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2 常熟法院丨涉少审判“法护成长”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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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常熟法院近期组织、参与多项涉少普法活动,在青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中不断注入法律的力量,帮助他们健康、快乐成长。

5月15日,常兴路幼儿园的24位小朋友走进常熟法院开展社会实践。小朋友们参观了审判法庭,并体验当“小法官”的感觉,上了人生中第一堂“普法课。

5月24日,在苏州中院及关工委组织下,赴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在押的失足少年开展主题为“爱心护航,助力成长”回访帮教工作。

5月29日,常熟法院参与我市“预防校园欺凌,护航美好明天”主题活动启动暨“青少年网络安全法治教育体验馆”开馆仪式。并为东南实验小学四、五年级三百多名学生上了一堂题为“对校园欺凌说不”的专题讲座。

5月30日,少年庭在孝友中学组织开展模拟法庭。该校500余名初一学生进行现场观摩,接受普法教育。

此外,少年庭今天还对多起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案件后续进展。

今天是少年儿童自己的节日,常熟法院特此发布六个涉少典型案例,希望未成年人增强法律意识,在权益受损时果断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也希望这些案例能够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成长中存在问题的关注,让更多的人、更多的社会群体来关心、关爱未成年人。

案例一

无知少年吸毒贩毒 害人害己终陷囹圄

【基本案情】

作为一名90后小伙子,张益本应该像他的同龄人那样上大学,或者初踏入社会打拼,但他却因为沾染毒品而一步步走向深渊。

2014年11月4日晚,张益因涉嫌吸食毒品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身上及暂住处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物若干。经鉴定,在上述白色晶体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3.2克。张益还供述了2014年6月初他在一酒店贩卖毒品冰毒0.8克的事实,后经查属实。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2克,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张益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并依据相关量刑情节,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众所周知,毒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造成人格扭曲,吸毒成瘾者往往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毒品败坏社会风气、摧毁民族灵魂,因此涉毒犯罪向来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年轻人更不能因贪图享乐或牟取暴利而以身试法,一旦陷入其中,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二

高中女生任性出走 被拐受害悔不当初

【基本案情】

王小燕系盐城的一名高三女生,因不愿参加高考补习班与父母发生矛盾而离家出走。期间她遇到一年轻男子林嘉,林嘉以请王小燕帮忙拍照为名,将其骗至偏僻处,随后采用捂嘴、扇耳光的手段,将王小燕拖进草丛里并威胁其不许喊叫。在王小燕屈服后,林嘉将其拉上车并带回家中,并向罗义峰等人谎称王小燕系其朋友,是来与其表弟罗义峰处对象的。后王小燕被林嘉及林嘉老婆、被告人罗义峰、罗义峰父亲带至常熟。到常熟后,罗义峰在其租住处先后四次将王小燕强奸。后王小燕通过手机QQ偷偷向朋友求救,朋友得知情况后报警,警方在某出租屋内将被拐三天的王小燕解救,并将涉嫌强奸罪的罗义峰抓获。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义峰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罗义峰对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义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罗义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说法】

花季少女王小燕是一名高三应届学生,正是美好人生即将开始的时候,却因一时任性离家出走,期间她扔掉手机卡,与父母断绝联系,跟随陌生男子来到偏僻处,也凸显出她的缺乏警惕心和自我保护意识。尽管犯罪分子已被绳之以法,王小燕所受的身心创伤是无法完全修复的。希望本案能对正处在花季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少女们敲响警钟,切莫因为一时任性离家出走,让亲人担心,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平时也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案例三

网络黑手伸向幼女 猥亵敲诈防不胜防

【基本案情】

在广东一工厂打工的20岁小伙秦欢通过QQ搜索到了年仅13岁的被害人李晓玲的QQ号,申请加为好友后双方相谈甚欢。在秦欢发红包的引诱下,李晓玲向秦欢发送了一些裸照和不雅视频。后李晓玲觉得不妥,打算拉黑秦欢不再与其联系,但秦欢以向李晓玲的老师、同学、家长发送之前获取的裸照相威胁,让被害人李晓玲按其要求继续拍摄不雅视频,先后累计获取被害人李晓玲裸照20余张和不雅视频10余段,并将照片及视频上传至百度云网盘供其自行观看。后因被害人将其拉黑,秦欢恼羞成怒,将前期获取的部分裸照和不雅视频发给了李晓玲的母亲,要挟其并索要人民币5 万元,后因被害人母亲报警而未能得逞。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欢用威胁的方法猥亵儿童,以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秦欢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敲诈勒索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最终以猥亵儿童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决秦欢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提示】

近年来,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现象有所凸显。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常通过QQ、微信、陌陌等网络聊天工具,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诱骗幼女与之发生性关系,或利用网友见面之机实施强奸、猥亵,或利用网络获取裸照或不雅视频以满足淫欲。但由于网络媒介的隐蔽性,此类案件中受害儿童的家长往往不易察觉或察觉时已经受侵害时间较长,且部分家长为了“面子”选择私了而不报案,无形中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黑手的侵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治理,并切实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关部门也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生理、心理特点的社会救助体系,帮助未成年女性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

案例四

幼童惨遭电梯卡死 父母厂商难辞其咎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日中午10时多,2岁的小谦在曾祖母的带领下来到住所对面的自建仓库玩耍。这段时间,仓库里新安装了一台液压升降平台。为了引逗孩子,曾祖母此前已多次带小谦搭乘平台升降玩耍,于是小谦熟门熟路地走上平台,曾祖母在平台外按动操作按钮后,平台开始缓缓上升并越升越高,小谦感觉非常害怕,一边呼唤曾祖母,一边将头部伸出平台。这时不幸发生了,平台底部运行至二层楼面时,小谦被卡在二楼楼面和升降平台底部之间,当场死亡。2017年5月,小谦的父母将升降平台生产方某机械公司、销售方郑勇等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9万余元。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谦的父母委托年近七旬的曾祖母代为照管小谦,且事发前曾祖母曾带领小谦前往事发仓库乘坐液压升降平台,两原告均未予重视;事发时曾祖母又主动带领小谦乘坐升降平台,导致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小谦的祖父吴某在其住宅对面自建仓库,且安装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升降平台,应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但事发时仓库呈开放状态且无人看守,致使其年幼的孙子进入危险区域,自行搭乘升降平台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被告某机械公司作为涉事液压升降平台的生产者和安装者,未能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警示标志等证明资料,且其在对升降平台进行安装调试后,未能对尚未交付的涉案液压升降平台采取围蔽、切断电源或者采取其他安全警示措施,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权衡事故各方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某机械公司按15%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较小、心智发育不成熟、好奇心强,往往对危险的感知能力较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勾,此时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教育、保护、监管未成年人,使其远离危险源,制止其危险行为,有效防止其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作为生产者提供的商品,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应当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危险产品的所有权人更要谨慎管理危险产品,在危险产品的区域范围内设立相应警示标志。

案例五

父母离异赠房女儿 母欲反悔法院驳回

【基本案情】

徐女士与陆先生因感情破裂,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及车库产权原为女方所有,离婚后产权归2岁的女儿陆小甜所有,由女方居住;女儿陆小甜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一切费用由女方承担。双方离婚后,因女儿尚未成年,徐女士未办理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之后,徐女士与前夫陆先生经法院调解达成变更抚养关系协议,女儿陆小甜变更为由陆先生负责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至陆小甜独立生活时止。此后,陆先生将涉案房屋租赁给他人,租金用于抚育女儿。几年后,徐女士反悔了,认为房子仍旧是她的,就以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受到了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陆先生立即将房屋腾空后交还给她使用并支付相应损失费用。陆先生则认为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约定房屋赠与女儿,现在他作为女儿的监护人,要求徐女士尽早将房子过户给女儿。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涉及到对婚生女陆小甜的房产赠与内容,是原、被告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情况下作出的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由于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释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关系,故在离婚协议中徐女士的赠与具有身份属性,依法不可撤销,其女儿陆小甜依法拥有涉案房屋产权,徐女士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抚养关系后,在徐女士居住权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被告陆先生以女儿陆小甜监护人的身份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租金用以抚育女儿,也未侵犯女儿陆小甜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婚前或婚后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比较多,但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未成年子女必须到18周岁才能和父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漫长的等待也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父母离婚,必然会给未成年子女在身心各方面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希望离婚当事人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出发,共同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好的环境。

案例六

会展空飘气球落跑 爆炸伤及无辜父子

【基本案情】

王虎、王钰父子从事大棚蔬菜种植,两人居住在大棚附近的一座小屋里。2016年8月1日中午,干活归来的王氏父子发现所住小屋旁的树上悬挂着一个黄色气球,王虎就动手将气球拉下来,不料气球刚一落地就突然爆炸,王虎和在旁边观看的王钰被腾起的火焰烧伤。经司法鉴定,王虎的伤情构成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王钰的伤情构成三个十级伤残。

经调查发现,该气球来自上海某活动现场。2016年7月26日,A公司委托B公司为其2016年7月30日至31日的活动进行策划与执行,其中有一项内容系场外放6个空飘气球。为了施放空飘气球,B公司又委托C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至31日放PVC空飘6只(含条幅),双方在洽谈时明确约定空飘气球中填充氦气。C公司承接该业务后委托制作了8个空飘气球。7月30日早晨,C公司工作人员在活动现场将6个空飘气球充气升起。但活动结束后,C公司派人前往收回空飘气球时发现三个已被回收,并回收了另外的不超过二个。没料想其中一个气球飞走后出现在常熟,引发了本案。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C公司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而承揽施放空飘气球的业务,现场也未派专人值守,发现气球缺少后亦未采取相应措施,而且其极可能在气球中充入的是可燃气体而不是双方约定的氮气,作为承揽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A公司在将策划活动承揽给B公司实施以及B公司在将施放气球业务分包给C公司时均未审核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A公司也没有根据合同的约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存在过错,亦应赔偿。伤者王虎在发现空飘气球挂在树上后私自处置,缺乏安全意识,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确定王虎自担15%的责任,C公司承担45%的赔偿责任,被告A公司和B公司各担20%的责任;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出于安全性考虑,我国很多地区规定大型的空飘气球不准使用氢气,而应使用惰性气体,用的较多的是氦气,但氦气的使用成本要比氢气大得多,故有些不良商家仍然违规使用氢气来填充空飘气球,平时在街上也有小商贩售卖卡通形象的氢气球。充有氢气的气球如果靠近打火机、香烟等火源或暖炉等高温的物品,极有可能发生爆炸。因此建议广大家长不要给孩子购买氢气球玩耍,如需购买一定要确认是安全的氦气球。生活中如遇类似本案中大型的气球,不要自行处理,应当报警后由专门的消防部门来处理,避免受到伤害。

(以上案例涉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