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未婚懷孕,能否確定胎兒與交通事故男性受害人的關係?

曾某為其營業貨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並投保不計免賠率險等險種。

楊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小型轎車在某市由南往北行駛,行至丁字路口路段左轉彎時,與曾某駕駛中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楊某當場死亡及楊某車內乘車人吳某、康某等5人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認定:曾某、楊某各負此事故同等責任;乘車人吳某、康某等5人無責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機動車交通事故

死者楊某親屬楊某1等3人以曾某、某財產保險公司等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1萬元、商業三者險中賠償234860元(已扣除被告曾某支付的130000元)。

某財產保險公司的主要答辯意見:

一、本案應追加吳某、康某等5人為本案原告或第三人。

吳某、康某等5人屬於答辯人保險車輛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對象,如果將答辯人保險金額僅賠償給楊某親屬,對吳某、康某等5人來說,不公平。

二、本案事故發生時,死者楊某同居女友未滿20週歲,不符合法定結婚年齡,未辦理結婚登記,楊某同居女友腹中所懷胎兒不能確定其父親的身份,楊某死亡後,楊某同居女友所懷胎兒出生後上戶在楊某父親戶籍中,是楊某父親的孫子。根據規定,沒有結婚證,上戶應進行親子鑑定,公安部門上戶時沒有進行親子鑑定就進行戶籍登記,不符合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按該文件的規定,上戶應進行親子鑑定。

死者楊某女友所生之子未進行親子鑑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

居民戶口簿

法院認為:

1、吳某、康某等5人作為本次交通事故的被侵權人,法院已經依法通知其本人或者其親屬,告知其參加訴訟的權利義務,但該5人沒有起訴或者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自己的權利。

2、本案訴訟過程中,楊某親屬已經提交了楊某之子的出生醫學證明及常住人口登記卡等,戶籍證明楊某1的孫子是楊某之子,某財產保險公司雖然對楊某之子的身份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有力證據予以反駁,故其認為不應當承擔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開庭審理民事案件

關於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後出生的人,侵權責任人及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被扶養人生活費未作實際扶養的限制,也未明確是否支持未來的扶養費請求權,以為判例、學說留下將來發展的空間。損害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雙方已就賠償權利義務問題協商一致或者訴訟終結,如果又有新的被扶養人出生,其能否另行主張權利?鑑於該出生事實的不確定性,為侵權行為時所難以預料,原則上對該扶養請求權人出生前發生的損害其不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損害事故發生時已經受孕的胎兒後來出生且為活體的除外。

法院判決:某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1等3人60000元(另60000元保險公司已預付另外傷者)、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1等3人155485元。

某財產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