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已同父親離婚 子女是否還有贍養責任?

原告李某與案外人孫某於1975年相識並結婚,雙方結婚時,孫某已與他人生育三子女且三子女均年幼,婚後兩人共同撫養。1989年李某與孫某經法院調解離婚。李某現年事已高,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三被告即三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贍養費500元至終身。

  法院經審理認為,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綜合考慮李某之前撫養三被告的情況以及當地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孫某甲每月承擔贍養費350元、孫某丙每月承擔450元、孫某乙每月承擔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