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滿,釋放的程序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看守所應當在罪犯服刑期滿前一個月內,將其在所內表現、綜合評估意見、幫教建議等送至其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第四十一條
罪犯服刑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給刑滿釋放證明書,並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有代管錢物的,看守所應當如數發還。 刑滿釋放人員患有重病的,看守所應當通知其家屬接回。
哪些罪犯,在看守所執行刑罰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二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 被判處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