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苏州:调整项目预售条件和分期预售面积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疫情

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同时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因疫情影响盲目“抢工期”从而引发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次生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20年1月24日前土地已成交并已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的房地产项目,因突发疫情影响其前期规划、施工手续、工程进度等情况的,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申请预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资即可(房地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按原标准执行)。其中对土地成交价格超过市场指导价须工程结构封顶或竣工验收后预(销)售的项目,申请预售时间节点可适当提前,具体标准为:按正常合理工期核减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时间。

二、分期销售项目每期申请预售面积由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要求,调整为高层、小高层商品房不少于2万平方米,多层商品房不少于1万平方米。

三、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顺延时间均按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时间确认。

四、根据上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太仓市、昆山市购买住房时,在疫情防控期间符合缓缴、免缴社会保险费的,提供人社部门相关证明或由人社部门核查属实,购房资格审核视同正常缴纳。

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大战略决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科学把握、精准施策,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适用于市辖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8日

通 知 解 读

此《通知》是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前提下,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原则,积极应对疫情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同时防止相关企业盲目“抢工期”,从而引发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次生问题,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是苏州市住建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当前仍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在逐步复工复产的情况下,需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出台必要的政策措施,将政府应对疫情的信心传递到企业和购房者,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也有利于地方经济长远发展。

0 1 调整项目预售条件

使房企可以按照正常节奏推进楼盘上市,提高市场新建住宅的有效供给,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平衡供需两端。 同时明确房地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按原标准执行,体现了对不同信用主体的分类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这一措施是应对疫情影响的阶段性措施。

0 2调整分期预售面积要求

分期销售项目每期申请预售面积由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要求,调整为高层、小高层商品房不少于2万平方米,多层商品房不少于1万平方米。 有利于开发企业更加灵活制定企业产品上市的策略,优化开发建设节奏。

0 3 开竣工时间、交付期限顺延

一是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指导性意见,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二是使房企可以按照正常的施工工期完成开发建设,避免出现开发建设单位急于追求建设速度,而忽视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等情况,有利于保障住房品质。

0 4完善购房资格认定

该条措施落实了上级部门关于疫情期间缓缴、免缴社会保险政策。 目前苏州市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限购区域内住房需三年内连续缴纳两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该条措施完善了在购房资格审核中对社保连续缴纳认定的方法,满足了购房人的正常购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