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憑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崇左市江州區市容市政管理局原局長黃朝聖貪汙、受賄一案進行宣判,
2019年10月,被告人黃朝聖貪汙、受賄案庭審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
2010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間,被告人黃朝聖利用擔任崇左市左州鎮鎮長、鎮黨委書記職務之便,指使左州鎮政府報賬員虛開發票或使用黃朝聖虛開的發票套取單位公款,金額共計人民幣25.5萬元,供其個人使用。
2014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黃朝聖利用擔任崇左市江州區衛計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取感謝費共計人民幣6萬元。
2015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黃朝聖利用擔任崇左市江州區衛計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71萬元。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黃朝聖已退出全部贓款。
2019年10月,被告人黃朝聖貪汙、受賄案庭審現場
法院認為:
被告人黃朝聖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25.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
被告人黃朝聖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77萬元,數額巨大,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
鑑於被告人黃朝聖到案後,如實供述貪汙犯罪事實,還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另外,被告人黃朝聖願意認罪認罰,積極退出全部贓款,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黃朝聖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