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縣人民檢察院
首例監督社區矯正人員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5月10日,我院協同九龍縣司法局以及轄區派出所,對一嚴重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的社區矯正人員沈某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完成了對九龍縣首例撤銷緩刑收監執行案件的檢察監督,這也是甘孜州首例對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的社區矯正人員被撤銷緩刑的案件。
社區服刑人員沈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九龍縣司法局依法對沈某某執行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期限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2018年4月,我院刑事執行局工作組對轄區內鄉鎮司法所的社區矯正工作進行逐一督導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社矯服刑人員沈某某以欺騙矇蔽手段擅自離開規定區域,脫離監管達1個月零15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對沈某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針對上述情況,我院向縣司法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縣司法局向原審人民法院提請撤銷沈某某的緩刑判決。鼓樓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沈某某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沈某某於2018年5月10日被移交九龍縣看守所收監執行,為保障收監執行工作順利進行,我院派員全程陪同監督,確保了將沈某某順利的送至服刑地收監執行。
九龍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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