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
嘉善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
一起擾亂法庭秩序案
被告人杜某
因為在法庭上向法官扔鞋子
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與盜竊罪並罰
決定執行
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2019年11月15日上午9時許,平湖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杜某盜竊罪一案。案件當庭宣判,杜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十日,並處罰金一千元。宣判後,杜某認為所判刑期過重並提出辯解……
突然間
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杜某趁法警轉身取手銬時拿起自己右腳所穿拖鞋砸向審判員,導致其右臉被砸出紅印。法警迅速採取措施,將杜某制服並帶離法庭。
處理結果
杜某擾亂法庭秩序一案經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移送嘉善法院審查起訴。
2020年4月3日,嘉善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杜某表示認罪悔罪,很懊悔當天太沖動出手傷人,覺得很對不起法官,很想對她說句“對不起”。
嘉善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其行為已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且從2012年至今,杜某已多次因犯盜竊罪被判刑。杜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綜上,被告人杜某犯擾亂法庭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與盜竊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9條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鬨鬧、衝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法庭不是無序之地
鬧庭者必將依法嚴懲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則是這道防線的忠誠衛士。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當事人也應該根據法律的規定在法律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提出自己的要求。
維護法庭秩序,就是維護法律權威、司法權威。進入法庭的一切人員均負有尊重司法人員、遵守法庭規則、服從判決的義務。
在莊嚴的法庭中,一切擾亂法庭秩序、藐視司法權威、妨礙審判工作正常運行的行為,人民法院根據其違法情節的輕重,依法予以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