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启蒙运动领袖人物卢梭的代表作。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奠定了理论基础。卢梭是启蒙运动中的领军人物,他从社会契约的角度分析了民主政治的重要性,同时引证同时代孟德斯鸠、狄德罗等人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极具指导性地表达了他对国家政治结构的设想。

这样一本经典学术名著,自诞生开始指导着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对当时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以及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奠立产生了深远影响。上世纪初《民约论》引入中国,开化了一代青年,影响了中国的民主革命进程。

由何兆武先生翻译的商务印书馆的这个版本可谓目前中国最权威的版本。这点在我阅览此书过程中时有感触。该版本据巴黎奥比埃出版社版译出,在引文中比照了多个其他版本,学术严谨,且注释详尽。何先生就文中难懂之处也多做解释评注,这些评注读来就具颇具风味,常有《社会契约论》之外的补充经典文本内容,可扩充知识,同时也避免读者陷入因初读不得其解而放弃的尴尬。

然而,就我个人而言,读《社会契约论》仍颇耗费了些时日与心思。商务的这个本子全书197页,可谓微薄。读来却并不轻松,这点大概因我愚笨,抑或翻译中不可避免的中西方思维差异。虽然如此,通读完本书,亦觉得有所启发。

何先生在序跋中论本书的中心思想是: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后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三版,下同,第1页。)卢梭《社会契约论》是站在天赋人权这个立论基础上的推理论证,他的社会契约说开启了西方民主政治的新结构方式。他提出的公意、主权在民思想是本书的中心。虽然卢梭尝试从人类社会起源、国家、行政机构诞生等解释国家政治制度的既有形式与应有良性形式,但是卢梭也不否认地表示“政治体也犹如人体那样,自从它一诞生起就开始在死亡了,它本身之内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第112页)。这种审慎客观的看法使得卢梭的立论更加深远和具有前瞻性。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发展观的角度来认识政治体,也证明卢梭在几个世纪前对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具有正确的看法。

本书既然是关于社会契约的政治讨论,民主、自由、平等自然是讨论的关键词。民主在这里被卢梭以“公意”深入地进行了阐释,这点在下文将进行专门分析。而就自由卢梭也表达了其辩证的看法,卢梭认为通过强力而使人具有的并不是真正的自由。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也就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第19页)但卢梭毕竟是具有浪漫主义的启蒙者,他也唯心的提出了某种类似与“消极自由”的形而上的东西,他认为在衡量社会状态(即获得权利、权力、自由、财富等)的收益时应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而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第26页),这种表达当然可以被我们理解成我们应该像服从自己心中的道德律那样去服从自己订立的法律,但是这种将“道德的自由”无限上升的做法似乎并不利于解决社会加之于我们所要遵守的那些不合法的因素。而如果我们将“道德的自由”纳入社会状态时难免要面对主权者与立法者之间的冲突,因为法律所确定的“道德的自由”如果在暴政社会被滥用的话,只会损害主权者的利益。

下面我就全书的整体章节脉络进行简单地概括梳理,其中难免有我误读的谬误,希望得到指正。

《社会契约论》全书四卷,商务版另有附录《日内瓦手稿》第二章。从整体上讲卢梭的论证过程大致是第一卷论证人类社会自由平等的神圣性以及社会公意对政权产生的意义,进而导出社会契约论的诞生;第二卷建立在社会契约这个前提下,具体分析论证主权者的权利以及立法对主权权力的维护和保护,并详细分析了法律、立法者、人民之间的关系,及由之而来的各种立法体系;第三卷主要围绕政府展开论述,具体的讨论了政府的建制原则、分类、政府形式,主权权威等一系列问题;第四卷具体讨论了投票、选举、宗教等问题,并大量比照了古罗马、威尼斯公国等的政治制度。

社会契约论的提出

据译本注,《日内瓦手稿》的第二章为“论普遍的人类社会”,正本删去了这一章。在附录中,商务版将此章保留了下来。而其标题最初作:“论人与人之间根本就没有自然而然的普遍社会”。《纽沙代尔手稿》作:“论自然权利与普遍社会”。(第185页)这一在正本中被删除的章节开门见山表示要探讨“政治制度的必要性是从何处而来的”,而卢梭在其中首先表示了他的人性恶观,“正是这种使得我们为非作恶的原因,也就是这样把我们转化为奴隶,并且通过腐蚀我们而奴役我们……”卢梭显然认为人性本自私,所以从纯粹的人性角度来讲,不可能去奢望人们通过彼此为了让对方活得比自己要更好而订立契约,组成人类社会,这也就是卢梭所要论的“普遍的人类社会”,也即由于人性本贪婪所以根本不可能存在一个天然的普遍社会。人的自然权利使得一个天然的普遍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当人从互相协助开始,就已经被迫放弃他们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卢梭认为:“这种完全的独立(自然性的人——笔者注)和这种毫无规律可言的自由(没有制度保证的——笔者注),哪怕始终是和太古的清白无辜结合在一起的,也终归是一件根本性的坏事,并且会损害我们最优秀的才能的进步;那就是,它缺少那种构成为整体的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系。”(第187页)这种不屑原始自由的思想,我认为是卢梭作为启蒙思想家不同于马克思唯物主义自由观的,他从一开始就认为原始社会即使人人都是天然的自然,那也并非我们社会人所追求的自由。而我们知道,马克思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的终极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将必然是放弃作为政治人的身份而得的自由的。共产主义社会认为随着物质文明的高度发达,人民的思想也必然将进步。卢梭认为在独立状态中,理性根据我们自身利益的观点会引导着我们汇合为公共的福利的说法是错误的。他认为,“个人利益远不是和普遍的福利结合在一起,反而在事物的自然秩序之中它们是彼此互相排斥的;社会法则乃是一种羁轭,每个人都想把它加之于别人,却不肯加之于自己。”因此,就不难得出,社会法则——即代表着公意的法律应该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确定这种社会法则就必须是以全体的意志。卢梭从人性恶角度分析到政治制度必须以公意来确定,也就顺理成章了。其实在这里卢梭根本无暇去讨论人性善恶的问题,由人性恶这个前提得出公意的重要性才是卢梭的初衷,如果我们纯粹地从哲学意义上探讨他一上来就假定的这样一个前提(人性恶),那么或许结论也并不就能得出了。当然这也是卢梭的伟大处,宗教法庭从来没有否认过人性恶这个观点,因此它也就无可诟病的了。卢梭不忘最后“煽情”地呐喊一段,“尽管人与人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自然的和普遍的社会,尽管他们成为社会人的时候变得十分不幸而又作恶多端,尽管正义和平等的法则对于那些既生活于自然状态的自由之中而同时又屈服于社会状态的需要之下的人们来说,全都是空话;但是千万不要以为我们就不会有德行和幸福了,……让我们,如其可能的话,以新的结合来纠正普遍结合的缺点吧。……”(第193—194页)卢梭以这样煽情而又含蓄的话语来引出社会契约论,着实费解。需要提出的是本章节原手稿中有多段删除,正本中最后删除了此章节,不知道是否因为卢梭自己认为这段的引证证据缺乏,或者是容易造成误读呢?

需要单独提出的是,卢梭关于人性善恶的看法可能并不仅仅如上面《社会契约论》所表现的那样。狄德罗在《百科全书•霍布斯的学说》这个条目里,把卢梭与霍布斯作了一个比较。他说:“日内瓦的卢梭先生的哲学和霍布斯的哲学几乎完全相反:一个认为人的天性是善良的,另一个则认为人的天性是邪恶的。按照这位日内瓦的哲学家的说法,人类的自然状态是和平状态;而按照马姆斯伯的哲学家的说法,人类的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山东人民出版社,第86页。)按照狄德罗的说法,则上面卢梭以人性恶来推论人们缔结社会契约的可能就似乎很矛盾了。我认为这也可能是造成卢梭在正本中删除“论普遍的人类社会”这一章节的原因,同时,我想,卢梭可能在乎的是社会契约,至于论证其的方式则是可以选择的。

相比之,正本中第一卷第二章则简短了很多。卢梭直接以原始社会论之,并以家庭父子关系做类比(这里,到使我产生了卢梭对彼时中国了解多少的想法,因为如果卢梭知道中国政治制度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执政思想的话,或许就不大会用这么个容易被人抓把柄的类比了),卢梭认为家庭是靠约定来维系的。他略微提到“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第5页)他假设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如此,他反驳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等人认为人生来不平等的观点,因为如果首领是父亲的话,子女在和他们共同约定家庭这个共同体的时候就是平等的。卢梭竭力证明奴隶也是生来自由平等的,就是要确定一个接下来论证的前提,订立社会契约的人民的自由平等身份的合法性。

在接下来的章节里,卢梭论证最强者的权利、奴隶制,其实都是一个同意反复,为的是证明没有人能够通过强力凌驾于他人之上,因而“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权利”(第10页)“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第11页)如此,奴役权本来就是不存在的,因为其非法性。订立契约就应该是公意同签约方的平等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上述前提称述完毕后,卢梭提出社会契约论是人们出于克服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而订立契约,以求“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从而“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卢梭《山中书简》第8书中说到:“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使别人的意志屈服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不是服从公约的法律了。做了主人的人,就不可能自由。”社会契约论从提出开始就始终围绕自由为中心,人民作为订立契约的主权者,其自由具有绝对神圣性。因此不妨理解社会契约是以为主权者获得自由而根据公意所订立的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至于公意这个问题,接下来继续论述。

公意VS众意

卢梭在《纽沙代尔手稿》中说:“什么是公共人格?我回答说,它就是人们所称之为主权者的、由社会公约赋之以生命而其全部的意志就叫做法律的那个道德人格。”这里,卢梭给所谓的“公共人格”即公意下了一个很明确的定义。公意首先属于主权者,它是以社会公约的形式而集合的全部人民的意志,它的表形形式就是法律。既然公意即为法律,它就天然的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特点。

这里,需要指出《社会契约论》中所谓的公意是不同于传播学意义上的public opinion的。公意并不就是舆论,公意是集合了人民普遍意志的精神,而不是仅仅集合人民意见的普遍观点。实际上,我们现在所谓的公共意见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也曾被明确提出讨论过。在第四卷第七章“论监察官制”中,卢梭表示“公共的意见就是一种法律,(这个区别在于:‘法律’是成文的,‘意见’是不成文的。——译注)检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并且监察官也照君主的前例那样,是只能应用于个别的情况的。”(第164页)这里,卢梭提出了“公共的意见”这个不同于公意的概念,也即我们传播学意义上public opinion。卢梭认为监察官的设立并不是做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仅仅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因此,任何监察官必定要代表表达民意,它无权决定民意。卢梭提出的这个“监察官”制度,我觉得多多少少类似与今天的大众媒介。卢梭在这里并没有提出媒介的作用,因为比照他所处的时代,大众媒介远没有像今天这般发达。在这样的情况下,卢梭能高瞻远瞩地思考到“监察官”这样一种类似舆论监督的形式,实在难能可贵。卢梭说,“公共意见是决不会屈服于强制力的,所以在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法庭里,并不需要有丝毫强制力的痕迹。”这或许可以被理解为对大众媒介并不需要同国家机器相结合,它的那个“法庭”是以社会舆情去监督,所以是最能够表达人民心声的,强制力的引入只会导致监督的变质。这对今天的新闻检查制度等多少有某些预见和指导作用。

回到《社会契约论》意义上的公意话题来。公意这个词一定程度等同于主权力,它是人民意志的集合,在其之上不能有其他权力凌驾,否则,那即将成为一种专制制度。每个社会人必然有其个人的利益关系,这就是众意。众意大多数时候是同公意相左的,这点尤其表现在民主程度差的国家。在贵族制形式下,国家主权虽然应该属于人民,由人民选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代表人民执政的贵族群体的个人意志往往会同公意矛盾。这一难以调和的矛盾就需要主权力的充分被尊重和强化,一旦某个群体的意志凌驾在公意之上,主权力即丧失了。在国君制形式下,社会契约赋予主政者执政的权力。但是如果主政者试图去获得凌驾于人民赋予其的权力的地位时,主权力遭破坏。这时候即产生专制,人民便不在自由,缔结的社会契约也失去了其法律效应,人民即有权推翻凌驾于主权之上的这个统治。

卢梭将主权比喻成人对四肢的支配。“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的指导时,如上所述,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第37页)同时,《日内瓦手稿》中有如下表述:“正像在人的构成方面,灵魂对于身体的作用问题乃是哲学的尖端;同样在国家的构成方面,公意对于公共力量的作用问题则是政治学的尖端。”所以,公意是界定主权权力的界限。任何众意,是否具有合法性都要以其同公意是否相一致为标准。人民在公意的指导下确定主权,同时人民也默认地放弃了一部分自身的“众意”,而这是必须的。因为如果每个人都从自己的众意出发,公意就不可能成为现实。人民有权获得公意下的主权力,但一旦这种主权力确定后,人民就应该服从它,人民有义务为了实现公意放弃自己个人的众意。正如卢梭说,“如果不是因为没有一个人不是把每个人这个词当成他自己,并且在为全体投票时所想到的只是自己本人的话,公意又何以能总是公正的,而所有的人又何以能总是希望他们之中的每个人都幸福呢?这一点就证明了,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爱,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这一点也就证明了公意若要真正成为公意,就应该在它的目的上以及在它的本质上都同样地是公意。这就证明了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适用;并且,当它倾向于某种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它就会丧失它的天然的公正性,因为这时我们判断的便是对我们陌生的东西,于是便不能有任何真正公平的原则在指导我们了。”(第38、39页)之所以整段抄录这段文字,也是觉得卢梭的这段话点明了公意与众意的关系,使得我们明确了作为自然状态的人和作为法律的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宗教同主权国家的关系

卢梭在第四卷第八章专门用一个章节讨论“论公民宗教”,这一段在200页不到的《社会契约论》中占据了近20页的篇幅,可见关于宗教问题卢梭是不回避的问题。卢梭的观点是建立在唯心论基础上的,这也不难理解,我们不可能想象卢梭是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观去考虑宗教这个问题。如此的话,接下来卢梭就可以直接批判宗教,然后直接提出主权力绝对高于宗教,宗教无权干涉世俗权力这样的观点了。卢梭不否认宗教的价值,甚至他也设想宗教可以成为促进人们道德高尚的法。但他表示,“……一个真正的基督徒的社会将不会再成其为一个人类的社会。”(1763年7月15日《致乌斯特里书》:“可爱的朋友,别忘了你们的基督也是人,而我设想他们的完美也只是人类所能允许的完美,我的书并不是为神而写的。”——译注)从这个意义上说,卢梭在讨论宗教问题时还是站在世俗角度上的。

卢梭是坚持信仰自由的。他在《日内瓦手稿》中说,“信仰宣言中一个必要的、不可缺少的条款是:我绝不相信,任何人由于其宗教崇拜的想法和我的不同,于是在上帝面前就会是有罪的。”这条也就是要求宗教具有宽容的思想,如果人民因为不信仰某种教义而遭到惩罚,这就势必在主权力之外再有一个宗教的世俗权利同主权力抗衡。这样一来的话,主权力就不能得到保障。所以卢梭对宗教问题的论证就是要否定宗教对国家主权的控制。卢梭不压制宗教,因为如果他自己本人就彻底否定宗教的社会意义和地位的话,这本身就是一种宗教不宽容了。所以卢梭的底线是“……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其他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的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第183页)

卢梭认为宗教就其与社会的关系而论可以分为人类的宗教与公民的宗教,相应于人类社会的为人类宗教,相应于政治社会的则为公民的宗教,亦即政治宗教。正如卢梭在《爱弥儿》第4卷中说,“千万别混淆了宗教的仪式与宗教,上帝所要求的崇拜乃是内心的崇拜,这种内心的崇拜,只要它诚恳,就永远是一致的。……至于崇拜仪式,虽说它也应该和良好的秩序一致,但却纯粹是一种政治的事情;崇拜仪式完全不需要什么启示。”卢梭之所以区别开世俗的宗教好形而上的宗教,就是为了避免同主权力的矛盾。卢梭同时也指出了“更可怪的第三种宗教”,这种宗教给人以两套立法、两个首领、两个祖国,使人屈服于两种相互矛盾的义务,并且不许他们有可能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并举例指出喇嘛教会、日本人的宗教、罗马基督教都是如此。卢梭将之称为“牧师的宗教”。

卢梭认为:“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对国家是有重要的关系的。但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只有当它涉及到道德与责任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此外,每个人便都可以有他自己所喜欢的意见,而主权者对于他们的意见是不可能过问的。因为,既然主权者对另外一个世界是根本无能为力的,所以只要臣民们今生是好公民,则无论他们来世的命运如何,就都不是主权者的事情了。”(第184页到185页)

卢梭特别强调宗教宽容,因此他一再提出,只要神学上的不宽容一旦得逞,“则主权者即使在世俗方面也就不再是主权者了,从此牧师就成了真正的主人,而国王则只不过是牧师的官吏而已。”(第187页)

结束语

对于这样一本经典著作,仅仅如我这般通读两遍是很难收获太多的。我尽量从卢梭的文本中去思考主权与人民的关系,宗教与政治,自由与平等等问题。然而收获还是比较少。希望以后结合卢梭以及其他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读后能够有所体悟。

自由与平等是贯穿《社会契约论》的主线,也是卢梭所追求的核心目标。没有自由的社会,政治制度必然会腐化,分崩离析。我想在今天的中国,自由之路或许并不一帆风顺,但是,只要有正确的思想指引。哪怕这个目标留待十年,二十年甚至一百年后,这个问题是终会解决的。

最后,我想摘引尊敬的罗素先生在《应该创造什么样的世界》的一段话结束这段读书札记,希望我们的思考能够更加持久,更加关注我们的世界。

“我们追求的世界是一个充满了创造精神(creative spirit)活力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洋溢着欢乐和希望的开拓性事业将主要建立在建设性的激情上,而不是依赖于企图保留我们所占之物的欲望,或企图抢取他人所占之物的野心。这个世界必会让爱心自由地抒发;这个世界必会从爱情中洗除掉统治的本能;这个世界必会铲除残忍和嫉妒,令构成生活乐趣的一切天性与本能得以无拘无束的发展,并且在幸福的生活中注入精神世界的欢乐。这样的世界是有可能实现的,它唯一期待着的是:人类应该抱有创造这个世界的理想。

而与此同时,我们厕身其间的现存世界却另有企图。然而,现存世界必会消亡,它将陷入由它自己的欲望所点燃的熊熊烈火之中,被付诸一炬。但从它的灰烬中会涅槃出一个焕然一新、朝气蓬勃的世界。这个世界充满了新鲜的希望,眼前展露出一派曙光。”(《罗素自选文集》,伯特兰•罗素,商务印书馆,第129页)

参考文献:

《社会契约论》,[法]卢梭著,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何兆武译。

《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法]卢梭著,商务印书馆2007年3月第1版,李平沤译。

《爱弥儿》,[法]卢梭著,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版,李平沤译。

《罗素自选文集》,[英]伯特兰•罗素著,商务印书馆2006年8月第1版,戴玉庆译。

《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解读卢梭》,李平沤著,山东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