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孙某诉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孙某诉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谭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xx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xx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xx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xx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xxx元。

事实及理由:

2018年x月xx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孙某抱着年仅1岁的儿子在自家庭院门前休息,突然被告谭某带领一行四五个人来到原告家庭院前,扬言要砍掉原告家种植的两颗果树,一颗黄皮树、一颗桂花树,并径直就动刀具等开始砍树。原告孙某见此情形,立即上前理论制止,被告谭某不但不停止砍树,还口出恶言,甚至在看到原告孙某怀抱小孩子的情况下仍对原告进行动手推打,因被告谭某身高体胖力气大,孙某身材瘦小且怀抱小孩子,便被被告谭某推出好几米远,瞬间导致原告孙某呼吸困难、全身抽搐瘫倒在地,小孩则被惊吓的哇哇大哭,因当时原告家中并无其他成人在家,后经邻居拔打120抢救电话,被送至广州市白云区医院进行抢救,并随即报警。

当日,双方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派出所民警主持调解,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调解不成功,双方自愿到法院进行起诉。

自2018年x月xx日起至今,原告孙某先后经过了广州市白云区医院、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广东省医院进行治疗,且目前仍在广东省医院进行治疗中

2018年x月xx日事发当天,原告孙某经广州市白云区医院抢救并治疗后,便回家休养,但过了三四天仍觉得被被告谭某推打的地方异常疼痛,便于2018年x月x日前往中山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并建议自2018年x月x日休息至2018年x月x日,病假休7天,但是,原告孙某在家休息养了7天后,病情仍不见好转,被推打处依仍异常疼痛。

便于2018年x月x日前往广东省医院进行治疗,医生初步诊断为“西医诊断:肩袖损伤(左);中医诊断:筋伤、气滞血瘀”,并建议全休一月,自2018年x月x日开始至2018年x月x日止,同时建议做MR放射检查,因预约人数较多,原告孙某至2018年x月x日才预约到2018年x月x日的MR放射检查,后经检查确认原告孙某1.左肱骨外科颈内侧缘及关节盂轻度骨髓水肿;关节少量积液;2.左肩冈上肌健损伤;3.左侧肩峰下、喙突下滑囊积液,并最终确诊为“肩袖损伤(左)”,并建议自2018年x月x日起休息壹周,即休息至2018年x月x日,现原告仍在治疗中。

在此期间,原告孙某共计花费医疗费用xx元,因原告现处于哺乳期,故因按其产前月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用,原告产前月均工资为xxx元每月,误工天数xx天(暂计至2018年x月x日),故计得原告误工费用xx元,另被告谭某还应适当赔偿原告交通费xx元、必要的营养费xx元、精神损害赔偿金xx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被告谭某应赔偿原告孙某xxx元。

综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损害,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被告主张赔偿,并提起本案诉讼,望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刘彩凤律师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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