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事件中,一些我国律师的观点和美国律师的观点相差很大,这是为什么?

风华斗鱼


我们国家的律师习惯性的从砖家角度来解释,这样才能显示他的能耐。总是把各种可能先给你分析的头头是道,但如果叫他经历那样的情况,他很有可能吓尿。

不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不结合实际情况,这是砖家的通病。

看过美国一些报道,总是说美国警察打死黑人这样的情况。相关报道已很明确的指出,在警察要求你举起手来的时候,你一定要按警察的要求去做,事后你可以投诉他或者找律师维权。可是,如果你做出一些让警察误解的动作,让警察认为你是掏枪或者拿匕首,警察击毙你一点责任都没有。


其实从上述的案例明确告诉了我们,当我们什么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是没有风险。

美国人认为是双手举起,趴在车门或者地上,这才叫没有危险。

中国律师认为的无危险定义却是这样,不管对方是几个人,他可能会对你造成什么危险,只要对方背对着你,对你产生不了危险,你就必须停止防卫行为。因为背对着你,与你有距离了,你已经没有危险了,防卫过当也就失效了。这是多么可笑的逻辑。

这个案子多数人是被律师的防卫过当误导了,结果不一定是防卫过当。因为刀是从车里拿出来的,纹身男又跑回车上,电车男子无法判定他是逃跑,还是拿刀或者拿枪,危险不一定解除,所以应该还属于正当防卫时间。

希望我们通过这一次的大家关注,能够让法律赋予我们居民更多的无限防卫权。特别是像一个有纹身的地痞流氓打我们,砍我们的时候,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呢?


暖心人社


这些律师的观点不仅是和美国律师的观点相差很大,也与德国律师的观点相差很多。这说明了什么问题?这些律师的水平的确是成问题的。

我们要注意到,国内高水平的律师、法官与检察官的意见是与美、德刑法专家的观点一致的,这些专家许多人多年来一直在呼吁改变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

这次率先跳出来接受媒体采访的一些律师,比如北京某姓周的律师,断然说出这事“故意伤害”的定性,是非常让人遗憾的。因为这本质上无关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不同,或者各国具体的法律规定的不同。其实各国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规定,基本上可以说是大同小异的。我国的刑法在这方面并没有太多的特殊。

但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上,与其他国家的偏差的确是比较大的。原因是什么,我觉得我们国家的法官、律师与检察官的整体素质确实是有待提高的。

本案当中,从视频来看,属于“正当防卫”是根本没有悬念的。因为“防卫过当”成立需要一个基本前提,也即必须证明“宝马男及时终止了行凶行为”。但是他没有主动丢弃砍刀或求饶,这也就意味着他的行凶动机的终止不能证明;其次,他撤退至汽车旁,也不能证明其丧失行凶能力,甚至是有可能另找行凶方法的。既然这两条不能证明,就不能推断他的砍刀掉落后不属于“正在行凶”,从而也不能证明骑车男“防卫过当”。

由此可见,这个案情是非常清晰、简单,本不应该有什么异议的。但是,很遗憾,竟然对认定这样清楚的“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都会有争议,只能说中国不少律师确实是“草包”!


建章君


之所以产生这么大的距离是因为我们的律师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案子,而美国的律师是什么样的案子都见过。

再有我们的律师只对着书本看这个案子,而美国律师会从时代,人文,当事人角度去看发生的问题,会问为什么,敢提为什么。

新形势新时代下,法律要与时俱进。






头顶有蓝天123


凭一段时频不能断定防卫过当,那应该用什么来断定是不是防卫过当?这个问题提出是很有问题的。现在要看的是法官怎样判,就算不是法律专业的都可以知道是防卫过当,但应该考虑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刑,请清楚看一下法律当中说的什么叫防卫过当,网上太多人意气用事,把自己当成了法官。我宁愿听到法官说,当事人防卫过当,但鉴于当时的特殊情况,判刑*年,缓刑*年。


中小学英语精修


英美是判例法。如何判案可以从过去的判例找类似的判案。法官和陪审团的裁度权大一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案,所以律师的作用大。开玩笑的说,就是看谁请的律师可以忽悠住别人。我国和欧陆是大陆法系,是要看法律法规规定的,就是看谁引经据典的水平,哪里哪里有什么规定,应该如何,律师的水平就是看谁能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规定。


沙中土大溪水


龙哥之死

龙哥临死前身体发生了巨烈的颤抖。这是频临死亡前肾上腺素大量分泌的结果。他的每一块肌肉自己都无法控制。他突然感觉黑暗中嘈杂的声音一下静了需多,极力想听清楚谁在打120。此时他什么都听不到了,肌肉又一阵巨烈的震颤,震颤越来越慢,越来越轻,疼痛的肚子瞬间没有一丝疼的感觉,身体倍感轻松,舒爽。这是时侯他还不知道自己已经死了。

倒在草地上的龙哥,还在想那里出了问题?从停车开始,自己冲出去,我出去干嘛啊,怎么也想不起来了。那把刀我又怎么拿出来的?龙哥望着躺在地上的自己半弯曲着身子,感到自己好可笑,酱红色的血把漂亮的纹身全搞脏了。

龙哥今晚没把衣服脱了,如果脱了衣服,准吓死那个骑自行车的白衣男,他肯定一见龙哥这身怪兽,跑的比兔子还快,那用的了龙哥二次回车里去拿那把磨的贼亮的长刀啊。

当刀掉地下,到龙哥死,只用了短短几分钟,这几分就让三十六岁的龙哥划上了在阳世这条道继续生存句号。

白衣男与龙哥同时抢那把掉在地上的刀,还是白衣男快一步,他拿起刀二话不说,连捅三刀。又照头上猛砍过去……来的太快了。龙哥的肚子如爆炸开后肌肉撕裂般的疼,恐惧使他大汗淋漓,第二刀捅下去时反而没有任何的感觉,龙哥低头一看,血就像喷涌的泉水往外冒。一个激灵,不祥之兆在龙哥脑子一闪。他下意识的手悟着肚子不让血往外流出来,此时的他想,越快离开拿刀的白衣男越好,他用尽全力往车尾方向跑,跑的越远越好。这时感觉肚子有一股烫手的液体往外涌,他往肚子上看了看,血肉模糊的肠子往外冒,他把右手的血往裤子上擦了擦,用右手把掉出来的肠子往肚子里塞,这边塞进去了,下面又突了出来,伤口太大,根本无法把掉出来的肠子塞进去。左手尽量接着往外涌出的血不要流在地面。龙哥最终还是支持不住,一头栽倒在路边的草坪上。倒在地上,他才仔细看清楚从肚子里涌出的肠子,肠子破成了几段,有一节连着一点皮,肠子里黄色的粘稠的液体和鲜血混杂在一起。龙哥从未有过的恐惧,肠子外流没吓着他,一股刺鼻的臭味伴着热呼呼的血腥味让他惊恐,还想低头看看肚子,眼睛模糊不清,用力睁一下,还是看不清,他把视线移到远处,马路上有一串串光闪动,红光一会变黄,一会又消失在黑暗中,他才意识到,我是不是今晚要死啊?倒在地下后,肠子越是往外涌的多,他一边用右手往里塞肠子,一边喊快打120电话。实际上,他的喊声很小很小,外人几乎没听清楚他说的什么。他还发现刀口在肚子右边宽的多,血也流的快,他迅速翻个身,让右边向上,左侧向下。整个腹部像有个搅拌机一样在搅他的肠子,又像搅他的胃,巨烈的搅拌疼,使他的头上冷汗淋淋。当他翻完这个身,突然感觉今天天气好冷,想让车上的黑衣女给他往身上披件衣服,太冷了,可他的嘴就张了二下。这个时的龙哥双眼紧紧盯着肠子,他发现肚子里的肠子流出的都是粘稠的像面酱一样的东西,面酱比血还多,除了血腥味,肠子里的面酱还伴有酒精的味道。龙哥的呼吸在翻身后越来越急促,每当他呼吸一次,肠子与面酱就涌出来又吸进去一次。呼吸一次肠子也进出一次。龙哥的右手没了一点力气,从肠子里流出的面酱与血液搅在一越,气味特别的难闻,龙哥自己都想吐又吐不出来。他想让右臂放轻松一点,右手往前放了放,离开了紧按的肠子,一堆发热柔软的东西从肚子里顶了出来,“妈啊,我太疼了,疼啊。”左手在路上接的血好像有点凝固了,他又把左手往前伸一伸,这个动作就舒服多了。血好像也流的不快了,也不像跑的时侯往外喷射。

这个时侯龙哥的血已经流出了一千多毫升。

身体越来越冷,眼皮一直往下沉,他很想闭上眼睛睡一觉。刚要闭眼,一阵阵的肌颤开始了,他机体的肾上腺素,多巴胺开始大量的分泌,眼睛又努力睁一睁,他发现自己呼吸不出来。他身体的肌肉突然变的松弛,肺部的呼吸肌由于血液的流失已经没了起伏的力量。似乎只有肚子,肠子在帮他呼吸,随着肠子的一吸一呼,血液混合的面酱也吹起了泡泡,他发现地上也有很多的血液呼出的泡泡,又感觉脸上糊有冰冰的一层什么东西,他想用左手擦一把脸,抬了抬左手,发现左手抬不动了,左手往前又伸一下,食指只能往回勾了勾,他还想把右手的食指也勾回来,结果四个手指全都勾了回来。这个动作一直到一分钟后他彻底的停止了心跳。

勾回了四个手指,他想把身体弄的在舒服一点,肠子少出来一点,尽全力把身体弯曲的舒服,这时的他没有了疼痛感。肾上腺素,多巴胺大量的分泌让他的痛苦不在激烈。他还想动一动身子,在弯曲一点,肌肉动了动,一阵颤抖,瞬间觉得自己很轻松了,他在想用不着来救护车了吧?声音慢慢的消失,龙哥分不清楚是汽车声还是人声,呜呜呜的只有刮风的声音,天气也不冷了,自己的眼皮太重太重,只能把眼皮闭上,闭上眼睛的一瞬间,他感觉自己很轻,很轻。

十分钟后,他的身体弯曲着,左侧向下,右侧向上,左手食指勾着,右手四个指头也勾着,虾一般的躯体,变的越来越僵硬了。


金刚和


有的律师在利用此事件为自己打广告,能够死的说成活的,活的说成死的,自己如何有本事,会钻法律的空子。如果宝马男倒地,或躲于人后,白衣男补刀,这才算得上防卫过当。宝马男直奔其车,谁能判断他是中止犯罪?白衣男(普通市民)本能反应他是找凶器或驾车施暴。因此,继续砍杀宝马男,是正当防卫的延续,而不是防卫过当。所谓防卫过当,我作为非法律工作者的理解是:一、结果不等量;二、加害手段明显悬殊;三、在对方无反抗或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四、先加害方抱头、举起双手、蹲下、躲于他人身后、逃跑并呼救命等以示犯罪中止。在此案例中,白衣男无一符合防卫过当的要件,洽洽是正当防卫的要件。砍死宝马男,正是宝马男正在行凶时。务请周律师搞清楚,法律上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正在行凶时,而不是某个时点,把时分割为时点,这是偷换法律概念。宝马男并无中止犯罪的意思表达,怎能说白衣男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我以为,宝马男冲问其车,即使他人将其杀死,也属于紧急避险。因为其行为有可能驾车冲撞,不仅仅加害白衣男,还可能造成更多的人员伤亡。假设:白衣男是警察,周律师还会说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吗?我的结论是:白衣男属于正当防卫,受法律保护。


香樟老人


昆山案件连续关注了三天,说实话真想扒掉法律人的外衣,因为白衣男就是正当防卫、馋凶除恶的行为。但作为中国法律人有这么简单吗?先看看司法考试资料中会出现的检测题,一男强奸一女,女的挣脱掉逃跑,男追女时不小心掉入粪坑,开始呼救,女的见状找了根棍子捅男的,最终男的溺亡。强奸不是无限防卫吗,可最终答案是女的构成故意杀人罪。考题目的就是判断不法侵害的阻断。当时不是法律人,所以和昆山案大众想法一致,男的若是爬出粪坑还能继续侵害女方,为何成为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解释是能否爬出来是一个假想,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没爬出并且死了。但女方在当时情形下完全可以逃跑报警,动用私刑就构成了故意杀人。这就是中国法律人成长的测试阶段。

继续说中国法律人的实践,可以说司法判例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判例微乎其微,先说自己办的案件,邻居两个还是亲戚因为建房争吵,对方拿砖头将我方当事人打的满头是血,我方当事人推对方,致其摔倒腰椎骨折。我方轻微伤,对方轻伤。多么明显的正当防卫,防卫方式也非常合理,但我方构罪。辩护时完全套用正当防卫,在防卫时机、防卫手段、伤害后果、属于过失行为以及对维护社会家庭和谐各方面辩护,最终一审二审全判构成故意伤害轻伤,只承认被告具有防卫性质。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轻伤类案件只看结果,只看是否有谅解书,导致有些轻伤案件谅解书要价到了几十上百万。有时和法官开玩笑说一个推的行为轻伤,判故意伤害轻伤,三年以下;重伤,判过失致人重伤罪三年以下;死亡,判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轻微三年以下。也就是说相同的行为,不管轻伤、重伤、死亡,量刑都可能一样,这不是天大的笑话。这里就先说我国的司法实践。

相似案件就是山东于欢案,一审无期徒刑,在舆论压力下二审改判,认定防卫过当五年。其实于欢案一审的判决结果就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实际操作,二审判决就代表了舆论压力。

在能够掌握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我认为舆论肯定代表人民的声音,肯定代表人民心中的正义。但我希望舆论的力量不是影响个案的审理,更应该作为推进法制化进程的动力。相似案件年年都有,别让是否有媒体舆论介入,导致每个案件的判罚天差地别。站在司法实践的角度,很多评判构成犯罪的法律人并没错,但我更愿意脱下法律的外衣,声讨正义!


无冕律师


前段时间读了一则小故事:一学生A无故遭到同学B殴打欺负,无奈之下反手反击让打人者吃亏了。老师批评A受到殴打时不应该还手,应该报告老师。还手是错误的。并勒令其父亲到学校来。A父到学校听到老师的批评之后,反手就给了老师一个大嘴巴。老师顿时就和这个家长扭打在一起。在被其他老师拉开之后,A父质问老师:你应该报警的吧,你为什么还手呢?

昆山这起由简单的交通肇事引发的血案,大家在观看了案件发生过程的视频之后,对于案件的定性,成为当下网民极度热议的话题,法律专业人士和普通百姓在案件定性方面的差异,让百姓非常不满和愤懑。

这种法律认知上的差异,是因为百姓认知的是法律的宗旨,法律从业者认知的是法律的文字条款。

从法律的分类看,有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我们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西方实行的是陪审团制。

针对这起血案,如果采用陪审团制的话,骑车男子可能会无罪释放。但是我们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结果会怎样,终究掌握在法律人士手中。相信法律,相信法律人士。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凌川26398


判断昆山白衣哥是否过度防卫? 大家忽略了这一点

作为普通老百姓的观点:

我不懂法律,但是我强烈建议判昆山的为民除害的白衣英雄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并保护其后续的安全,以防报复。反复观看了当时的视频,对于一些律师所讲,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还要看具体细节,包括一共砍了几刀,哪一刀是致命的,是不是过度防卫。

我觉得没有道理。

对于是否防卫过度?个人理解,作为普通百姓,面对别人的挑衅,我们可以忍,甚至可以受点小的伤害。但是面对生命危险时,对手已经亮刀了,敌众我寡,身处险境,白衣哥当时是需要何等的勇气,才敢以命相搏,绝地反击。试问一句,你们敢吗?作为常人的我们也许永远也无法体会当时的险境吧。当时的情况,大家也看到了,如果不继续反击的话,绝对是有危险的。谁敢反驳这一点?

这让我想到了影片《萨利机长》,根据计算机仿真演示结果推断,航空公司认为Sully选择迫降水上的决策是失误的,因为事后推演的结果认为1549是可以安全陆上降落的。然而,他们的所有判断都忽略了一个事实:机组在遇到危机情况时需要最基本的判断与响应时间(35s)。而这宝贵的35s推翻了之前所有科学的论断。

同理这起事件,望检察院在讲究证据细节的同时,不要忽略了白衣哥在遇到危机情况时需要最基本的判断与响应时间---几乎为0。

作为普通人的白衣哥,在那情况下,可能完全懵了,不知道怎么办了?脑海浮现的可能是家中的妻儿,年迈的父母?或许只是求生的希望?如果有一点生的机会,还是留给自己吧。当时并没足够的时间去判断眼前的形势,甚至都没法判断,伤者到底伤得严不严重,一心只求保命。

当然事后,作为律师,检察院,你们可能会以一般案件的程序,去分析,去判决。

如果判决有罪,我只能说,法律太死板了,正义何在,民心何在,舆论还有没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