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車上要裝6個記錄儀?杭州互聯網法院在線“打臉”

杭州網訊 12月12日,杭州市互聯網法院公開對原告郭某訴被告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作出宣判,駁回了原告郭某的起訴請求。

法官宣讀審判結果

2018年4月18日,郭某在某公司經營的網店上購買了6個執法助手記錄儀,總價款為4680元。過了4天,郭某在網上又購買了5個其他品牌的記錄儀(加上贈送總計6個)。郭某與某公司的客服人員聯繫,認為他們公司在銷售記錄儀時存在引人誤解的宣傳,客服人員告知不滿意可以退貨退款,但郭某則表示“使用了”。雙方溝通未果。

2018年11月,郭某就此事將某公司告到了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法院一審認定郭某購買6個執法助手記錄儀用於同一輛車使用不符合常理,沒有證據證明郭某的購買行為是基於消費目的,且某公司客服已告知可以退貨退款,故不存在故意欺詐行為,遂判決某公司向郭某退還貨款4680元,同時郭某將購買的6個該公司品牌的執法助手記錄儀退還,駁回其他訴訟請求。郭某上訴後,深圳中院維持原判。

2019年1月7日,郭某通過全國12315平臺投訴某公司,未果。之後郭某又向某公司所在地西湖區市監局舉報,要求查處該公司的違法行為。2019年1月15日,西湖區市監局向郭某作出告知書,認為該糾紛已由龍崗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遂決定不予立案。

這次,郭某將西湖區市監局告上法院,認為其不履行法定職責,請求撤銷被告西湖區市監局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決定,判令其對某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12月12日,此案在杭州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杭州互聯網法院審判法官何淼向記者解釋到:“執法助手記錄儀並非經常性、易損耗消費品,他辯稱自己在車上每塊玻璃都安裝執法助手記錄儀,這個顯然不符合消費者正常心理,他在購買這6個執法助手記錄儀的同時,又購買了其他品牌的5個執法記錄儀,提出自己收到欺詐,要求假一賠三,假一賠十。”

市場監管機關對於違法行為的查處,目的在於保護普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監管,本質上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互聯網法院認為郭某非因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的行為,不享有普通消費者權利,故郭某提起案件涉及履職的訴訟請求缺乏請求權基礎,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最終,杭州互聯網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駁回了原告郭某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