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婚”披著“習俗”外衣的違法行徑

曾幾何時“鬧婚”,變成了汙辱婦女的“保護傘”,在所謂的“新婚三天不分老少”的陋習掩蓋下,利用別人新婚,藉機肆意揩油,大耍流氓手段的現象愈演愈烈,花樣也不斷翻新,不但給當事人造成了心裡上和肉體上的傷害,有的還因此“鬧”出了人命官司,使喜事變成了喪事,施虐者也因此而鋃鐺入獄,最終害人害己。


鬧婚,在過去,為了增加婚禮的喜慶氣氛,人們一般都遵從“君子動口不動手”的原則,只是適當的說幾話葷話、開幾句玩笑,或讓新娘子給客人倒杯茶、敬杯酒、點支菸、遞個糖之類的,再近一點也不過是和新娘子握下手、合個影也就罷了。

而如今,“鬧婚”者為了滿足自己的色慾,往往會利用當事人圖喜慶,且礙於都是親戚朋友不好意思翻臉的情況下,在所謂的“鬧洞房”的習俗掩護下,什麼摟抱、親嘴、手摸、扒衣、逼新郎新娘做些色情動作,甚至於連伴娘都不放過,汙辱手段五花八門不斷升級,不但嚴重的侵犯了當事者的人身權益,且己觸犯了國家的法規法規。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利用“鬧洞房”或“聽床”等方式,將看到的、聽到的新郎新娘的隱私向外傳播的,同樣也是違法侵權行為。

由此可見,婚房內並非是法外之地,法律也不允許“習俗”隨便越界,這在媒體報道的因“鬧婚”被判刑的一些人身上己有所體現。所以,奉勸那些“熱衷”“鬧婚”的人,還是要以過去的“君子動口不動手”為界線,來文明“鬧婚”,界內“鬧婚”,千萬別樂極生悲,害人害己,反目成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