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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的倫理概念及音樂呼應簡述:
從宋代開始,書法家在書法史中引入了“倫理”、“道德”的概念。蘇軾認為:書法的形式從某種程度上說可以展現君子、小人之性。而宋代另一位大書法家黃庭堅也提出:“學書要須胸中有道義,又廣之以聖哲之學,書乃可貴。若其靈府無程,致使筆墨不減無常、逸少,知識俗人耳。餘嘗為少年言,士大夫處世可以百為,唯不可俗,俗便不可醫也。”黃庭堅在書法品論中還反覆強調:人的品格決定書法的品格,書法家必須將“讀書”、“修身”、“養德”作為書法的後盾,只有品格高尚才能克服書法中的“俗氣”,擁有高雅美妙的書法藝術的“靈”韻。就這樣,宋人把書法藝術引入了倫理學。
在創作上,書法和音樂都講究對稱和呼應、節奏和旋律。書法的點畫線條,形態上有起有伏、有收有放,力度上有強有弱、有剛有柔,速度上有急有緩、有斷有續,感情上有緊張有鬆弛、有高潮有低潮,完全與音樂相同。音樂中有休止,樂段與樂段之間有間歇,書法作品也是如此。它通過字裡行間的布白和筆畫上的斷續,來達到這種休止和間歇。毋庸置疑,一幅用筆抑揚頓挫、用墨淋漓生動、點畫結體和諧的美好“書法音樂”,自然會令人百讀不厭、回味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