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販毒時被吸毒人員搶了……“被害人”被檢察機關揪出 獲刑8年

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任鴻)6月22日,四川省檢察機關禁毒工作新聞發佈會發佈了近年來四川省檢察機關辦理的5起毒品犯罪監督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揪出了實為販毒人員的“搶劫被害人”。

典型案例一

“搶劫被害人”涉嫌販毒 被檢察機關揪出

2016年2月,彭州市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周越等人搶劫案時,發現被害人張廷宇被搶物品中有白色不明物體,可能系毒品,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並提出相應初查建議。經稱量和鑑定,白色不明物體系10.23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

彭州市檢察院發現張廷宇涉嫌毒品犯罪後,啟動立案監督程序,發出《建議立案通知書》。建議發出後,公安機關迅速立案,全面收集證據,查明張廷宇在販賣毒品給吸毒人員周越時被周越等人搶劫。

2016年5月,彭州市檢察院以被告人張廷宇犯販賣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2016年9月,彭州市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張廷宇有期徒刑八年。

【點評】

對此案件,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卞建林點評稱:檢察機關辦理搶劫案件過程中,察微析疑,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敏銳捕捉暴力犯罪背後的毒品犯罪線索,充分發揮立案監督作用,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法律追究,有力打擊了危害社會治安環境的源頭性毒品犯罪。

典型案例二

提前介入偵查,跨省破獲重大毒品案

2015年11月,遂寧市公安局偵破龔如亮、周建明、伍中全跨省販賣、製造毒品案,涉案毒品40餘千克。立案後,四川省檢察院督導遂寧市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遂寧市檢察院立即派員實地查看製毒現場,一週一會商,引導證據收集方向及重點,跨省協調信息共享。審查起訴期間,針對後期到案的龔如亮拒不認罪的情況,遂寧市檢察院一方面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另一方面自行調取容易滅失的監控視頻,核實調取技偵證據,使在案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2016年9月20日,遂寧市檢察院對龔如亮、周建明、伍中全提起公訴。2017年6月29日,遂寧市法院判決龔如亮犯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判處周建明死緩、伍中全無期徒刑。

在此案基礎上,四川省檢察院起草並與四川省公安廳會籤《關於加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介入偵查工作的意見》,規範、完善了檢察機關對重大毒品案件提前介入偵查的銜接機制和工作模式。

【點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人大代表周光權:毒品犯罪隱蔽性強,偵查難度大,證據容易滅失。檢察機關主動作為,緊緊圍繞證據核心提前介入偵查,明確取證方向,與偵查機關形成打擊合力;將退查與自查有機結合,通過訴前主導夯實全案證據基礎,確保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的成功指控。#SplitPageHere#

典型案例三

自行補充偵查,依法追訴漏罪、漏案

德陽市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卿立均、周健等9人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時,發現犯罪事實存在頗多疑點,因退回補充偵查不到位,遂依法自行偵查。

通過訊問販賣毒品的下家、復勘製毒現場、調取微信聊天記錄等手段收集證據,檢察機關認定有周健、向安興販賣毒品、製造毒品的犯罪事實和涉嫌犯製造毒品罪的肖開娟、朱加學未被移送審查起訴。德陽市檢察院要求偵查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於2017年6月26日以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對周健、向安興提起公訴,以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對肖開娟提起公訴。(朱加學前期在逃,另案處理)

2017年12月27日,德陽市中級法院以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對周健、向安興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肖開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

【點評】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主任、四川省人大代表羅毅:毒品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數多,犯罪事實複雜,證明犯罪難度大。面對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員,在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不到位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積極作為,充分運用刑事訴訟法賦予的自行偵查權,動態構建指控犯罪的證據體系,追訴漏罪、漏犯,實現了對毒品犯罪的精準打擊。

典型案例四

成功抗訴,毒販由死緩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

2015年9月,李小雙與肖俞航、張帥、漆偉等人共謀製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商定由李小雙負責購買製毒原料和販賣製造出的毒品,其他被告人負責技術、資金、場地。同年11月16日,偵查機關在製毒現場查獲甲基苯丙胺晶體8100.9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液體9650克。一審法院以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李小雙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眉山市檢察院以一審判決對李小雙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

二審期間,四川省檢察院會同眉山市檢察院圍繞李小雙的地位、作用大力開展證據補查工作,進一步查明瞭其在共同販賣、製造毒品中的主犯地位。四川省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小雙罪行極其嚴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支持抗訴。二審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改判李小雙死刑立即執行。

【點評】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魏東:刑事抗訴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刑事審判監督最重要的手段,也是檢察機關刑事審判監督的標誌性工作。本案就是加強對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審判監督,兩級檢察機關開展“接力監督”,形成抗訴合力的典型案件。兩級檢察機關通過指控犯罪與加強監督並舉,糾正了罰不當罪的案件裁判。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對毒品犯罪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

典型案例五

少女交友不慎涉毒 檢察幫教助其考上大學

2016年,宜賓市翠屏區檢察院辦理肖某(女,17歲)販賣毒品案時,發現其與涉毒人員杜永乾同居,並從事販毒活動,但肖某本人不吸毒,自身對毒品犯罪有一定牴觸,其多次勸說杜永乾不要販賣毒品,但杜永乾均以沒錢生活為由拒絕,並讓肖某繼續幫其運送毒品。

通過社會調查瞭解到,肖某本系在校學生,一貫表現良好,在父母離異後輟學,因交友不慎涉毒。檢察機關積極開展教育、挽救工作,明確提出對肖某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該建議得到法院採納,肖某的犯罪記錄被封存。同時,翠屏區檢察院聯合司法局積極開展幫扶矯正工作,幫助肖某迴歸校園,最終肖某通過參加國家統一高考,被四川省某全日制大專院校錄取。

【點評】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法學會禁毒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未成年人因生理和心理發育水平、認知能力的侷限,容易被教唆、引誘而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受引誘、利用販毒的案件。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貫徹“少年司法”理念,沒有簡單一訴了之,而是通過社會調查、精準提出量刑建議、積極開展教育幫扶,促成其順利迴歸社會,成功挽救了涉罪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