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豔軍6
小法來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應該考慮事件發生的情況。如果與打人者並不認識,雙方生活也無任何交集,僅僅是對方無事生非,逞強耍橫,那麼在當前形勢下,就是典型的尋釁滋事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將其刑事拘留,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雙方因家庭、債務、鄰里關係、朋友、同學等(可以掛上關係的)發生糾紛,繼而上升到“全武行”,那麼這屬於故意傷害的範疇,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傷者的傷情為認定標準。如果法醫鑑定構成輕傷以上(輕傷二級,一級,重傷……),公安機關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將其刑事拘留;如果僅僅是輕微傷,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對其進行治安拘留,傷者治療終結後,可以走民事侵權訴訟,對自身損失索要相應賠償。
法律實務講堂
要求公安機關進行傷情鑑定!輕傷、重傷則刑拘!
陳科5354
補充一點,就是如果受害人起初是正在行兇實施侵害的人,應視情確定為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收集固定證據,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罰。
有感隨發
落雨有傘的不是問題的問題,只有農民才清楚這個道理
靜觀社會
花錢應該沒多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