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判依据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命权是与健康权、身体权是并列的三种人格权。《侵权责任 法》第2条也将生命权与健康权并列。《规定》采用上述体例,将生命权单列。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 利。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 完全性。
对于身体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存在争议。否定说主张,《民法通则》第98条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健康权"可以涵 盖"身体权",不需要将身体权单列。肯定说则认为,首先,《宪法》规定了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其次,《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身体权,但是在第11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提到"侵害他人身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便明确规定了身体权。由此可见,身体权也是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的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这足以说明健康权难以涵盖身体权。再次,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民法典》第 823 条,将身体权规定为与生命权、 健康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相并列的一种人格权,英美法上所谓的"人身伤害" 也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人的身体所遭受的伤害 最后,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 的人格权,有利于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一致。我国《刑法》在有关条文中也是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来加以保护的。《规定》参考上述做法,将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并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奚晓明)
关于"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与其他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还有,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奚晓明)
▎管辖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多为侵权之诉,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诉讼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其他裁判依据
民事侵权案件中未成年人监护人诉讼地位之确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为什么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论公平责任的适用——以对《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解释论研读为中心
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裁判依据合辑(附部分省、市法院精神抚慰金数额标准)来源:审批业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