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要弄懂,哪一類文書是需要我們自行書寫的。
起訴狀
起訴狀亦稱“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同時這是由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書狀。
原告應當在抬頭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若原告為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和聯繫方式;若原告為法人,應當寫明法人全稱、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姓名、單位職務、地址,律師則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即可。
被告所需內容同上。
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
抬頭所需要的內容和答辯狀上相同,但是隻用寫明自己這方的情況,不用再寫明對方當事人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