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3 鄰里糾紛處理不當 互毆受傷責任各半

鄰里之間發生了糾紛,你將採取什麼方式解決?南寧市武鳴區的一對鄰居就因宅基地糾紛處理不當,雙方上演了一出“全武行”。原告唐某在糾紛中受傷,便把歐某告上法庭要求歐某賠償其損失。4月23日,武鳴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判決唐某與歐某各承擔50%的責任。

唐某與歐某為同屯人,兩家住房緊緊相連。唐某一家認為自家宅子前的籃球場原是自己祖宗的土地。自2004年起,唐家先後在籃球場的東面、西面建造了兩間房屋。2013年,唐家人運來了河沙、磚塊擺滿了整個籃球場,準備建造第三間房屋。唐某一家的舉動,給歐某及周圍幾家鄰居的通行帶來了不便,鄰居們得踏過唐家人堆放的河沙方能出行,車子也開不到自己家門前,託運回的東西靠用手搬運進家。2017年3月2日,歐某找唐某理論,要求唐家人搬走堆放在籃球場上的河沙和磚塊以方便鄰居們出行,但唐家人強烈反對。歐某的丈夫經請示村委後找來鉤機欲推走籃球上的建築材料。唐某前來阻撓鉤機作業,歐某便從自家拿來鐵耙推倒唐家圍起的磚塊。雙方在此過程中發生了激烈的爭執,隨後升級到扭打撕扯的肢體衝突,唐某毆打了歐某的頭部和臉部,歐某把唐某打倒在地,並用腳猛踩了唐某的頭部,導致唐某昏迷並送醫治療。經診斷,唐某的傷情為腦震盪、右額頂部頭皮軟組織打傷。

2018年1月,唐某到武鳴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歐某賠償自己的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4745.09元。

庭審中,被告歐某辯稱:原告的起訴意見與事實不符,事實是2017年3月2日中午,答辯人與原告因原告佔用本屯的籃球場建房導致雙方發生糾紛,是原告先動手毆打答辯人的頭部和臉部,答辯人忍無可忍才自衛還手。原告受傷並導致腦震盪並不是真實的。原告應負本案的全部民事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武鳴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因宅基地糾紛發生爭執,雙方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但雙方均未能保持冷靜和剋制,繼而發生相互廝打,對此雙方均有過錯,故法院確定原、被告雙方各負5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原告醫療費並未真實發生,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現被告無證據證實其陳述的事實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法院對被告的該項辯稱,不予採信。

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有事實根據,符合法律規定,對其合理部分,法院應予以支持,對其不合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判決被告歐某賠償原告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4327.89元的50%即2163.94元。

法官提示,鄰里之間相處應秉承我國傳統文化“和為貴”的思想。發生糾紛時,應避免發生過激行為,最好是通過合法途徑來解決,保持鄰里之間的和睦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