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打假!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话题中,对“制假、售假、用假”违法行为的打击是一项重要内容。其实,在交通管理领域,“制、售、用假”也一直是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在近几日,各地交警均举办了集中展示和现场销毁活动,对一段时期以来查获的假牌套牌进行集中销毁。


△ 3月13日,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交警大队对收缴的假牌、套牌进行登记、造册并现场销毁。


△ 3月13日早,陕西白水县交警大队在县城中心广场对收缴的假牌、假证、套牌、套证进行集中销毁。

我们来看一些具体的案例。


3月2日,江西遂川县交警大队接到通报,称一辆在遂川、赣州均有行驶轨迹的黑色赣B67***”号牌轿车,涉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根据行驶轨迹,交警迅速查获了嫌疑车辆和嫌疑人赖某。经查,该车是湖南一名车主托其代售,因一直未售出,赖某便通过网络花了2000多元买了假的车牌,挂在车上后供自己使用。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赖某被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天,同时车辆被暂扣。

在湖南岳阳,交警发现一辆牌号为苏C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悬挂的鲁H挂车车牌存在明显伪造嫌疑,其字体与国标制式存在明显差异,同时号牌上还糊了一层泥巴。对驾驶人王某进行调查后得知,该车是他从非法中介处购得,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为了能“正常”使用,他便通过小广告联系上非法代办,制作了一个假的挂车号牌。最终,王某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被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0日,同时驾驶证被记12分,假牌被收缴。


在黑龙江大庆市,红岗交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一辆牌照为黑E7P1**的棕色卡宴的驾驶人苏某有使用假驾驶证的嫌疑,且有31条违法记录未处理。然而,交警通知苏某前来接受处理时,苏某嘴上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尽快到红岗大队接受处理,但却以各种借口推脱,迟迟不现身,甚至声称:“我只是交通违法,又没杀人放火,我就是不去了,你们爱咋咋地……”


最终,经过蹲守,交警将涉案的黑E7P1**棕色卡宴吉普车依法查扣,苏某迫于压力也来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经查,苏某因无证驾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两项违法行为,被合并处行政拘留20日、罚款7300元,同时假证被收缴。


在辽宁抚顺,高速交警在对一辆辽BHE180六轴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挂车号牌为B7617挂)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徐某的驾驶证涉嫌伪造,经仔细比对核查,确认其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原来,徐某在2017年9月因醉驾被拘役2个月,驾驶证也被吊销,2019年2月末,徐某通过网络花200元购买了这本假的A2驾驶证。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杭锦旗交管大队民警在执勤中查获一辆涉嫌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超载,随后要求驾驶人秦某到卸货区进行卸载并接受处理。然而,此前刚刚向交警出示了A1A2驾驶证的秦某竟直接弃车而逃。经系统核查,交警发现秦某的准驾车型为C1,出示的A1A2证系伪造。目前,秦某的假证已被收缴,同时还将因超载、驾驶准驾车型不符车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等违法行为受到严厉处罚。


在福建泉州,交警接到一名山西车主的电话举报,称自己有一辆湘L**R22小车,一直在山西行驶却在泉州市泉港区有违法记录,可能被套牌了。接到该举报,泉港交警大队机动中队中队长郭维华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最终抓获嫌疑车辆和驾驶人郑某。经核实,该车行驶证上登记的发动机号码与实际车辆发动机号码不符,涉嫌套牌。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在河北清河县,交警在巡逻中发现一辆吉利牌轿车违法停放阻碍交警,上前检查却发现,该车前号牌为鲁P2***A,而车后号牌却是鲁P9***6。经系统查询,最终确定该车真实号牌为前车牌,车后号牌系套用其他车辆的牌照。由于驾驶人不在现场,且多次喊话也未出现,交警遂依法将车辆暂扣,并对驾驶人展开深度调查。


在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交警查获一辆涉嫌套牌的陕A牌照丰田车。然而,详细调查却发现,驾驶人杨某此前因多年未进行驾驶证审验,其持有的C1驾驶证已被作废;涉案丰田车是杨某花费9800元购买的二手车,但既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也未进行登记,是一辆报废车。更让人惊讶的是,其所套用的“陕A”号牌,正是办案民警曾经使用过的号牌……


在四川乐山,交警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发现一辆川L号牌车辆存在“套牌”嫌疑,对车辆轨迹进行锁定后,3月10日,交警查获了驾驶人陈某,经查,陈某存在吸毒违法行为。经现场询问,交警得知该车还有另外一个驾驶人李某,根据陈某提供的线索,李某也顺利被抓获。


抓获现场,交警不仅从李某身上搜出了毒品,且其尿检结果呈冰毒阳性。进一步调查还发现,李某是交警的“老熟人”。原来,2019年11月7日,李某就曾因无证驾驶、套用其他车辆号牌被查获,同时也被查出有吸毒违法行为。没想到才过了三个月,李某便重蹈覆辙重操“旧业”!


因套用其他车辆号牌,依法对陈某和李某进行了处罚,同时将其吸毒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最后,普及一下法律对使用套牌、假牌、假驾驶证、驾驶报废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