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拖車費、停車費,到底該不該付?


某年10月14日,天氣佳,無雨無雪無霧,燈光尚可,A君駕車東西走向正常行駛至雁塔區某十字路口,突遇南北走向電動車一輛,搭載成人一名,攜帶工具若干,因闖紅燈發生碰撞,致一人傷,車輛受損。發生事故後,立即報警處理,拍攝車輛現場照片,機動車尚能正常行駛,交警因事故現場多個攝像頭均無法顯示畫面且機動車車主不能提供行車記錄儀畫面證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無法明確責任為由,當場扣押車輛並呼叫拖車將事故車輛拖移至交警指定停車場(西安市某佳汽車停車場,位於雁翔路,據查該公司為自然人獨資,註冊資本30萬元,實繳不詳)。後交警隊以無監控、無法查證現場證人、無法落實責任為由繼續扣押車輛,期間多次電話讓雙方協商處理,稱處理後可隨時取車。扣車24天后,交警通知A君前往領取某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稱對車輛剎車制動系統、燈光裝置等進行了檢驗,認為照明、信號裝置性能不符合相關規定。A君收到後當場提出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鑑定,未獲答覆。其後11月15日,通知A君取車(未認定事故責任),16日答覆稱檢驗並非必要,且信號裝置(右前霧燈不亮)與事故的發生無因果聯繫,且是否由於事故撞擊造成無法確認。隨後,A君攜帶交警出具的白條一張(上有交警簽名及其個人印章)前往前述指定停車場取車,被告知需要先繳納拖車費方可離場……

故事到此結束!!!

那麼問題來了?

一、什麼情況下交警可以扣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律師意見:交通事故現場當事人無爭議,責任明確的情況下,不存在需要交警部門收集證據證明事故責任的情況,不需要扣車。扣車是否必要,需要根據事故現場的情況確定,不是交警部門或者現場處理事故的交警說了算,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注意是“可以”但不是“應當”或“必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且妥善保管扣留車輛。扣留車輛不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屬於違規行為。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扣車行為,扣車期間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行政機構承擔。

二、什麼情況下交警可以拖車?拖車費應當誰來承擔?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上述法律規定可見,針對違停,交警部門可以拖車,然而關於其他情況下的拖車,法律並無規定。例如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如果不能移動,當事人是否可以自己呼叫拖車?事故車輛在不影響行駛的情況下, 交警是否可以強制拖車?在事故處理結束當事人取車時被索要高額拖車費是否應當?

律師意見:事故發生後,車輛不能移動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自主選擇拖車公司,交警強制指定或未獲許可直接呼叫拖車公司均為剝奪當事人權利的行為。當事人選擇的拖車公司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拖車費用。交警部門呼叫或指定的拖車公司應當由交警部門承擔費用。在事故處理結束當事人取車時被索要高額拖車費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支付。若停車場不允許當事人取回被扣押車輛,應當承擔由此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在事故車輛不影響行駛的情況下,交警不能強制拖車,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行駛至處理事故的指定地點。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可見,處理事故的交警管理部門不得指定停車場停放事故車輛。委託經營性的停車場停放車輛是交警部門的單方行為,並未徵得被暫扣車輛的司機或車輛所有人同意(當事人同意承擔停車費),因此該行為對被暫扣車輛的司機或車輛所有人不產生拘束力。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可見,扣留車輛期間發生的停車費當事人無需支付,在接到領取車輛的通知後逾期領取車輛發生的費用,自己承擔。

陝西韜達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