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儿媳妇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女婿有没有义务养丈人、丈母娘?你怎么看?

一只小鸟452


这个问题本身说的就不对,21世纪了,走向文明社会了,啥还这样说呢?媳妇根本没义务赡养公婆的,女婿也没义务赡养岳父岳母的,你敬我一尺,我回敬一丈,是相互的,凭良心办事!


快乐宁578


现在都什么年代了,为什么儿媳必须要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女婿就没有养丈人丈母娘的义务,什么歪理。我和我老公关系很好,算是特别好,因为是自由恋爱,异地恋,感情基础从零开始,到现在十五年了。我们俩的观念是一致的,他对他的父母及他家的亲戚怎么好我不干预,我这边,我想怎样他也不干涉。等到以后父母老了,病了,也会赡养。现在还不用我们管,他们自己都可以照顾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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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赡养义务的问题,我们先要从现行法律上来分析:

1.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主要来源于三部法律规定,第一部是《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部是《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部是《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以上三部法律是关于赡养义务的法律来源。从三部法律的规定来看,赡养是婚姻家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父母及被赡养的老年人享有被赡养权利的法律规定,也是子女及其他赡养义务关系人赡养义务的法律来源。

2、被赡养人的法律范围:

关于被赡养人法律规定很清楚,婚姻家事法律关系中,被赡养人主要是指父母,而且婚姻法规定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给付赡养费。而且婚姻法规定,子女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之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被赡养人。

3、赡养人的法律范围:

关于赡养人的法律范围结合赡养人法律规定,很清楚的可以看出,子女是承担赡养义务的主体,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同时子女不是赡养义务的唯一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也是承担赡养义务的主体。

4、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赡养问题法律分析

儿媳、女婿从法律含义上讲,与公婆、岳父母之间不是法律意义上子女父母的关系,公婆、岳父母对儿媳、女婿没有抚养的义务,进而不产生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是,中国家庭关系的现状决定了在这一问题上不能如此简单的进行处理,而且法律对于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赡养问题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关于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赡养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是: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从这一规定很清楚的看出,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单纯从抚养、赡养对等的角度来解决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赡养的法律问题,更多的考虑了中国家庭婚姻关系的现实情况。通过这一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儿媳、女婿作为承担赡养义务人的配偶,有法律规定协助赡养的义务,在赡养义务人承担赡养义务过程中,必须承担法定的协助义务。

那么我们这里进而分析一下协助义务的具体法律规定,协助义务相对应的是主义务,结合上述法律规定,配偶一方作为承担赡养义务主义务的义务人,另一方配偶(儿媳、女婿)有法定的协助义务,是承担协助义务的义务人,主义务人和协助义务人是居于同一义务而确定的法律关系,应当对同一赡养权利人共同承担赡养义务的履行责任。

结合以上两点来看,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儿媳、女婿有法定的对公婆、岳父母的赡养协助义务。

当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在这种情况下,不承担赡养义务子女的配偶应当作为赡养义务的协助履行人成为索要赡养费案被告,共同承担给付抚养费的责任。

5、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儿媳、女婿的赡养义务法律分析:

第一,婚姻关系的法律解除,这里主要指的是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离婚的情况。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婚姻关系法律解除,一方不再是另一方的“配偶”,这种情况下,《老年人权益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自然不能施于不再是“配偶”的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法律形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配偶不再承担赡养义务中的协助义务,在索要赡养费之诉的民事案件不再作为被告一方。

第二,婚姻关系的自然解除,这里是指的是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死亡的情况。与婚姻关系法律解除共同的一点是,配偶一方死亡,“配偶”关系自然终止了,在这种情况下,再以法定义务的方式要求配偶一方承担协助义务已经没有法律基础。但是基于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已经死亡,赡养权利人父母一方可能出现无法得到赡养的问题,法律也作出了鼓励配偶死亡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层面上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履行赡养义务是十分鼓励的,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直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从法律层面,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赡养义务有法律的规定,而且法律也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履行赡养义务,并且赋予其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从道德层面上说,法律规定了相关的义务,且设定了相关的利益条款,在道德上更应该提倡赡养义务的履行。


木禾马行千里


首先要明确的是,儿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女婿也没有赡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这全凭良心和道德,而不是义务。那么,儿媳不赡养公婆,女婿不赡养岳父母就是不道德?当然不是!如果夫妻家庭和睦,公婆善待儿媳,丈夫死后,儿媳会感恩公婆,会主动替丈夫承担起赡养责任。有一种情况是,平日里公婆对儿媳不错,但怎奈儿媳跟儿子感情出了问题离婚了,但公婆念及儿媳的好,仍然善待儿媳,这样的儿媳也会感恩,继续孝敬公婆,甚至会在公婆晚年照顾他们。如果岳父母对女婿不错,岳父母就一个独生女儿,在女儿过世后,女婿念及夫妻平日里的感情,念及孩子也会承担起赡养岳父母的责任。这是道德品质好,心底善良人的普遍做法。


水娟3573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儿媳妇有赡养公婆的责任和义务。同样,在婚姻存续期间,女婿也有赡养丈人和丈母娘的责任和义务。

假如,夫妻两个人,不再保持婚姻关系。包括夫妻离婚了,夫妻的一方死亡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这种责任和义务,将会自动终止。

夫妻两个人的婚姻关系,是连接夫妻两家的姻亲关系。只有夫妻关系的存在,才会履行夫妻存续间的责任和义务。

婚姻关系不存在了,因为结婚建立的姻亲关系,自然也就解除了姻亲关系。赡养对方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也就终止了。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里,男女结婚组建家庭,是以男方为主的。家庭的传承,也是以男性家庭为传承的。没有男性后代的家庭,也就传承不下去了。

男方为娶,女方为嫁,女方是要到男方的家庭里生活的。成为男方家庭的一员,为男方生儿育女,孝敬公婆。嫁出去的女儿,就成为了婆家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一些传统的观念,也逐渐的发生了变化。男女平等的提出,家庭的观念,也在改变。

尤其是,我们曾经的国策,造成了大量的独生子女家庭。大部分的家庭,都是一个孩子。也加速了,家庭观念的改变。

我国的法律,也根据时代的发展,做出了适时的调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这个责任和义务,不因婚姻的改变而改变。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两个人是一家人,有共同履行夫妻间的责任和义务。这个责任和义务,也包括对方的父母。

冉兄认为,两个人能够结婚,成为一家人,就应该彼此之间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尊重对方,也要尊重对方的家人。

不管有没有责任和义务,都应该孝敬双方的父母。媳妇赡养公婆也好,女婿赡养也罢,都是理所应当的。爱对方,就要爱对方的父母。


冉兄说事


儿媳妇也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儿媳妇儿之所以赡养公婆,只不过是代替丈夫尽孝而已。因为按照我们的社会习俗,男男孩子是一定要养父母老的,法律规定,作为儿女的一定要赡养自己的父母,所以说儿媳妇儿跟着丈夫在一起生活,自然也要夫唱妇随了。而那些做姑爷儿的,虽然社会上也没有明确要求,就应该尽职尽责的孝敬岳父岳母。但是现在家家都有一个孩子,独生子女的现状就是一定要赡养双方的老人,这样的话才能让老人又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嘛。

我表哥就是一个很顽固的人,当初他和我表嫂结婚的时候,两个人真的是很恩爱。但是表哥又是一个很孝顺的人,他要求表嫂必须要对自己的父母好,要百依百顺的,不要跟老人拌嘴。所以说表嫂出于爱表哥的那种心理吧,对待我的表叔和表婶特别的好。


可是有一次两个人突然吵了架,当时我们这些亲戚朋友都很纳闷儿,因为表嫂一贯对表哥都是很顺从的,从来也没有过这种事,大家就问原因,我表嫂说是自己的父亲得了癌症,家里需要拿一些钱,可自己的哥哥平时也没攒什么钱,这不打电话来,让表嫂也掏一些。哥,表哥觉得这些都是大儿子的事,你们可以继承我岳父岳母的财产,我也不想继承老人的东西,所以你们就应该把老人的生活照里的好一些,跟我们又没什么关系。我表叔表婶儿听了他这样的话,大声的怒骂,他说双方的老人都是一样的,作为姑爷的,你怎么能逃避给老人养老呢?在大家的谴责下,我表哥才知道自己错了,赶紧给自己的岳父岳母拿了一笔钱。

通过这个事情来看,作为姑爷儿的,其实也不能逃避赡养自己的父母和岳父岳母。因为家家都是亲情,想一想她是你妻子的亲生父母,你如果不奉养这样的老人,你的良心不受到谴责吗?所以说对待老人要一样的对待,这样的话才会让老人感觉到幸福。


伊春美食美客


现在有些不孝子,不赡养爹娘,做饭、洗衣、生病、擦屎刮尿都由姐妹照顾!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养儿防老”!不孝顺、不照顾生活已不能自理的爹娘,养儿还有啥用?

从道理上讲,儿媳妇有赡养公爹公婆的义务,女婿也有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但是从另一方面说,岳父岳母的赡养其实应该是他们儿子的义务(无子除外)!他们的儿子啥也不管不问,反而让女婿去赡养,这说得过去吗?这样的“儿子们”能睡着觉、吃得下饭吗?更有甚者,当父母生病住院时,不仅不陪护,连钱也不出一文,都是让姐妹出,好像“病人”不是他(们)的父母似的!现在,小孩子的模仿力都很强,这些“儿子”是怎样对待父母的,你的小孩肯定将来也会这样对待你(们)!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牢骚而已,不是骂街!不喜勿喷!请勿对号入座!

(写本文之目的 ,是看到社会上有些不孝之子,出于一种义愤之感慨。呼吁孝顺老人,究竟有什么不对?竟然遭到一些人之谩骂?满口喷粪者,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是不是戳到你的痛处了?反击一下图一时之痛快?!果真如此,说明什么呢?我也在反思:我以后只能对“人”讲道理了!)


阑灯珊火


这纯粹是胡说八道!

从法律上讲,儿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没有一个法条规定媳妇有义务赡养公婆,而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规定。

那是不是说,儿媳和女婿就完全没有赡养其配偶父母的义务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婚姻续存其间,在法理上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家庭收入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双方也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那么,老人赡养费的支出都是夫妻二人共同的财产。再从情理上讲,夫妻双方有彼此照顾关心帮助的义务。如果一方父母有病或者生活困难,虽然法律上规定儿女有赡养义务,但夫妻双方也都有为对方付出的的义务和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夫妻双方赡养对方老人没有直接义务,有的是从属义务!

那么,一旦双方离婚或者一方离世,婚姻关系终止,彼此也就没有了从属的义务。

在旧社会,女儿出嫁就是与原生家庭实行了切割,从此便成了外人。这种残忍的社会制度不仅剥夺了女性的人权,也剥夺了女性父母的赡养权,所以就出现了重男轻女以及收受彩礼的社会现象。在那种社会形态下,即使丈夫死了,媳妇也必须要做为夫家成员赡养公婆。而女婿不论媳妇是生是死,都没有赡养岳父母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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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中国家庭的组成形式就是:儿子、媳妇和公婆是一个家庭,女儿、女婿则和自己的公婆是一个家庭,并不是和岳父、岳母是同一个家庭。

在两个家庭中有各自不同的运行体系和规则:比如儿子,儿媳和公婆组成的家庭,有自已血缘关系的亲情体系,有家庭的收入、付出,遗产的继承,家族的传承等,把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所以,公婆前期的付出以及身后遗产的继承都是向儿子和儿媳倾斜的,自然也就让儿子和儿媳拥有了赡养公婆的义务。这是法律和道德约束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社会规律。似乎人人都在遵守。



而女儿、女婿却属于另一个家庭的成员,有另一套不同的运行体系,他们通过努力的所得只能决定自己家庭的荣辱兴衰。肯定没有义务也可能没有能力来掺和岳父、岳母家养老的事情;农村有句老话讲:“好牛难耕两边田,好男难管两边家”。因为岳父岳母家还有舅子们的存在,还轮不到女儿女婿来为岳父岳母养老,除非没有舅子,或舅子们实在没有能力,或者不顾脸面,没脸没皮的不惧亲朋的指责和社会與论的谴责!……

所以,在传统的道德观念中,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而女儿和女婿是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的!因为,他们不是同一个家庭!

图片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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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许多低能的人总是要强调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呢?很少有人谈谈儿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明明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儿子,女儿不肯赡养父母,却人去指责,反之,儿媳根本就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却常常受到一些人的漫骂指责?而这些人往往是无知无法的人。如果儿子,女儿孝顺,懂得善待父母,主动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要知道这个责任是推脱不了的,还怕儿媳不孝顺?就算儿媳不孝顺,有你儿子,女儿孝顺,还怕老人过不好?有许多老人,当儿子为她做这做那时,赶紧主动自己去做了,舍不得儿子为自己做任何一点事。反之,儿媳做,不仅不感谢,还觉得天经地义,还到处指责儿媳不孝顺,不尽义务服侍她。法律很明确,有赡养义务的是你自己的儿子,女儿,女婿和儿媳只有协助的份。所以还是多看看,多指责自己的儿子,女儿,看清楚自己的儿女是怎样对待自己的,有事要帮忙,勤快一点指示自己的儿子,女儿去做,别指错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