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本身应该具有谦抑性,也就是必要性。根据刑诉法第55条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要具备三个标准:
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第三,综合本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均已排除合理怀疑。
李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均应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我们是法治国家,根据新的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关于对李某的判决,我更想知道的是,李某是否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是否得到维护,李某的辩护权是否得到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