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户死亡村里收回土地,整户是按户口本算还是按土地证上算?后出生土地证上没名咋办?

友谊常在56653733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首先要了解我国的土地制度。我们国家现有土地实行三权分离的原则。即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承包人,而土地的经营权则有承包人自己或委托他人经营。

而现有的承包制度是村集体与农户签定的。也就是以户为单位。土地证是以户人口为准。但是由于合同签订时间久远。一些人户,土地合同和土地证上的人都没有了。那村里是否有权收回土地呢?那得看情况。如果这户口上的人死完了。且这户人又没有继承人(子孙后代)。那么村集体肯定要收回土地。还有就是,虽然这户口上的人死完了,只要有子孙后代,他们都可以依法继承土地承包权。本次的土地普查确权就会把这种事搞清楚。

关于后出生土地证上没有名字的问题,其实很简单,土地承包权可继承。没有名又有啥关系呢!

一句话,只要有合法继承人,村集体无权收回土地承包权。





天数茫茫A


这么理解你这个问题,一家四口人,有三口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分了土地,还有一口人没有分的土地对吧。

土地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户整户死亡村集体可以收回土地。

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的意见》中答记者时说,土地关系是农村的最基本生产关系,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的政策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并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不变为解决吃饭问题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为保持农村长期稳定奠定制度基础。

土地是咱农民吃饭最基本出路,虽然家里剩这个人没有分的土地,但他可以是这份土地的继承者,村集体是不会收回土地的,因为土地法明确说整户死亡。二轮土地到期后,在延包原包,不打乱重分的基础上,在延长30年不变,少分或没有分的土地的农民,在大稳定,小调整或以流转进城打工农民土地来耕种。

所以土地证是没有这个人的名字也是没有关系的。不影响他续承家人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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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这个问题我应该是能回答,因为我这几天受村委会所聘搞土地确权,多少也学了几点,整户死亡指的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合同书上人口栏记录的人口数;后出生的人口咋办?后出生指的是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赶上,当地规定分地时出生的人,这部分人土地确权后在村三分之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下,可以有偿承包集体收回死亡绝户和收回的荒片地中取得,也可以参与在流转的土地中,以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的股份中,获得股权和分红权,还可以靠自由择业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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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土地,农村吵的不可开交。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前,每年土地调整争嘴吵架,拨地的不想拨,得地的一定要。后来政策改为“生不加,死不减”稳定了十几年。在这十几年承包期间发生很大的变化,失地的农民得到征地补偿后,现在又想分地。没有征地的农户不同意了,好,你既然想得地,也把钱平均分,再来分地。目前国家政策规定不许土地打乱重分是对。所以没地的人,不要纠结于农村的土地。其实,种地效益并不高。引导一小部份人分流到城市务工道路,解决土地不稳定带来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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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承包地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整户死亡的土地是不是可以收回,是否按照户口记载人口收回,也都有一套严格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承包的土地在什么情况下收回?

收回承包的土地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情况下,承包期内发包方也就是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在承包期内,是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关注的可以上网搜一下具体法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收回,前提是一般情况下,而特殊情况下是什么呢?如下:

(1)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全家外出打工、年老体衰等原因,荒芜承包经营的土地现象还是比较普遍,这种情形,虽然在土地承包法中没有明确涉及,但《土地法》三十七条就做了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连续两年闲置不用,造成土地荒芜的,村委会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承包的土地。

(2)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1998年第2轮土地承包后,村内的人员发生了变动,部分承包户迁移他处。这种情况下,只要是举家全部牵走,而且迁入设区的市,同时全家转为非农户口,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三个要素全部齐备,村委会可以收回原该户承包土地。

(3)当承包方发生“绝户”的情况下,村可收回原承包的土地。作为家庭承包,是以家庭这一单位为基础发生的承包关系。又因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一般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因素。所以当该户无人的时候,原承包的土地村组织当然可以收回。

(4)已婚的妇女,在婆家(或者叫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址承包的土地可以收回。需要注意的是,已婚妇女如果承包了两份土地,不管是婚出地,还是婚入地,都可以根据个人自愿,选择退回哪块土地。

(5)承包人自愿交回的。这个就是相对简单了,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也还是要履行一定的程序。

二、整户死亡的,原承包地如何收回?

在第一个问题中已经涉及到整户死亡问题,即“绝户”的承包地村委会收回的情形,现在再具体根据提问人的问题分析下。

现行的承包地确权政策和国务院刚刚发布的承包到期以后在延包30年的规定非常明确的一点,继续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使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家庭承包人口与户籍登记人口不一致,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以户籍人口为准,确定家庭承包关系。

通俗点说,承包方家庭人口去世一人,户籍登记上如果注销一人,其原承包地还是这个家庭的,承包地面积不减少;反之,一样。

再解答明白点,承包方土地确权证书上记载如果是家庭人口三人,就是这个家庭承包了村集体三个人的土地,假如该户户籍新增一人,就是这个家庭四个人承包了原来三个人分的承包地;然后假设原三个人去世,但只要这个户口上的人没有整户消亡,这新增加的一个人就还可以继续承包原三人的承包地。

综上,承包土地被收回是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而承包地确权登记时记载的承包地的人数和亩数,是以该户家庭为单位发生的,并不以该户人口的增减发生变动,除非该户整户(户籍登记的人员)“绝户”。否则,村委会是无权收回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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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政策性很强,牵涉到许多法律法规方面的界定;不能简单处理。

一、农户若出现整户死亡的情况,必须视不同情况而定;若该农户的确没有继承人,则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可由村里收回;若有继承人(农村情况较复杂,也许他有兄弟姐妹、有继父母、养父母等),则必须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属于农民的合法个人财产。



二、这里所指的“整户”,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我国人口管理的实践上,都应以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为据;因为,由于众多的原因有些后出生的人口不一定也登记在该农户承包土地证上;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户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三、在土地承包经营后岀生,而又没有在其家庭承包经营土地证上登记的人员,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影响他(她)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因为我国实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不是某个人。可是,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农户应及时将新岀生的家庭成员,持出生证和户口本到发证机关办理土地证补登记手续,以确保其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现行的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将确保延续性、稳定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长期不变;死不减少,生不增加。农村基层干部在处理这类事件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深居简出的老陈


建议每村每组土地30年到期,重新分配土地,按先有人口,户口迁出,死亡的都不应得到口粮田,再丈量后土地承包30年,有村民流转,二次承包有很部分人没有土地,现在三次承包也不重新分配,到近六十岁都拿不到田,有的农民一辈子打工有那么顺风顺水,打不了工,回家种上几亩地也能过日子,这样就是麻烦的,好处多得狠。


老乔16


1、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的,这个整户消亡应该是含新增人口,户成员新生儿或因法定事由新增人口(结婚迁入等)。也就是说原户成员全部死亡,且没有法定新增人口才叫整户消亡。

2、因土地承包不可继承,因为分户(一户分两个农村土地承包户)出去的子女是另一个土地承包户他们不可继承消亡父母户的土地。

3、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户与户口没有必然联系,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为一户。


尽心于人


是按照当是分包土地得时候!土地证上的数量征收!当时土地合同期是三十年!国家要求凡事农村户口有地得必须登记


盐山残疾家庭小伙


咱国土地承包按户为单位,以前都是写一位家长名子,但大家都承认地是属全家人的。父毋去世还有儿、儿媳、孙、孙媳丶重孙、重孙媳。。。。。只要国家政策不变,能一直承包下去。证上无名可以添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