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20年前的命案,有沒有超出追訴期限?

20年前的命案,有沒有超出追訴期限?

近日,一樁沉寂了28年之久的陳年舊案——“南醫大女生遇害案”得以偵破,南京警方成功抓獲了該案的犯罪嫌疑人麻某,該消息一時在網絡上刷屏。網民在讚歎警方神勇的同時,法律圈關於本案是否超過犯罪追訴期限的問題也起了爭議,本文主要針對追訴期限問題進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2月23日南京警方發佈通報如下:

2月24日警方又進一步披露了該案的細節:

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樓區原南京醫學院發生一起殘忍殺害在校女學生林某的案件。帶著不破不休的責任使命,藉助現代刑偵技術和大數據的發展,南京警方以二十八年的鍥而不捨和“命案必破”的警察情懷與追求,於2020年2月23日,將犯罪嫌疑人麻某鋼(男,54歲,原籍江蘇沛縣,南京某公司駕駛員)抓獲。

(當年報紙上的懸賞公告)

1992年3月24日,南京警方接到原南京醫學院報警,稱該校學生林某於3月20日晚自習後失蹤。24日下午,林某的屍體在學校教學樓天井內的窨井中被發現。經法醫檢驗,死者系被鈍器擊打頭部並實施強姦後,按入窨井中死亡。案發後,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視,全警動員、全市發動,抽調數百名精幹警力組成專案組,連續數月開展大規模走訪調查和摸排等工作,核查線索數千條,走訪排查人員超過1.5萬人,但囿於當時條件所限,案件沒有取得突破。1992 年發生的“3.24”案件是南京市為數不多的惡性大案,至今仍是全國關注的有影響殺人案件之一。死者母親每年3月24日或赴南京或打電話向公安機關詢問案件偵破進展。

2020年2月19日,案件取得重大突破。經深度應用最新刑事技術,在徐州警方配合下,明確該市沛縣一麻姓家族人員中有重大作案嫌疑。專案組民警立即兵分兩路,一方面趕赴徐州開展進一步核查,另一方面組織對該家族在南京人員進行走訪調查,並將符合嫌疑人年齡特徵的人員作為重點進一步工作。2月23日凌晨,發現居住在南京市玄武區某小區的麻某鋼DNA數據與嫌疑人完全一致,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3日凌晨6時許,辦案民警在麻某鋼家中將其抓獲歸案。經審訊,麻某鋼交代了二十八年前在原南京醫學院將林某強姦並殺害的犯罪事實。

南京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案件之所以能夠在28年後告破,主要歸功於以下三個關鍵因素:一是案發後,當年現場勘驗工作非常認真細緻,保留下了關鍵的痕跡物證,並妥善保管至今,為今天案件的偵破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二是南京市公安局的歷任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對該案一直高度重視,專案組成員雖幾經更換,有的已經退休甚至過世,但接棒者始終鍥而不捨、緊盯不放、不破不休;三是得益於現代刑偵技術的深度應用和現代打擊犯罪新機制的建立,以及公安部領導下的各兄弟公安機關紮實的刑事基礎工作。

二、關於本案追訴時效的問題

關於本案是否超過追訴時效的問題,目前網絡上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本案未超過追訴時效,理由是超過追訴時效的前提是犯罪事實沒有被發現,但本案於案發當年已被警方立案偵查,故本案無論經過多久,都不存在超過追訴時效的問題。

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理由是本案當時應該是以事立案,而非以人立案,犯罪嫌疑人之前並未受到調查,不屬於“逃避偵查”的情形,故本案已經超過追訴時效。

實際上,本案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第一種觀點“未超過追訴時效”的判斷是錯誤的;第二種觀點關於“超過追訴時效”的結論是正確的,但其理由是片面的。究其原因,在於持上述兩種觀點的人員並不瞭解我國刑法關於“追訴時效”規定的立法沿革,並未理解“追訴時效”的立法本意。

因追訴時效問題引起較大爭議的案件大多是一些陳年舊案,通常案發至今的時間跨度較長,涉及新、舊刑法的不同規定。

首先我們看一下我國1979年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七十七條 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我國1997年刑法關於“追訴期限”的一般規定與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的規定完全一致,但關於“無限追訴期限”的規定與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97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兩相比較,新、舊刑法關於“無限追訴期限”的規定存在較大的差異。97刑法要求立案偵查或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審判,而79刑法要求“採取強制措施後逃避偵查或審判”。適用79刑法關於“無限追訴期限”的規定的前提條件是對犯罪嫌疑人已經採取了強制措施,而對大多是“懸案”而言,司法機關還未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也便無從談起。因此,也就不能適用“無限追訴期限”的規定。具體到南醫大女生遇害案,案發後雖然偵查機關予以刑事立案,但未能鎖定犯罪嫌疑人,當時的刑事立案應該是“以事立案”,無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根據刑法溯及力“從舊兼從輕”的基本原則和最高法《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對南醫大女生遇害案的追訴應當適用97刑法。因此,在當時偵查機關無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本案不適用無限追訴期限的規定,也就要受到20年最長追訴時效的限制。本案案發距今已近28年,已經超過20年的最長追訴時效。

因此,本案中若要對犯罪嫌疑人麻某追訴,還需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參照2016年最高檢發佈的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的核準追訴要旨,基於本案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之惡劣以及本案的社會影響之大,初步判斷本案應該能夠通過最高檢的核準追訴。具體理由不再贅述,感興趣的可以研讀最高檢發佈的第六批指導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