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中的法律原則與公民的權利邊界


每天我們都會被不同的信息刷屏,昨天傳播比較多的新聞,是兩個婦女在公共場合不戴口罩、態度蠻橫,甚至對前來執法的公務人員吐口水、攻擊;另一則黃山市人民較為關注的通報是:我市一名市民無視行政命令,不聽勸阻擅自進入封閉場所,後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非常時期行非常之事,我們對上述行徑表示反對和憤慨。

難免會有人發出這樣的疑問,我們該如何行事,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和健康,公民權利的邊界在哪?我們要牢記的是:權利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但我國普通民眾對法律知識掌握不夠,況且現行法律中還存在法律衝突、法律適用等問題,因此一般民眾很難作出正確的法律判斷。所以,本文對以下法律原則進行簡單的闡述,供大家參考。

一、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

我們日常瞭解的公民權利基,本體現在憲法和民法之中,比如民主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勞動的權利;等等。上述公民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但《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作為特別法,其在特殊時期時的適用效力優於一般法。在突發事件導致的緊急狀態下,為了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個人的自由應受到限制。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發佈一級、二級警報,宣佈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關閉或限制使用公共場所,查驗人員身份、對有關人員限制人身自由,包括但不限於進行隔離,等等。

所以我市政府決定關閉江心洲公園有法可依,其並非是在非法侵犯公民的鍛鍊和休息權,反之公民應遵守上述決定,不可強行翻越進入,否則就會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利益衡量原則

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有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還需要其履行特定義務。例如,國家在必要時可能需要徵用個人財產,此時我們應對該等國家行為表示理解,併發揚我們的擔當和奉獻精神,但是如有幾個方面同時徵用,徵用中產生的矛盾抑或徵用帶來的損失如何處理?此時,應採用利益衡量原則。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之精神,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突發事件採取的應急徵用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這也就是利益衡量原則的體現,即依據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價值觀念來進行衡量。何種利益最優先,應以公眾的一般認識為基礎,即依“普通人”的立場來考慮的,而這種“普通人”的立場代表的是一種大眾性的心理;其次,這種評價應考慮道德風俗、主觀上的善意與惡意等內容。

故此,在公民權利保護中,當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應做何種取捨,不但要根據法律規定依法進行,還要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利用價值位序來進行利益衡量,這樣才能兼顧社會公平、正義、秩序、效率等基本價值目標。

三、平等原則

另外一則段子是:“小區門口賣武漢鴨脖的終於承認自己的鴨子是本地的,而不是從武漢的”。令人菀爾的同時,又替武漢人感到心酸,這說明現在大家談武漢色變。民眾的恐懼心理可以理解,但是有些社區或主管部門在無合法依據的情況下把業主人為地分成三六九等,例如本地身份證和外地身份證不一樣,買房的和租戶不一樣,並且有的要求業主出門要隨身攜帶房產證。筆者認為這樣的做法欠妥。

當然當前疫情嚴重,從外地回來的民眾按照有關規定主動上報,同時進行醫學隔離是必要措施,這完全是出於醫學原理,卻並非意味著武漢人民或其他外地人的法律地位低於其他人,武漢人或者外地人的地位與本地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除了醫學上的要求之外,民眾的其他權利和義務都不應受到限制。無論是司法、行政還是社會,這時候都更要體現人文關懷。

意大利的佛羅倫薩街頭一名中國留學生呼籲:“我不是病毒,我們是人類,請不要歧視我們”,隨後獲得了許多溫暖的擁抱。希望讓這樣的擁抱溫暖更多的人,溫暖這個異常寒冷的冬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