海”公寓项目由江西浙大中福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大唐地产)开发,位于南昌高新区京东大道与火炬四路交会处(新城吾悦广场旁)。

12月24日,记者来到大唐“东汇·后海”楼盘售楼处,听闻记者欲购买该楼盘的公寓产品,该售楼处置业顾问介绍称,该楼盘总占地4.78万㎡,总建筑面积约15.6 万㎡,分为南、北两个地块,由10栋商住楼组成,现在认筹活动很火爆,已有近500 位客户认筹。

“大概1 月开始对外销售,现在有认筹2000元抵1 万元的优惠活动。”在推荐过程中,置业顾问介绍了楼盘情况和认筹活动优惠,只字未提车位认筹一事,现场也未见对于车位认筹的相关介绍。当记者表示愿意认筹,在交付2000元时,遇到了阿明同样的问题。

销 售 顾 问 见 记 者 犹 豫,便向记者解释称,东汇小区车位和大唐“东汇·后海”公寓会同一天发售,为了图方便才使用同一种认筹协议书,可以保证认筹金是用于认筹公寓的,如果开盘的时候不买公寓,一个月内可以申请退款。为了打消记者的疑虑,该名销售顾问还在车位认筹协议书上注明:“ 只认筹大唐‘东汇·后海’公寓,其他一律无效”。

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系销售公司私下行为

为什么公寓认筹金,却要写另一个小区车位认筹金?

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该楼盘另一名销售负责人接待了记者,他告诉记者,目前都是以认购车位的协议书认购公寓,认购款是进入开发商的账户,开出的收据也是江西浙大中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

此外,该名负责人坦言,东汇小区和大唐“东汇·后海”公寓属于同一个公司的,每一栋房子都要拿了预售证才能卖。目前,认筹公寓不能写在(协议)上面,因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大概等到开盘的时候才能将公寓标注上去。

对此,一名业内人士指出,大唐“东汇·后海”公寓可能是未拿到预售许可证。“ 因为该楼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按规定是不允许有任何预售行为。但为了吸引人气,开发商就提前推出认筹活动,用认筹另一个小区车位来掩饰认筹公寓,意图就是不落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违规预售行为的证据。”

事 实 上,在 记 者 采 访 过 程中,未见到售楼部有该楼盘的信息公示牌,更没有见到预售许可证。此后,记者在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官网查询,结果显示大唐“东汇·后海”目前的确未获得预售许可证。

据了解,2010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 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值 得 一 提 的 是,在 采 访 过 程中,开发商相关负责人始终不愿透露已经认筹的人数,也拒绝提供相关 的 单 据,只 是 回 应 称,大 唐“东汇·后海”公寓确实未获得预售许可,以认筹车位的名义认筹公寓是销售公司的私下行为,开发商对此并不清楚,后期将进行内部整改。


律师:认筹违规且协议无效

对此,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太金认为,如果此事属实,那么不管是变相认筹或者其他形式的收费行为都属于违法违规。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协议或者口头协议等都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回缴纳金额。

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日前,记者已将相关情况反映给了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该局开发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