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后放弃索赔,后又状告保险公司,法院:驳回

某驾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后,并未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选择弃车逃逸。事后,他在交警部门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放弃索赔声明。但数月后,其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其车损6万余元。崇川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俞某诉请。俞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 情


去年底的一天清晨,俞某驾驶汽车在市区轻纺城附近与赵某所驾汽车发生碰撞,俞某当即弃车逃逸。四天后,交警部门认定俞某负事故全责。俞某在交警部门出具声明,放弃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权利。该声明后由交警部门转交给保险公司。

三个月后,俞某却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放弃索赔声明,并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车损6万余元。俞某称,虽然他对《声明》上的签名、捺印、落款时间不持异议,但自己不清楚《声明》的来源和出处,也不清楚自己何时何地在《声明》上签名,《声明》不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是其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的结果。

保险公司主张,交通事故发生时,俞某涉嫌酒驾,其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故而弃车逃逸。《声明》是俞某在交警部门所写,保险公司当时并无工作人员在场,后由交警部门转交保险公司。如果当时俞某不放弃索赔权,保险公司势必要调查其是否为酒驾并追究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一方面认可《声明》上其本人签名、捺印、落款时间的真实性,一方面又表示不清楚自己何时何地在《声明》上签名,其陈述明显不合常理。其陈述的“估计是交警队将《声明》夹杂在其他材料中让其一起签名”,也仅是其主观猜测,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声明》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俞某放弃索赔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持异议,故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其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其出具《声明》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俞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清其是否属于酒驾或者醉驾,也导致保险公司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高度怀疑俞某弃车逃逸是为了规避交警部门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俞某在出具《声明》放弃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后又提起诉讼,有违诚信原则,遂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