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公檢法司聯合打老賴 隱藏、轉移財產等12種情形是重點

大眾網濟南8月13日訊 今天上午,山東省高院聯合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發佈通告,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通告中規定,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或無償轉讓、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司法機關將嚴厲打擊。

山東省高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決定,自即日起聯合開展“嚴厲打擊拒執犯罪,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專項行動。凡在山東省法院已經立案執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須於本通告發布之日(8月3日)起10日內,主動到執行法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構成犯罪的,執行法院將移送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要及時偵查取證,並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檢察機關要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時審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罪犯,羈押部門要依法收押、執行。被執行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之內,主動履行義務或者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從寬處理。在此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繼續抗拒執行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司法機關將嚴厲打擊以下12種拒絕執行生效判決的情形: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協助義務人拒絕履行協助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的應依照《刑法》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為單位,且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同時,將嚴厲打擊拒執罪與目前正在深入開展的掃黑除惡行動相結合,嚴禁黑惡勢力插手、干擾、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執行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現的黑惡勢力犯罪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認定,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堅決予以從重處罰。對為拒執犯罪人員充當“保護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堅決依法依紀從嚴查處。

另外,對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判決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號),在減刑時從嚴掌握,不予假釋。

司法機關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被執行人行蹤和規避、抗拒執行的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0531-68886312)。司法機關對舉報人、控告人依法予以保護。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舉報的財產線索符合懸賞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懸賞金。(大眾網-山東24小時記者 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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