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扩!最高判无期!海外疫情蔓延,连江严防偷渡!举报有奖!

连江县公安局

关于严密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快速扩散蔓延,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偷越国(边)境入连人员疫情输入,保护公众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当前防控工作需要,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越国(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或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严禁任何企业、个人私自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人)。

二、违反本通告第一条之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为偷越国(边)境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6、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7、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的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而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之规定处罚。

三、非法入境人员能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投案,如实陈述偷越国(边)境事实,并配合进行核酸检测及接受相应隔离措施安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检举偷(私)渡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企业),共同维护国内疫情防控工作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守护连江美好家园。凡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给予1000元奖励。同一情形有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24小时举报电话:110;26220745

特此通告。

连江县公安局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